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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最高人民法院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法院去模具公司做证据保全,26台电脑保了17台,其中9台装着13套工业软件。就在这时,公司断电、拒不打开剩下的电脑。

一审判赔50万加10万合理费用,二审改判261万,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

指导案例279号: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一致即可推定侵权;妨害证据保全,未保全的部分照样推定装了软件。

二、裁判要点提炼

西某软件公司系某系列工业设计软件的著作权人,认为某模具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并商业使用其软件,起诉索赔二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七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申请赴该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共26台电脑,保全17台,其中9台显示安装有13套涉案软件,显示版本号从早期到较新版本不等,部分显示版权人为西某软件公司。

保全进行中,公司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保全,致其余9台未完成保全,法院当场已释明相应后果。法院认为:在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无需代码比对即可推定复制成立,被告未举证购买过正版软件、亦未说明差异,且承认软件系员工从网上下载;对妨害保全的行为,可依法推定未保全电脑同样安装涉案软件。二审据此改判赔偿经济损失二百六十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七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

三、赵律师点评

保全到一半,电断了

过程很有画面感:法院带着保全裁定进厂,先说明措施和法律后果,逐台清点,26台电脑,保了17台,9台里查出13套涉案软件,版本号从早期到较新都有。就在这个节点,公司开始拒不打开剩余电脑,甚至直接断电。剩下的9台,一台也没查成。公司后来提交了《检讨书》,法院也作了训诫,但纸面检讨改变不了已经发生的后果。

不用比对代码,也能认定侵权

传统观念里,软件侵权要跑代码比对。本案给出了更实用的路径:只要能证明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版权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界面设计高度近似,一般无需代码比对即可认定实质性相似,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责任在这里完成了一次转移:权利人证明「看上去就是你的」,被告若主张「不是」,就要拿出反证。本案被告既没有购买正版软件的凭证,也没有说明差异,还承认软件是员工从网上下载的——三重不利叠加,侵权成立。

妨害保全的代价:从50万到261万

一审判了法定赔偿上限50万加10万合理费用;二审改判261万,理由是可以用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推定的侵权数量(已保全的13套加未保全的9台各计一套,至少22套)、软件的知名度与经济价值、被告妨害保全的严重情节。判决说得很直白: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故全额支持。一次断电,把赔偿从60万推到271万。这笔账,企业算过吗。

企业软件合规的三道闸

第一道是采购台账:每一套正版软件的授权书、采购合同、授权数量、装机范围,能对应到具体设备;第二道是装机管理:员工不得自行下载安装,信息部门定期扫描,离职设备回收重装;第三道是应对稽查:收到保全裁定或律师函,第一反应应当是配合并立即自查,而不是关电源。配合可能只赔已查实的部分,对抗会把未查实的部分一并推给对方。

软件正版化不是道德要求,是成本管理。一次保全中的断电,可能抵得上一百套正版授权。真被查上门,正确的动作是打开每一台电脑,而不是拔掉插头。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软件公司)诉称其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是面向制造业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用于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模具公司)主要从事模具产品的制造,其未经许可复制和商业使用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西某软件公司主张按照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权软件数量乘以正版案涉软件的价格来确定其实际损失。

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712827元(币种下同)。

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统计,沃某模具公司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NX系列计算机软件后,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工作,导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其余9台电脑未完成证据保全。一审审理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沃某模具公司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训诫,沃某模具公司亦向该院提交了《检讨书》,对其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出检讨和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一、沃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三、驳回西某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沃某模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民事裁定:驳回沃某模具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沃某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二是如何认定侵权软件的数量并确定赔偿数额。

一、沃某模具公司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已经查明沃某模具公司的17台保全电脑中,有9台电脑显示了13套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信息和版本信息,部分软件显示版权人即为西某软件公司,显示版本号为NX8的有8套,NX10的有2套,NX11的有2套,NX12的有1套。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高度近似(包括具有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推定沃某模具公司复制了西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此时沃某模具公司应当提供相应反证以反驳。但是,沃某模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过案涉软件,亦未就其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有何区别提供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且沃某模具公司亦承认被诉侵权软件是其员工从网上下载。

综上,可以认定沃某模具公司未经西某软件公司许可,复制了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二、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证据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经查,本案证据保全过程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向沃某模具公司释明若妨害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侵权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沃某模具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致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9台案涉电脑未完成保全。

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案涉软件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案涉电脑亦安装了案涉软件,并在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一并考虑。

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数量。推定9台未保全的电脑上均安装了案涉软件,故沃某模具公司至少复制了22套案涉软件,侵权数量较大。

2.案涉软件的知名度及价格。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适用于工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济价值较高。

3.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沃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妨害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上述因素,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西某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西某软件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西某软件公司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客观存在,其主张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范畴,亦予以全额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79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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