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校园性骚扰,指在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发生的,违背学生(含成年学生)意愿、与性有关的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肢体侵扰,实施者可能是教师、教职工、同学或者校外人员。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校园场景的特殊性有三点,决定了它的规则比一般职场更严。第一是权力落差:教师对学生有评分、评优、推荐、毕业的实质权力,「不配合就挂科」「不配合就不给写推荐信」的暗示,就是典型的利用从属关系。第二是年龄因素:未成年学生不具备完全的意思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她们的期待不是「学会拒绝」,而是「机构必须主动保护」。第三是封闭性:宿舍、办公室、实验室、补课场所都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取证困难,且学生往往不敢向家长说。
「不得隐瞒」四个字是这一条的锋芒所在。过去很多学校的处理逻辑是「内部消化」: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私下和解,不报案、不报告,理由是「保护学生名声」「不影响学校声誉」。二〇二三年之后的规则明确否定了这种做法——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必须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隐瞒本身就是违法,相关责任人要被追责。
本词条按「哪些行为构成→学校有哪些义务→学生怎么求助→家长怎么配合」四层展开。性骚扰的一般认定标准、用人单位的防治义务另有专门词条,此处只在衔接处点到。校园伤害、入学与教育消费等其他问题,见教育校园栏目。
构成要件
一、主体可以是教师、教职工、同学或者校外人员,规则适用不同。 教师与教职工实施的,属于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的性骚扰,规则最严:不仅要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还要面临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从业禁止等处理。同学之间实施的,同样构成性骚扰,学校应当依第二十四条建立处置机制,同时可能涉及校园欺凌的认定与处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实施的,学校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教师对学生的「性暗示」本身就是滥用权力,不要求明示交换。 实务中常见的抗辩是「我没有说要她做什么,只是开玩笑」。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不看有没有明确提出交换条件,而看是否利用了师生之间的权力落差、是否使学生处于「不配合可能有不利后果」的压力之下。评价身材、追问私生活、单独约见、频繁发送私人信息、以「关心」为名的过度接触,在师生关系中都具有性意涵与压迫性,与同事之间的同类行为评价不同。
三、未成年学生的案件,学校的报告义务是刚性的。 依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项义务并行:通知监护人、向公安报告、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这意味着学校不能以「家长要求不报案」为由不报告——家长的意愿不能免除学校的法定义务。
四、学校的防治义务包括教育、制度、处置三个方面。 教育方面:根据年龄阶段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制度方面: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明确受理机构、调查程序、处置标准。处置方面:及时受理、独立调查、保护隐私、必要时调整师生接触、配合公安与教育部门处理。三个方面缺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义务。
五、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条的差别在举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适用过错推定,由学校举证自己尽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由受害人举证学校未尽职责。
六、成年学生(高校)同样受保护,只是请求权基础不同。 高校学生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一千二百条的教育机构责任,但仍可依第一千零一十条主张性骚扰侵权,依第二十四条要求学校履行防治义务。高校场景中的典型形态是导师对研究生的权力压迫:以毕业、论文、推荐为筹码。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导师的言语记录、单独约见的频率与环境、其他学生的类似遭遇。
七、同学之间的性骚扰,可能同时构成校园欺凌。 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学生欺凌防治的相关规定,学生之间发生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属于学生欺凌。性骚扰型的欺凌(传播隐私照片、当众羞辱、带有性意味的绰号、触碰身体)应当同时按欺凌与性骚扰处理,学校应当启动欺凌处置程序。
八、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还有强制报告制度。 依《未成年人保护法》与相关强制报告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这一义务不因「不确定是否属实」而免除——「疑似」即可报告,报告错误不承担责任,不报告才要担责。
九、隐私保护是处置程序的核心,泄露即二次伤害。 依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实务中常见的违规做法包括:在班级通报、在教师会议上点名、在处分决定中写明细节、让学生写「情况说明」并在班级传阅。这些做法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家长可以要求学校纠正并追究责任。
十、处置程序中应当避免「当面对质」与「反复陈述」。 未成年受害人的陈述应当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原则上一次完成、全程录音录像,避免多次重复询问造成二次创伤。学校不得组织受害学生与被投诉教师当面对质,也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反复叫学生到办公室陈述。这些要求在教育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办案规范中都有体现,家长可以据此提出。
十一、受害学生的救济路径有四条,可以并行。 第一,向学校投诉,要求启动调查并书面答复;第二,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可以向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第三,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及猥亵、强奸、传播淫秽物品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四条路径互不排斥,且可以同时启动以形成压力。
十二、教师的一旦查实,后果不止于民事赔偿。 依《教师法》与教师资格管理的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此外,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从业禁止与入职查询制度,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校园性骚扰 | 职场性骚扰 | 学生欺凌 |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猥亵儿童罪 |
