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15 至 2020-12-28,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购买的蛋糕,发放给退休职工,增值税视同销售吗? 2. 建筑劳务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将劳务中的某一专业作业(比如钢筋工程)分包给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 3. 请问这个月还可以个人给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税率是多少?需要哪些材料? 4. XX快递公司,根据2020年8号公告提供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对企业服务部分开具… 5. 您好,我司合同签订是饲料散装原料仓设备及安装,请问收到品名是“饲料生产设备-散装原料仓工程设… 6. 陕西省地方水利基金2021年税率是否有变化,我之前在税务局网站上好像注意到有相关文件,但是现… 7. 对于招拍挂文件中明确需拿地单位配建一定面积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8. XX快递公司,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必… 9. 法院裁定借款人因迟延履行而支付的利息是否按照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如何计征增值税?按照兼营从高还… 11. 企业(非房地产),建造一栋办公楼,10层楼,其中9层为营改增之前建造,剩下1层营改增之后建造… 12. 根据贵局2020年12月15日的答复,社会团体不是企业,那么想咨询一下,社会团体关于所得税的… 13. 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子公司车辆按车辆净值调拨至集团或其他子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4. 自产销售饲料生产设备,税率开几个点的? 15. 你好,我公司15年租入的不动产,其中部分对外转租,选择的是简易计税。但是今年年底合同到期,现… 16. 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是13还是9呢 17. 我们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供应全都材料。我方做清包工,开具3%的增值税… 18.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 19. 我司从事智能无人化农机研发生产销售,也包括对传统农机自动导航系统后装业务(即销售自动导航系统… 20. 你好老师我们企业派生分立,原来有一个股东,现在2个个股东分出去新创建了一个公司,我们分给了他…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购买的蛋糕,发放给退休职工,增值税视同销售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增值税上不做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建筑劳务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将劳务中的某一专业作业(比如钢筋工程)分包给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包工头。1.收到包工头去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增值税1%,经营所得1%),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2.收到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的季度不超30万普票(小规模季度不超30万不用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具体文件依据?麻烦文字回复,文字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规定:“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综上所述,若您取得有效凭证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请问这个月还可以个人给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税率是多少?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终暂停办理部分渠道税费征收业务的温馨提示》 一、暂停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29日00:00,全省税务系统将暂停办理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河北税务手机APP申报缴税(费)、代开发票和电子退更免业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业务,办税服务场所银联刷卡缴税业务。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规定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XX快递公司,根据2020年8号公告提供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对企业服务部分开具快递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居民个人部分开具快递服务普通发票。专票部分做应税收入,普票部分做免税收入。2020年4号公告,同意项目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请问这条政策该怎么解读?是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享受免税,还是说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开具专票,其他的可以开具?那该快递公司的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红冲对企业开具的专票才能享受普票部分的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非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司合同签订是饲料散装原料仓设备及安装,请问收到品名是“饲料生产设备-散装原料仓工程设备”9%税率的发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若一般纳税人销售饲料设备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饲料加工机械,则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饲料加工机械,增值税适用13%的税率。 若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设备是自产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陕西省地方水利基金2021年税率是否有变化,我之前在税务局网站上好像注意到有相关文件,但是现在找不到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陕财办综﹝2019﹞25号: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招拍挂文件中明确需拿地单位配建一定面积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此公租房一是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二是移交后政府用于低收入人群出租居住的住房保障,用于公益性和社会公众,请问此公租房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而不按视同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

XX快递公司,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专票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已缴纳增值税,普票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企业提供的快递收派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

法院裁定借款人因迟延履行而支付的利息是否按照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未分别核算,如何计征增值税?按照兼营从高还是按照混合销售?2、风力发电企业享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计算项目所得时,下列内容是否参与计算:①资金拆借利息收入、②资金拆借利息收入、③委托贷款利息收入、④利息收入利息支出、⑤ABS或ABN收入或支出(手续费等)、⑥借款利息支出、⑦税收滞纳金、行政罚款、违约金支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非房地产),建造一栋办公楼,10层楼,其中9层为营改增之前建造,剩下1层营改增之后建造,问:如果出售其中1层,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贵局2020年12月15日的答复,社会团体不是企业,那么想咨询一下,社会团体关于所得税的征收上是什么标准?税率执行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社会团体也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若您单位为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享受收入免税的优惠。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清楚您单位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建议您可参考上述文件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集团公务用车改革,子公司车辆按车辆净值调拨至集团或其他子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根据您所述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自产销售饲料生产设备,税率开几个点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设备,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因此,若一般纳税人销售饲料生产设备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饲料加工机械,则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

你好,我公司15年租入的不动产,其中部分对外转租,选择的是简易计税。但是今年年底合同到期,现在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从明年初续租5年,那么在补充协议租赁期间内我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还是只能选择一般计税?也就是说补充协议是算作原合同的延续还是作为新合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请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是13还是9呢?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在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图书,免征增值税。若不享受免税政策,销售图书税率为9%。

我们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供应全都材料。我方做清包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假如我们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含税为100万,分包出去30万,根据“财税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三)销售额条款中的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此看来我们公司销售额是按照100万开票,纳税按100-30万计算纳税;如果是按100-30=70万计税,请问在开票的时候怎么处理,申报的时候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需要扣除分包款的,申报纳税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对应栏次,相关数据将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即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现我公司将软件产品销售A单位,当月A单位未提供开票资料,但我单位根据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已在当月按13%的税率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增值税,当月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当月不能退税,我在以后月份开具了此笔发票(同时冲减该月未开票收入),在发票开具月份能否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司从事智能无人化农机研发生产销售,也包括对传统农机自动导航系统后装业务(即销售自动导航系统及安装)。当出售智能农机整机时,智能导航系统随农机整机一同开票,使用税率9%。现咨询,当单独出售自动导航系统时,应开具的税率13%还是9%?我司自动导航系统又江苏省农机相关部门的农机鉴定报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关于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老师我们企业派生分立,原来有一个股东,现在2个个股东分出去新创建了一个公司,我们分给了他厂房还有债务,我们税务应该怎么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15 至 2020-12-2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15 至 2020-12-2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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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15 至 2020-12-2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