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基层工会组织七条六百一十五字,经费和财产七条五百四十三字,十四条合计一千一百五十八个汉字(只数条号后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条均八十二点七一。
语气词:应当十次、可以两次、必须一次、不得两次,罚款零次。「必须」那一次在第三十九条——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这一篇只算两件事:职工在单位内部怎么参与管理,以及工会的钱从哪来、怎么管、不给怎么办。这是全法最实在的一篇,也是最容易被写成「党建材料」的一篇,所以下面每一节都尽量落在可算的数字和可走的程序上。
一、十四条的分布:两章合起来,条均八十二点七一
| 条 | 字数 | 应当 | 必须 | 不得 | 讲什么 |
|---|---|---|---|---|---|
| 第三十六条 | 105 | 0 | 0 | 0 | 国企职代会与工会的工作机构地位 |
| 第三十七条 | 61 | 1 | 0 | 0 | 集体企业工会支持职工民主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 75 | 0 | 0 | 0 | 其他单位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 153 | 1 | 1 | 0 | 讨论切身利益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 |
| 第四十条 | 31 | 0 | 0 | 0 | 职工董事监事依公司法 |
| 第四十一条 | 131 | 2 | 0 | 0 | 工会活动占用工时与三个工作日 |
| 第四十二条 | 59 | 0 | 0 | 0 |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单位支付 |
| 第四十三条 | 170 | 0 | 0 | 0 | 经费五项来源、百分之二、税前列支 |
| 第四十四条 | 81 | 0 | 0 | 0 | 欠缴经费可申请支付令 |
| 第四十五条 | 143 | 2 | 0 | 0 | 经费独立、审查委员会、报告 |
| 第四十六条 | 42 | 1 | 0 | 0 | 政府与单位提供设施场所 |
| 第四十七条 | 42 | 0 | 0 | 1 | 不得侵占挪用调拨 |
| 第四十八条 | 31 | 0 | 0 | 1 | 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
| 第四十九条 | 34 | 0 | 0 | 0 | 离退休人员待遇 |
第三十六条一百零五字、第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字、第四十五条一百四十三字,三条占了两章近四成的字。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只有三十一个字,是两章最短的两条。
两章的分工很清楚:前七条讲「职工怎么参与」,后七条讲「钱怎么来怎么管」。中间没有过渡,第三十九条把两件事接上——讨论切身利益问题时工会必须在场,而工会能不能在场,取决于它有没有独立的经费和专职的人。
二、第三十六条:国企职代会,工会是「工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
-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两句话,两个定位。
第一句给职代会定位: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三个词连起来看——「基本形式」(不是唯一形式,但是最基本的)、「权力机构」(不是咨询机构)、「依法行使」(权力来源是法律,不是企业授权)。
第二句给工会定位: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工作机构」四个字很容易被读成「工会就是职代会的秘书处」。实际不是:工作机构承担的是会议组织、议题征集、决议督办、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职代会的决议由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工会没有表决权,但工会决定「什么议题上会」「决议有没有执行」。
这个结构决定了国企里工会的实际权力位置:它不能替职工投票,但能决定投票的题目和投票之后有没有下文。
三、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三种企业,三种参与方式
第三十七条讲集体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注意这里的动词是「维护……权力」——集体企业的职工本来就有这项权力(企业是职工集体的),工会的职责是维护,不是创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
-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讲第三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这八个字给了弹性:外资企业可以搞职工代表会议,民营企业可以搞厂务公开、职工议事会、总经理接待日,形式不限,但必须是「参与民主管理」,不是「听取通报」。
三条合起来是一个三分法:国企走职代会(法定形式)、集体企业走职工大会(权力更实)、其他单位走「相适应形式」(弹性最大)。三分法的实际后果是:非公企业的职工参与,法律只给了原则,具体形式靠地方性法规和企业自己定。
四、第三十九条:讨论工资福利,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九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一百五十三字,两句半,含全篇唯一的「必须」。
前半句: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听取」,没有强制到场。 后半句:召开会议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是「必须参加」,不是「可以邀请」。
两句话的差别就是这一条的全部要害。经营管理问题——听取意见即可,工会可以书面提,可以不去人。七类切身利益问题——工会代表必须在场,缺席的会议决议程序上有瑕疵。
列出的七类要记住: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社会保险。「等」字说明还可以扩展,但前七类是不能漏的。
第三句是双向的: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这一句常被单位单方面引用(「工会要支持经营」),但它是双向义务,前半句同样是「应当」。
五、第四十条三十一个字:职工董事监事看公司法
三十一个字,一句话,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规则全部让给了公司法。
这一条的写法值得注意:工会法不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怎么选,只说「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真正管这件事的是现行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三条:
第六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把这三条并起来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实际门槛是这样一张表:
| 公司类型 | 董事会职工代表 | 监事会职工代表 |
|---|---|---|
| 职工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 应当有(除非已设监事会且有职工代表) | 不低于三分之一 |
| 职工不足三百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有 | 不低于三分之一(设监事会时) |
| 国有独资公司 | 应当有,且外部董事过半数 | 不低于三分之一 |
| 股份有限公司 | 适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不低于三分之一 |
这里有一处必须提醒的口径变化。二〇一八年旧公司法第七十条的写法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看的是出资人身份;现行第六十八条改成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就要有,不分所有制。这个变化把大量民营大中型企业纳了进来,也把大量国有企业里的中小企业放了出去。写材料时如果沿用「国企必须有职工董事」的旧表述,在三百人以下的国企身上就会说错。
