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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08-22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摄影师发现自己的写真作品被人擅自发布,就在自己住所地的秦皇岛中院起诉。被告提管辖异议:你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

河北高院把案子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方面认为移送不当,两级法院意见相左,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导案例223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只看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张某龙以某文化传播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秦皇岛中院驳回异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侵权一旦发生即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涉及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特别规定,原告住所地不属于侵权行为地,秦皇岛中院无管辖权。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管辖异议,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案子本身不复杂:写真作品被擅自发布。复杂的是一句话——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如果这句能用,全国的权利人都可以在自己家门口起诉;用不上,就得去被告所在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秦皇岛中院说能用,河北高院说不能用并把案子移走,北京方面说移得不对,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个程序问题走完四级,本身就是个提醒:管辖不是形式。

第二十五条与第十五条,谁优先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讲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落点在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这类,损害结果落在权利人身上,住所地作为结果地有合理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一样:作品上传到网上,任何地点的人都能获取,结果地在物理上无法界定,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这里不是法理讨论,是能不能立案、要不要白跑两年的问题。

「结果发生地不确定」这句话怎么理解

判决的推理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既然不确定,就不能把某一个地点固定为结果地,否则等于让原告自由挑选法院,管辖制度就失去意义。这一句同时挡掉了另一种扩张解释——「我在哪儿上网看到侵权内容,哪儿就是结果地」。按这个逻辑,原告躺在床上刷手机的地点都能变成管辖连接点,显然不行。

权利人应该去哪里起诉

按第十五条,两个选项:侵权行为地,即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实践中服务器位置难以查明,通常走被告住所地——平台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还有一条兜底: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注意这是例外,要证明「均难以确定」,不是随口一说。立案前做三件事:查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查平台备案信息里的经营主体;境外平台则先准备「难以确定」的证据再走兜底。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先分权利类型: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这类一般人格权,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走专门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分清了再选法院,省下的不只是时间,还有可能被驳回重来的诉讼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张某龙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

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

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本案中,秦皇岛市为原告住所地,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无不当。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23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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