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签的时候要看清回购义务人是谁:义务人是创始股东,条款基本能落地;义务人是目标公司,合同照样有效,但真正履行时要过“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减资、利润分配两道闸门。同样是“回购”两个字,能不能拿到钱,差别就在这里。
一、效力层:跟谁赌都有效,别再拿“无效”当抗辩
九民纪要把这个问题定死了——对赌协议本身不因义务人是公司而无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纪要条文中引用的是旧公司法条号,规则内容现行有效。)
所以两条线要分清:效力线上,跟公司对赌有效;履行线上,公司回购要先走减资,金钱补偿受利润限制。把“公司没减资”理解成“协议无效”,是投资人和创始人共同的常见误读。
二、履行层:公司回购必须先减资,为什么
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意味着钱从公司流向股东,法律视同抽回出资,必须用减资程序垫底——先编表、通知债权人、清债或担保,然后才能拿出这笔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程序走歪了,后果是股东和董监高一起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落到操作上:投资人手里即使有一份有效的公司回购条款,公司不配合做减资决议,法院也会直接驳回回购请求——因为判决了也执行不了。这正是公司回购和股东回购的最大差别:股东回购是股东个人的付款义务,执行他的财产就行;公司回购要先过公司法的资本闸门。
三、两条务实路径
对投资人而言,签约时就应该做结构安排,而不是赌到触发条款再去打官司:
- 首选股东/实控人回购:把回购义务落在创始股东、实控人身上,附连带保证;公司只做承诺或配合义务。这条路的履行阻力最小。
- 公司回购留后手:保留对公司回购的请求权,同时约定触发时公司应限期作出减资决议,并把减资义务和违约金挂钩;即便当下减资不成,利润补偿请求权可以留着,等公司有利润时另诉。
- 盯住财产线索:股东回购胜诉后及时申请执行,冻结其股权和其他财产;公司回购路径则盯住减资决议进度。
四、常见误区
- “跟公司对赌签了就白签”:合同有效,金钱补偿在公司有利润时可另行起诉,只是当期拿不到,不是永远拿不到。
- “公司回购只要法院判了就能执行”:没有减资程序,法院直接驳回诉请,判决书都拿不到。
- “股东回购公司不用管”:股东个人被追回购款,公司不受资本维持约束,所以后者执行快得多——这也是为什么要优先选股东做义务人。
- “补偿款名目写成违约金就稳了”:叫什么都改变钱从公司流出的性质,公司付钱仍受利润审查。
五、问答
对赌协议的胜负手在签约时的义务人选择和履行时的程序准备:能找股东就别只押公司,押了公司就同步设计减资与利润的履行路径。对赌条款的效力与触发细节,见对赌协议有效吗?触发条件如何履行?;回购价款的税务定性与计税方式,见对赌回购、业绩补偿怎么定性:是转让价款还是违约金;股东退出的其他通道,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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