还有一个容易漏的替代关系:第六十八条那句「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意思是单位可以用「监事会里有职工代表」来换掉「董事会里有职工代表」,两条路走一条即可。二〇二三年修订新增的审计委员会制度(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又开了一条口子:按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此时董事会里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十一个字背后是一整套公司治理规则。工会法选择不重复规定,是因为公司法修改变动频繁,写在工会法里容易脱节——二〇二三年修订把董事会职工代表的判断标准从「出资人」换成「人数」,如果这句话写在工会法里,工会法也得跟着改一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读工会法要配着公司法一起读:有些权利在这一部里只有一句指引,实数和门槛都在另一部里。
六、第四十一条:工会活动占用工时,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同意。
-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两句,两个规则。
第一句: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位同意。这是「以外为原则,占用为例外」,而且占用要事先同意。
第二句: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三个工作日」是全法唯一一个带数字的工时豁免。它的适用范围要看清楚:只给「非专职委员」,不给全体职工;只算「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不算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超出部分要么用业余时间,要么按事假处理。
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两句是这条的实际价值——三个工作日不扣钱,也不影响全勤、绩效、晋升。实务里不少单位把工会委员开会算事假,这一条就是直接依据。
算一笔账:某职工月薪九千元,按月计薪天数二十一点七五天算,日工资约四百一十四元。作为非专职工会委员,每月三个月工作日参加会议,这三天工资照发,合计约一千二百四十二元;如果单位按事假扣发,一年扣掉约一万四千九百元。这就是第四十一条在个案里的实际金额。
七、第四十二条:专职人员的工资谁发
五十九个字,两件事: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这一条解决的是「工会干部端谁的碗」的问题。答案很清楚:端单位的碗,但干工会的活。工资、奖金、补贴由单位发,社保和福利与本单位职工同等。
这个设计有一个内在张力:工会主席要代表职工跟单位谈工资,而他自己的工资由单位发。法条的解决办法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任期保护、合同延长)和第五十二条(打击报复的救济),用程序保护替代经济独立。
需要注意的是「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工会法第十四条说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名单内的人,适用第四十二条;名单外的人,不适用。
八、第四十三条:经费五个来源,百分之二怎么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 工会经费的来源:
-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五)其他收入。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一百七十字,全篇最长,也是整部法最实在的一条。五项来源:
第一项,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法没写比例,比例在《中国工会章程》里——按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 第二项,拨缴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这是工会经费的主体,也是实务里争议最多的一项。 第三项,上缴收入。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第四项,政府补助。 人民政府的补助。 第五项,其他收入。
第二款是一句关键话:「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说,这百分之二是税前的成本,不是税后利润分配。这一句直接决定了单位的实际负担——按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二万元经费的实际税后成本是一万五千元。
第三款定用途: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这六个字要拆开:全部职工,指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它不是应发工资里的某一项,也不是实发工资。
五项来源在实际结构里的比重大致是:第二项(百分之二拨缴)占大头,多数基层工会八成以上经费来自这一项;第一项(会费)占一成上下;第四项(政府补助)主要出现在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层面,基层工会很少有;第三项(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只有办了文化宫、疗养院、职工旅行社的工会才有;第五项(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捐赠等,占比很小。这个结构说明一件事:基层工会的命脉就在那百分之二上。单位不缴,工会就没有钱;而第四十四条只给了支付令一条路。
九、算例:一家三百人企业一年的工会经费
设某企业职工三百人,月工资总额一百万元(人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属于制造业普通水平)。
按月拨缴: 一百万元 × 百分之二 = 二万元/月。 按年拨缴: 二万元 × 十二 = 二十四万元/年。 税前列支带来的实际成本: 二十四万元计入成本,按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率,少缴税六万元,实际税后成本十八万元。
如果这家企业有二百四十名会员(入会率八成),会费部分:按人均月工资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百分之零点五计算,每人每月约十六元六角,二百四十人合计约三千九百九十二元/月,一年约四万七千九百元。
两项合计,这家企业工会一年可支配经费约二十八万八千元。这笔钱的用途按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是「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科目由全国总工会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常见科目包括职工活动、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
一个实务细节:百分之二的基数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不是「会员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即使只有八成职工入会,单位仍要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这一项的基数不看入会率。
十、算例:欠缴三年,能追回来的可能有几年
接着上一节的数。这家企业年工资总额一千二百万元,应拨缴二十四万元一年。假设从二〇二三年一月起停缴,到二〇二六年一月工会准备主张,欠了整三年,本金七十二万元。
问题是:这七十二万元不全都能要回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按月拨缴的经费,每一期是独立的一笔债,时效各自起算。所以在二〇二六年一月主张,理论上能覆盖的是二〇二三年一月以后的部分——恰好卡在边上,而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及以前的月份,如果没有中断事由,已经过了时效。
中断靠什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了四种: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对工会来说,最实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发书面催缴函并留存送达证据,或者让单位在催缴函上签收、出具还款承诺。
