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0 至 2020-08-1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如果购买一台汽车,车价款30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10%,将交多少增值税… 2. 我公司通过两种形式生产蒸汽产品作为工业热力供应给客户,第一种是利用三剩物燃烧生产蒸汽热力,另… 3. 请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一)购销合… **4. 我们收到一张餐饮费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的信息为:*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餐饮费… 5. 您好:我们是一家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七、纳税… 6.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 7. 我司经营建筑设备的生产销售租赁业务,现有已售出产品在使用后,设备表面附着有污物(水泥、油漆等… 8. 2019年10月9号签的合同,2020年3月18号完工,在这期间未支付任何货款。现在开始转款… 9.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按照一般计税9%税率进行报价,施工方实际开票为简易计税3%开票。这样… 10. 尊敬的省税务局领导:我于2020年7月8日向贵局咨询“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 11. 一、问题客运车站业务(包括代售客运企业车票),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目是… 12. 之前处理的会务费专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会展服务·会务费”,今天收到一张专票是… 13. EPC项目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设计是一个单位,采购和施工是另一个单位,合同中对设计款、设备款… 14. 企业通过高温高压化制的生产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的产品肉骨粒,是工业产品还是初级… 15. 宣城市税务局2019年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16.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 17. 我公司为汽车4s店兼有二手车经销业务,如按照最新二手车经销3%减按0.5%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18. 公司同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生产出肉骨粒归公司所有,每处理一头猪获得中… 1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20. 一家运输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现开展废渣运输业务,签到合同同时包含废渣贸易及废渣运输,请…**

二、官方答复汇编

如果购买一台汽车,车价款30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7%,购置税率10%,将交多少增值税?交多少购置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的规定:“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我公司通过两种形式生产蒸汽产品作为工业热力供应给客户,第一种是利用三剩物燃烧生产蒸汽热力,另一种是通过天然气燃烧产生蒸汽热力。请问:我公司第一种工艺生产蒸汽热力所燃烧的原料全部来自三剩物,且每个月环保监测锅炉尾气都合格,没被环保处罚过,我们以第一种工艺(三剩物)生产的蒸汽产品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如果享受的话,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发票应该怎么开?开什么产品名称?我公司以第二种工艺(天然气)生产蒸汽热力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发票应该怎么开?开什么产品名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详细您可查看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取得收入100%比例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我们收到一张餐饮费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的信息为:*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餐饮费,(如附件图片)此发票通过税局查验,但是对于其中存在两个符号,请问我们是否能正常收取这类发票呢?税法上有没有要求不能使用。我的理解是,能在税局认证通过,这种发票效力应该没什么问题。可能就是有些地方开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经验判断,很有可能就是开的那个人,把税目大类重写了一次,但是系统这种不会检测不通过,好像大类后面是自定义填写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例如: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选择更新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实开具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们是一家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关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我们的问题是:我们销售新能源汽车给消费者的时候,尚不能明确确定是否可以收到这部分中央补贴收入。因此我们是否应当在申报补贴后,在收到政府明确拨付相关补贴款的批复时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问题1:董监事报酬是否适用按期纳税2000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2:董监事报酬是否要求取得劳务费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问题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经营建筑设备的生产销售租赁业务,现有已售出产品在使用后,设备表面附着有污物(水泥、油漆等)并且有一定程度磕碰导致的外表面变形,客户现要求我司对已售出产品进行翻新处理,处理过程大致为消除表面污物补漆并对外表面变形就行纠正,此翻新业务使用何种税率,求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修理修配定义。暂不清楚您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咨询何种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修理修配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019年10月9号签的合同,2020年3月18号完工,在这期间未支付任何货款。现在开始转款,那我公司是否可享受1%的税率政策?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具体能否享受,要按照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根据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按照一般计税9%税率进行报价,施工方实际开票为简易计税3%开票。这样操作是否合规?现在前期进度款已入账合同额的70%费用,是要退回发票重开,还是在第三方结算审计时,重新按照简易计税调整核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根据实际业务按规定开具发票。

尊敬的省税务局领导:我于2020年7月8日向贵局咨询“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事宜,同样的问题贵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截然不同,到底我们该怎样执行?国家税务总答复详见附件!!!?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一、问题客运车站业务(包括代售客运企业车票),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目是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那么请问:车站取得的乘客逾期未消费的票证收入(未退票的长款收入)是按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9%(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二、业务描述:譬如:A客运车站2020年1月份代丙客运公司销售广元—宜宾客运线路车票共计1000张,每张票价100元,A客运车站按照实际乘车人数995张和代理费率10%差额结算,即结算给丙客运公司票款收入89550元,丙客运公司按照交通运输服务收入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A客运车站按照所售总票款10%确认代理费收入9950元,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另外因有5人购买了车票,但在规定时间既没有乘车,也没有退款,因此,A客运车站也未将5张车票款500元结算给丙客运公司,而是作为长款收入入账,请问500元长款收入是按照是按物流辅助服务6%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9%(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之前处理的会务费专票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会展服务·会务费”,今天收到一张专票是“生活服务·会务费”,这样的发票要不要重新开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执行。

EPC项目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设计是一个单位,采购和施工是另一个单位,合同中对设计款、设备款、施工款均单独约定金额,且在同一个合同中约定,设计单位单独给甲方提供发票。请问,采购、施工的这家单位给甲方提供发票是按建筑服务开具,还是单独按不用税率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规定: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通过高温高压化制的生产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的产品肉骨粒,是工业产品还是初级农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税率是13%还是9%?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五)其他动物组织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宣城市税务局2019年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可以核定以不含增值税收入40%核定征收印花税。对我企业来说,每笔销售业务均为零售业务,且未签订销售合同,也无法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征收按比例征收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十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不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核定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购销合同核定依据的销售额调整为不含增值税。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ps: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我公司应该属于混合销售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但部分网上老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解释,我公司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铝合金门窗是否属于该条款“等自产货物”范围内?)?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为汽车4s店兼有二手车经销业务,如按照最新二手车经销3%减按0.5%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是否必须先行取得商务部门的二手车经销备案?若必须取得备案以商务机关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税务机关收到商务机关函件通知时间为准?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解读二:一是要把握好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主体。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的,都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同政府部门签订协议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生产出肉骨粒归公司所有,每处理一头猪获得中央财政补贴40元,获得省级以下财政补贴40元,公司2020年以前取得的省级以下财政补贴,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2018年12月份签署的2019年1月日到2019年12月31日分月度的商品购销合同,本来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供应方(卖方)就是不愿降低税率的2.59%的资金,企业经营非常困难,那么现在是不是可以要求税务局退税呢?如何拿到这个减税的优惠款项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家运输公司主要从事道路运输服务,现开展废渣运输业务,签到合同同时包含废渣贸易及废渣运输,请问该合同是否为混合销售?如果为混合销售是否为按照运输服务开局发票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您实际业务请根据文件判断,如有需要建议您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0 至 2020-08-1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0 至 2020-08-1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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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0 至 2020-08-1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