|---|---|---|---|---|---|
| 主体 | 教师、教职工、同学、校外人员 | 同事、上级、客户 | 学生之间 | 任何人 | 任何人(对象不满十四周岁) |
| 核心特征 | 违背意愿+性意涵+校园场景 | 违背意愿+性意涵+劳动场景 | 蓄意欺压、侮辱 | 强制+猥亵侮辱 | 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 |
| 报告义务 | 有,学校必须报告公安与教育部门 | 无强制报告,但有投诉处置义务 | 有,学校应当报告 | 强制报告制度适用 | 强制报告制度适用 |
| 主要后果 | 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 民事赔偿、劳动法后果 | 教育惩戒、纪律处分、民事赔偿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举证重点 | 权力落差、言语记录、及时求助 | 制度缺失、投诉不作为 | 行为持续性、力量对比 | 强制手段 | 明知年龄、猥亵行为 |
第一组区分是校园性骚扰与职场性骚扰。二者在认定标准上一致(违背意愿、性意涵、法定方式),差别在义务与后果:学校有「不得隐瞒」的强制报告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教师查实后可能丧失教师资格并终身禁业,普通员工通常只是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差别决定了处置路径:校园案件必须先走报告程序,不能内部消化。
第二组区分是性骚扰与学生欺凌。二者可能重合但不相等。欺凌的核心是「蓄意欺压、力量不对等」,不要求与性有关;性骚扰的核心是「性意涵」,不要求持续欺压。带有性意味的欺凌(传播隐私照片、当众脱衣羞辱、触碰身体、起侮辱性绰号)应当同时按两种性质处理,学校应当启动欺凌处置程序,并依第二十四条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
第三组区分是性骚扰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分界在「强制」。教师趁辅导之机搂抱、抚摸、强吻,如果利用了封闭环境与权力压迫使学生不敢反抗,可能构成「其他方法强制」,进入刑事评价;如果只是言语挑逗、发送暧昧信息,通常按性骚扰处理。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不论是否强制,均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
第四组区分是「报告义务」与「处理义务」。报告是向公安与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处理是学校内部的调查与处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学校报告了,仍要依制度调查处理;学校内部处理了,也不能免除报告义务。实务中常见「已处理但不报告」,这属于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责任人可以被追责。
第五组区分是「学校责任」与「教师个人责任」。二者并列。教师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学校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相应责任。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对家长而言,把学校和教师列为共同被告,是常规做法,也能促使学校配合提供监控、考勤、往来记录等证据。
第六组区分是「未成年学生」与「成年学生」。前者的保护更密:适用强制报告制度、教育机构过错推定(不满八周岁)、从业禁止与入职查询;后者主要依第一千零一十条与第二十四条主张,报告义务仍适用(第二十四条未限定年龄),但刑事定性、程序保障不同。高校场景中,导师权力压迫是重点,取证重点在「以毕业、推荐为筹码」的言语与行为记录。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保证安全,再考虑怎么处理。 正在发生的侵害,第一动作是离开现场、跑到人多的地方、联系可信任的人。未成年学生应当立即告诉家长或者班主任以外的一位成年亲属。不要因为「怕丢人」「怕影响学业」而拖延——证据会随时间流失,监控通常只保存三十日左右。
第二步:保留证据,尤其是能证明「权力落差」的材料。 六类:一是言语与文字记录(微信、QQ、短信、邮件、纸条,含时间与完整上下文);二是录音录像(办公室、实验室、补课场所的对话;校园监控可申请调取);三是时间与地点记录(单独约见的频率、场所、时长,写在自己的日记里也有效);四是身体痕迹(伤痕、衣物、就医记录);五是同类遭遇(其他学生的类似经历,可互为佐证);六是求助记录(向老师、辅导员、家长的诉说,越早越好)。
第三步:向学校正式投诉,要求书面受理与答复。 投诉对象不是被投诉人本人,而是学校指定的受理机构(一般为学生处、纪检、师德建设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要求出具受理回执,并明确请求:启动调查、调整师生接触、保密、不得对我作出不利处理。学校不设受理机构的,可以直接向校长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投诉要点与一般性骚扰案件相通,可对照性骚扰:要收集哪些证据。
第四步:要求学校履行报告义务,必要时自己报案。 涉及违法犯罪的,学校必须向公安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如果学校以「内部处理」为由不报告,家长可以直接报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隐瞒。报警时把事实讲准确:时间、地点、具体行为、是否处于封闭空间、是否利用职权。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办案程序与保护措施。
第五步: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家长要做好三件事。 一是陪同报案与就医,全程避免反复询问细节;二是要求办案机关采取「一站式」取证,避免多次陈述;三是拒绝任何形式的「私下和解」压力——学校、对方家属、中间人都可能来劝,但要清楚:性侵未成年人是公诉案件,和解不能撤案,只能影响量刑。相关罪名的认定与量刑,见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与处罚与猥亵儿童罪专页。
第六步:同步主张民事赔偿,把学校列为被告。 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家长陪护)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学校在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举证重点是学校是否建立了制度、是否开展过教育、是否及时受理与处置、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学校的处置记录、师德培训记录、投诉台账,都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第七步:不要忽视心理干预,它既是治疗也是证据。 遭受性骚扰或者性侵害的学生,常出现失眠、恐惧、回避、成绩下滑、拒绝上学。应当尽早到正规医院精神科或者心理科就诊,保留诊断与治疗记录。这些材料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是核心证据,也能帮助学校与法院理解损害的严重程度。
第八步:转学、休学、调整宿舍等安排,应当书面提出。 受害学生往往需要改变环境才能继续学业。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调整班级或者宿舍、更换导师、变更上课地点、办理休学或者转学。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导致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作为「未尽保护措施」的证据。涉及转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常见问题
问:老师只是说了几句暧昧的话,没有动手,能处理吗?