这就是为什么第四十四条的支付令不能等三年才发。发一次催缴函,时效重新起算三年;不发,钱就一年一年地烂在账上。
再看这条路的两种结局。
第一种,单位认账但拖着。工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单位发出支付令。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或者提出书面异议。既不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工会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条路不走开庭、不走举证质证,时间和费用都比诉讼省——对「认账不付」的单位最有效。
第二种,单位不认账。它只要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自行失效,法院不审查异议有没有道理。工会只能另行起诉,从头走一审程序。所以对「不认账」的单位,支付令的实际作用不是拿钱,而是把催缴这件事做成一份有法院文书佐证的时间节点——它同时完成了中断时效和固定「何时主张过」这两件事。
实务上的顺序因此是:先发书面催缴函(留送达证据)→ 谈得成就签还款协议(新的履行期限,时效重新起算)→ 谈不成申请支付令 → 对方提异议就直接起诉。把支付令当终点,多半会失望;把它当起诉前的一道手续,就不会。
十一、第四十四条:不缴经费,只能申请支付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十一个字,给了唯一的强制手段:支付令。
流程是两步:第一步,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二步,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可以是基层工会,也可以是上级工会——这一点很实用:基层工会不敢告单位的时候,上级工会可以出面。
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督促程序: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向单位发出支付令;单位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生效,工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工会要另行起诉。
「无正当理由」四个字留了口子。实务里单位常见的理由是:经营困难、已经代管、对会员人数有异议、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基数有异议。前两个一般不构成「正当理由」,后两个如果确有争议,法院可能要求先核实基数。
整部工会法没有为欠缴经费设罚款。第四十四条是唯一的手段,而支付令又要以「无争议」为前提。这就是经费收缴率长期偏低的制度原因:能用的工具只有一个,且只对不争议的案件有效。
十二、第四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会员的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四句话,四个要求:
一、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二、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四、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经费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经费独立」是这一条的核心。它的意思是工会的钱和单位的钱分账管理,不能混用。实务里的表现形式是工会单独开账户、单独建账、单独编预算。
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由工会主席任命。它的职责是审查本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这一层监督的实际强度,取决于经审会是否真的独立于工会主席办公会。
第四句的「国家的监督」指的是审计监督。工会经费属于审计范围,县级以上总工会的经费收支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审计。
十三、第四十六至四十九条:场地、财产、隶属关系、离退休待遇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八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四条,四种保护对象:办公条件(第四十六条)、财产和经费(第四十七条)、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第四十八条)、离退休人员待遇(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七条是第五十五条罚则的源头——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两条隔着一整章,得对着看。
第四十八条那句「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管的是地方工会把工会办的企业、文化宫、疗养院划给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这类调整在改制年代很常见,这一条是给那些资产留的一道锁。
十四、一处对比:经费章为什么不设罚款
同一条产线上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律责任章七条七百五十八字,罚款两次;科普法六条罚则,罚二十万起。工会法的经费章七条五百四十三字,罚款零次,唯一的强制手段是支付令。
为什么?因为欠缴经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清楚的:单位应当缴多少,按工资总额乘百分之二就能算出来。这种「数额明确、依据明确」的债,用支付令比用罚款更有效率——罚款要走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复议诉讼),支付令只走法院的督促程序。
代价是:一旦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工会还得起诉。而罚款不需要债权人起诉,行政机关自己就能罚。两种工具各有边界,立法者选了前者,就要接受「欠缴只能一个个去告」的现实。
十五、这一章不算什么
这一篇只算职工参与和工会的钱。以下三件事不在本篇:
一是不算工会对单位能提什么要求,在第二篇(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二是不算程序入口(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在第三篇(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 三是不算罚则。侵占经费的后果在母篇第五十五条,非法撤并工会在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一个口径提醒:本篇「应当」十次,其中第三十九条三次、第四十五条三次、第四十一条两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各一次。数语气词的时候按出现次数算,不按句子算——第三十九条一句话里就带了三个「应当」。
接着看
这一篇把工会法收口。四篇加上母篇,五十八条五千九百八十字全部分完:母篇十八条一千八百九十字讲骨架和罚则(十八条一千八百九十字),另三篇分别讲组织怎么建(十条一千零九十字)、对单位能提什么要求(九条一千二百五十五字)、程序入口(七条五百八十七字)。
职代会的具体开法可以看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协商的文本见工资集体协商,欠薪讨要的流程见劳动仲裁流程。
法条原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按法名检索核对;本站法条页见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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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会费标准、经费审查的具体程序,各地方总工会的执行口径不完全相同;支付令的适用也要看个案证据是否充分。具体操作前请核对当地规定,并就个案证据与程序选择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