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有效吗?触发条件如何履行?原则上有效: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条件成就时就应按约补偿;与目标公司本身约定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的,不因"存在回购或补偿约定"而无效,但实际履行要过两道关——不得抽逃出资、须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例外是: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条款与二级市场市值直接挂钩或违反"同股同权"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先说结论
效力看"和谁赌",履行看"能不能给": ① 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赌 → 有效,条件成就按约补偿; ② 与目标公司赌 → 协议本身有效,但回购/补偿的履行要符合减资、利润分配等法定程序; ③ 涉及上市公司 → 要遵守监管规则,违反同股同权、挂钩二级市场市值的条款可能无效; ④ 触发与举证 → 业绩指标是否达成、审计口径、触发通知义务,是常见争点。
一、对赌条款的常见形态
| 类型 | 义务人 | 履行要点 |
|---|---|---|
| 股权回购 | 原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目标公司 | 按约定价格回购(本金 + 固定收益) |
| 金钱补偿 | 原股东 / 目标公司 | 按业绩差额补偿 |
| 股权补偿 | 原股东 | 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 |
| 优先清算 / 反稀释 | 目标公司 / 原股东 | 与清算、后续融资定价挂钩 |
二、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1.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2.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赌"的对手很重要:写条款时,把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并列为回购义务人,履行障碍会小很多。
裁判规则1. 回购条款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即应依法予以清理,且本案回购条款与二级市场股票市值直接挂钩,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2. 对故意规避监管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裁判应与金融监管同频共振,给予否定评价,避免违法者因违法而不当获益。
给你的启示涉及上市公司的对赌必须"合规先行":与二级市场市值挂钩、规避监管的安排,司法不会支持。
三、触发与履行操作要点
- 指标要可核验:净利润、收入口径、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限都写清楚。
- 触发通知:约定触发后的通知期限与方式;投资方逾期不主张可能被主张放弃或受时效限制。
- 价格公式:本金 + 年化收益率、扣减已分配收益、税费承担,越具体越好。
- 担保安排:要求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责任在回购一时履行不能时仍可主张)。
- 履行程序:目标公司回购的,同步准备减资方案、股东会决议、债权人通知与公告。
三个提醒: ① 公司回购≠自动能拿到钱——未经减资程序,法院可能认为"一时履行不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推进。 ② 业绩口径争议要早固定——审计机构的选定、审计基准日、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最好事前写明。 ③ 别把条款写得太"聪明"——规避监管、挂钩市值的设计,往往被直接否定,反而失去救济。
对赌协议约定了回购,公司没钱怎么办?
若原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也可以在执行阶段查控财产,或推动公司依法减资、处置资产履行回购款。
投资方一直不主张回购,会过时效吗?
回购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触发条件成就后长期不主张可能面临时效抗辩;建议按约定及时发出回购通知并保留证据。
对赌失败后,公司能反过来要求投资方返还股权吗?
一般不能。对赌条款的救济是双向约定问题,没有约定时公司不享有单方"收回"投资的权利。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 5 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为回购款的履行提供程序路径。
一句话:对赌有效,但"能不能拿到钱"取决于义务人和程序。相关情形还可参阅员工持股平台纠纷怎么处理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