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29 至 2021-01-1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5%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 2. A公司没有自己名下的汽车,A公司的老板甲某向好朋友乙某借了一辆车(无偿借用)用于公司接送客人… 3.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经营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吗? 4. 成都一家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具的增值税率为1%。国家规定税率不是6%吗?请问这是否合… 5. 问: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可否作为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 6. 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到期后,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7. 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专用发票税率是9%的农产品初级产品 8. 企业把70年住宅过户给个人所涉及的税费里,是不是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俗称:开发票的钱),和企… 9. 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了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 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第一条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 11. 我公司主要经营含生活服务行业,2020年底询问贵局此行业疫情减免政策截止于2020年12月3… 12. 现在宜宾已购买两套住房,现在巴中买第三套90平以下面积的房,请问契税税率多少? 13. 2021年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率还是按照1%增收吗 14. 土地增值税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其税率怎么确定?是统一都按照收入的5%,还是怎么确定? 15.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 16. 图书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到期2021年是否延续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公布前图书… 17.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 18. 我是安徽一家快递公司,从事货物收派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不是运输企业)。那我公司收派快… 19. 甲公司借款给子公司,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在公众媒体公告停产歇业。这样甲公司的本金和利息都无法收… 20. 老师好:我们是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经查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5%时,研究开发费的数据是检查三年的还是检查当年的?如果检查三年的数据,每一年的研究开发费需要分别满足当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还是滚动的三年合计的研究开发费满足最后一年的研究开发费与当年销售收入的占比?比如某企业202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1)该企业2020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但是2018、19、20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20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2)该企业2021年研发费用收入占比达标,但是2019年、20年、21年合计研发费用收入占比不达标,21年汇算清缴能否使用15%的优惠税率?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A公司没有自己名下的汽车,A公司的老板甲某向好朋友乙某借了一辆车(无偿借用)用于公司接送客人、短途出差使用,预计会长期借用,并约定汽车使用过程中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等由A公司承担,发生事故由A公司负责。请问:1、A公司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支付的油费、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等,如果取得A公司抬头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乙某将车辆无偿借给A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1】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经营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46号)的报表填写范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期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终不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成都一家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开具的增值税率为1%。国家规定税率不是6%吗?请问这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第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问: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可否作为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按:预收账款/(1+税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方法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到期后,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1.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专用发票税率是9%的农产品初级产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加计扣除”是指在调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高税率货物时,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以便给出更直接的政策依据。

企业把70年住宅过户给个人所涉及的税费里,是不是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俗称:开发票的钱),和企业在持有期间的城镇土地管理税和房地产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1-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土两税在所有权人持有阶段缴纳,转让时不产生房土两税。

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了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第一条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但第四条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因为销项税额中是(收入—土地出让金)/1.09*0.09计算的这两个对于收入的解释不一致,应该怎么理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是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第四条是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两者不矛盾。

我公司主要经营含生活服务行业,2020年底询问贵局此行业疫情减免政策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初开具生活服务名称专用发票以及含有税率的普通发票,现减免政策又发布,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继续享受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尚未发布针对该优惠政策继续延续的文件通知,建议您持续关注,如有文件则会明确相关政策衔接发票及申报的处理方法。

现在宜宾已购买两套住房,现在巴中买第三套90平以下面积的房,请问契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率还是按照1%增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其税率怎么确定?是统一都按照收入的5%,还是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借款正在延续和进行中的是否需要开始缴纳增值税?新增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要视同应税交易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4】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02月02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图书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到期2021年是否延续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新政策公布前图书零售开具发票的税率还是免税还是开具百分之九?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1-01】12366吉林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针对该项政策,暂无延续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用于以下检测化验用的化工产品,数量有时几百克,有时一千克多,都不超过二千克,增值税是否要是否视同销售:1、送给客户的检测样品;2、送给检疫局检测的样品;这些检测都是销售前的必要环节?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1】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因检验需要将产品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用于连续生产,不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是安徽一家快递公司,从事货物收派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不是运输企业)。那我公司收派快递服务印花税是否要交?如交印花税按什么税率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快递服务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借款给子公司,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在公众媒体公告停产歇业。这样甲公司的本金和利息都无法收回,请问逾期无法收回的利息还要缴纳增值税吗?2家公司均非金融企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老师好:我们是水泥生产企业,自采自用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经查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可知,我区资源税中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现咨询自采自用石灰岩从价计征资源税的价如何确认?

【答复单位:西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9】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2.实行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29 至 2021-01-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29 至 2021-01-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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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29 至 2021-01-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