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9-23 至 2020-10-07,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要求按3%税率缴纳,企业根据陕政… 2. 未煮熟的粽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3. 公司向银行贷款3500万元要缴印花税吗,如要交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啊 4. 我单位作为承租方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我单位需向物业支付保证金,如我单位提前结束租赁合… 5. 您好,我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主业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 6. 咨询下:我司是一光伏发电企业,可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现我司收到税务通知,要求对16年开始的补… 7. 我公司现在要三旧改造,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上面有房屋,政府补偿协议上说明的只是收回土地,然后补… 8. 军人转业,自谋职业、有残疾证,登记了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税吗?如果交,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9.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按3%税率,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 10. 我公司拥有电信线路资产,因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导致线路迁移,或因其他企业或个人过失损坏线路,从而… 11. 您好,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开发… 1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 13. 我是一家公司,我出售2019年购买的商铺一套,我纯收入一百万元,所有税款由对方缴纳,对方缴增… 14. 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第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15.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 16. 您好,我想法拍这套房子,是40年产权,如果我40万拍下,需要缴纳多少税费,能不能帮我核算下全… 17.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 18.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征税有服务费有代收工资的差额部分服务费对方要求开专票… 19. 我司有一境外加工业务,经咨询因业务发生地点为境外,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甲方同为中国… 20. 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返迁房按市场价计收入同时计成本,收入为不含税价,成本是否含税?案例:房…
二、官方答复汇编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要求按3%税率缴纳,企业根据陕政办发〔2017〕10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第八条,实际按每平222.5元缴纳市政配套费,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240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是否恰当??如要求企业将城市基础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则企业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文件要求,将城市基础配套费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的依据,如不让作为销项抵减依据,是否意味着作为契税抵减依据也不充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未煮熟的粽子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4】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如有疑问
公司向银行贷款3500万元要缴印花税吗,如要交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啊?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 “税目:借款合同 范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率: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纳税人:立合同人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我单位作为承租方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我单位需向物业支付保证金,如我单位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现我单位因经营需要,在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情况下,提前终于与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物业是否应就该笔保证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我单位。我方理解,我单位与物业方的租赁业务实际发生,对物业方而言,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属于因租赁业务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物业方对此有异议,因此希望税务机关就该问题答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如您来文所述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则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押金应按上述规定并入该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您好,我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企业,主业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签订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内容既包含硬件也包含服务,且硬件金额占比较大,约占50%以上。合同已签订成全额按6%计算增值税。请问该情形下是否适用混合销售?是否可全额按照6%计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咨询下:我司是一光伏发电企业,可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现我司收到税务通知,要求对16年开始的补贴按17%税率申报增值税。据了解,由于光伏拖欠,国家电网2020年收到16年的补贴后才拨付给发电企业,国家电网2020年也是按照13%的税率向国家财政申请的以前年度补贴,若企业再按17%税率开票缴税,不合理,而且根据可再生根据第十二条“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此,我司2020年收到16年补贴应该按照13%税率开票较为合理。。我司关联的山东,安徽等省份企业也是按照13%的税率开票,申报增值税。现在就内蒙税务这边电网和税务要求有些不一样,也不知道到底怎么开票纳税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
我公司现在要三旧改造,政府收回土地,土地上面有房屋,政府补偿协议上说明的只是收回土地,然后补偿一笔钱给我公司,现在税务说要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视同销售,土地可以适用免税,房屋要缴税,是否正确?是否有什么依据?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军人转业,自谋职业、有残疾证,登记了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税吗?如果交,交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还应缴纳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按3%税率,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个人认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一码事。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尽管“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称相似,但本质上是两笔费用。如要求企业将城市基础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则增值税销项抵减是否也应该允许企业抵减?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我公司拥有电信线路资产,因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导致线路迁移,或因其他企业或个人过失损坏线路,从而收到政府、其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线路迁改补偿款,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目税率?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开发产品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如果可以,可有相关文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是否能明确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否与会计准则核算规定的前期工程费用是一致的可以抵减销项税,支付的购地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属于会计核算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核算内容,是否也可以抵减销项税,请明确?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我出售2019年购买的商铺一套,我纯收入一百万元,所有税款由对方缴纳,对方缴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十万元,我应该给对方开具多少发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发票总金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增值税税额。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发票总金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仅包含增值税税额,不含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第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请问土地让收益具体指什么内容,根据土地让合同约定的利率房企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款利息,对政府来说就是因土地出让引起的一笔收益。收否可以作为土地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提供相关解读依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纳税人支付的分期付款利息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请问:无租使用单位的代缴行为是属于代扣代缴吗?还是自行承担?先代缴再向产权所有人收取?完税凭证是属于房产所有人的抬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该条款中以房屋使用人为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并缴纳房产税之后,可要求开具完税证明。
您好,我想法拍这套房子,是40年产权,如果我40万拍下,需要缴纳多少税费,能不能帮我核算下全部税费大概多少费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不动产由法院拍卖,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因前提条件不明确,以自然人销售非住房给自然人为例,销售方和购买方分别涉及以下税费: 一、销售方: 1.增值税:税率5%。 2.附加税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以及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取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5.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对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二、购买方 1.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可根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计算增值税时,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收入用不用考虑土地价款抵税金额调增,或者说扣除项目里的土地价款要减除抵税的金额?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税发〔2006〕187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征税有服务费有代收工资的差额部分服务费对方要求开专票差额部分开普票不知道怎么开还有税率怎么选择如果只发生了差额部分又该怎么开税率如何让选择是直接开具5%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参照以下方式开具: 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分开开具发票的,扣除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
我司有一境外加工业务,经咨询因业务发生地点为境外,不属于中国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甲方同为中国境内企业,要求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凭证。请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如开具是否会涉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受到处罚。如不能开票,甲方依据什么凭证入账,我司依据什么计收,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境外加工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使用境内增值税发票。公司业务适用哪国税收政策,建议咨询相关国家的税务机关。
请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返迁房按市场价计收入同时计成本,收入为不含税价,成本是否含税?案例:房地产老项目返迁房市场价值1050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0万,增值税50万。第一种处理方式,拆迁成本1050万,理由是: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在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可将上述业务拆分成两个内容:1、支付拆迁补偿费时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1050万元贷:应付账款1050万元2、销售房产时借:应收账款1050万元贷:营业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增值税50万元3、应收应付对转借:应付账款1050万元贷:应收账款1050万元第二种处理方式,拆迁成本1000万,理由是,收入1000万,可扣除成本也是1000万,税金不允许扣除请问计算土增税时对拆一还一方式拆迁成本应记多少?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9-23】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9-23 至 2020-10-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9-23 至 2020-10-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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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9-23 至 2020-10-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