答:能。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言语方式实施的性骚扰同样受禁止,学校有处置义务。师生关系中的「暧昧话」不是普通玩笑——教师握有评分、评优、推荐的权力,这类言语会让学生处于压力之下。可以向学校投诉,要求启动调查;学校不处理的,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问:学校说「为了你的名声,别报警」,可以听吗?
答:不建议听,而且学校这样做可能违法。依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为你好」不是不报告的理由。如果学校劝阻报警,家长可以直接报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学校隐瞒不报。
问:孩子不愿意说细节,家长怎么取证?
答:不要反复追问,改用三种方式:一是让孩子用写字、画画的方式表达(很多孩子更愿意写不愿说);二是观察并记录行为变化(失眠、噩梦、拒绝上学、身体不适),这些可以作为损害的间接证据;三是通过学校调取监控、考勤、出入记录。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员——心理咨询师、办案机关的专门人员更擅长与孩子沟通,家长的角色是陪伴与保护。
问:事情发生在校外,学校还有责任吗?
答:要看具体情形。如果侵害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实习、研学、补课、比赛)期间,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外约见学生,学校在制度、教育、监督上有缺失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判断的核心是「是否利用了学校的教育管理关系」与「学校是否尽到职责」,而不是单纯看地点。
问:同学之间传播我的私密照片,算性骚扰吗?
答:算,而且可能同时构成多种违法。未经同意传播他人私密照片,侵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带有性意涵的传播与羞辱,构成性骚扰;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侮辱罪;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理。处置上应当三线并行:要求平台删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学校投诉启动欺凌与性骚扰处置程序。
问:已经毕业了,还能追究当年的老师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时效。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刑事追诉期限依可能判处的刑罚确定,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的追诉期限较长。此外,教育部门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不受民事诉讼时效限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要求调查处理。近年来多起毕业多年后举报的案件,都是通过教育部门与公安机关推动的。
问:学校让双方「当面说清楚」,可以拒绝吗?
答:可以,而且应当拒绝。当面对质会造成二次伤害,也可能让学生在压力下撤回投诉。正确的做法是分别询问、分别记录。如果学校坚持对质,可以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处置程序不当」。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更不得组织对质。
问:教师被查实后,还能继续当老师吗?
答:通常不能。依《教师法》与教师资格管理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此外,依从业禁止与入职查询制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学校与教育部门还有责任将其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向社会通报。用人单位防治义务的一般规则,见性骚扰的用人单位责任;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见性骚扰的认定。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7。核对依据为本地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10-30 修订公布,2023-01-01 施行,共 86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05-28 通过,2021-01-01 施行)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04-26 第二次修正)关于学校保护、强制报告与从业禁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与处分的规定。特别提示一:学生欺凌的认定与处置程序由《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教育部门规章规范,本词条只作与性骚扰的界分,具体认定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特别提示二:教育机构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因学生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而不同,不满八周岁的适用过错推定,八周岁以上由受害人举证,实务中应据此确定举证策略。特别提示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取证与询问有专门的保护性规定,家长不应自行反复询问细节,应尽早交由公安机关与专业人员处理。特别提示四: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正在发生的侵害,请立即报警并确保学生安全;需要投诉、报案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携带证据材料尽快咨询执业律师,并可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与妇联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