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法院没有管辖权,怎么提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这份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管辖异议有严格的时间窗口,错过之后通常就被视为接受了这个法院的管辖,再想翻盘就很难了。
① 管辖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 ②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可以上诉。 ③ 没提异议就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④ 一审答辩期没提、到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时才提,法院一般不予审查。 ⑤ 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管辖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打官司,先要解决「在哪个法院打」的问题。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律给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同时也划定了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提管辖异议的时间节点是「提交答辩状期间」。这个期间从收到起诉状副本时起算,当事人要在这个期限内把异议提出来,法院才有义务审查。答辩期过后再提,通常不会被受理。
二、异议成立、不成立,分别怎么处理
法院审查之后,无非两种结果:成立,或者不成立。涉及案件移送的规则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时还会遇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身存在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审理的情形,法律另有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它认为案件也不归自己管,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把案件再踢回去。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驳回。对这份驳回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错过答辩期再提,法院不再审查
管辖异议最讲究「时效」。过了答辩期才提,法院通常不再审查,这一点有明确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给你的启示提管辖异议要趁早,在一审答辩期内一次性提出来,拖到二审甚至再审,基本没有补救余地。
这意味着,如果一审时没提,等到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才想起提管辖异议,法院不会受理。想把程序拉回起点的想法,往往就在这一步落空。因此,收到起诉材料后,要尽早判断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有异议就及时提出。
四、没提异议却应诉,视为接受管辖
与「错过时间」相呼应的,是行为上的「默认接受」。按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提管辖异议,还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就视为承认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既然已经在这个法院打起了官司,再回头说它没管辖权,通常得不到支持。
但也有例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不受「视为有管辖权」的约束。级别管辖是按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专属管辖则是法律强制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这两类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提异议、甚至已经应诉,也不会因当事人接受而改变。
管辖异议提出、案件移送后的后续影响,见案件被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管辖的一般确定规则与异议提出要点,可对照管辖权异议怎么提,什么时候提。
具体某个案件该由哪个法院管辖,需要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性质等综合判断,是否成立异议事由由法院依法审查。
常见问题
管辖异议一定要在答辩期内提吗?
是。按法律规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才会审查;答辩期过后再提,通常不会被受理。
管辖异议被驳回,还能怎么办?
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没提管辖异议就出庭应诉了,会怎样?
会被视为承认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之后再提异议一般不被支持;但如果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属于例外。
一审没提,二审再提行不行?
通常不行。一审答辩期未提、在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时才提的,法院不予审查。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