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图片右上角有一行水印,水印后面紧跟着一个注册商标标记。
就是这个小小的标记,让一审、二审都支持的八千元赔偿,在再审中被全部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权属有争议时,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著作权。指导案例224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案外人某图片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图片,并可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四张上述品牌图片,遂起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证明权属,其提交了该图片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涉案图片上标注有品牌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水印右上角是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著作权属于作者。该公司还就权属问题向图片公司发邮件询问,得到的答复是:图片由摄影师投稿,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著作权。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判决某庐蜂业公司赔偿八千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注品牌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且品牌名称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故仅凭水印不能认定著作权属于该图片公司。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图片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授权的事实,并非图片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就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邮件等反驳证据,图片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著作权。故其关于图片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关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水印到底是什么:署名,还是商标
在图片行业,水印常被当作「这是我家图」的标记。但在著作权法上,能推定权属的是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置于作品上的姓名或名称。本案水印的构成很关键:它后面紧跟着注册商标标记,旁边还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这组标注放在一起,指向的是「这是某品牌的图库素材」,而不是「这是某公司创作的作品」。标记的法律含义不同,推定效果完全不同。
授权确认书证明的是「授权」,不是「权属」
这是两审判决与再审判决最大的分歧点。授权确认书的内容是:图片公司授权某美图像公司在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使用,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它证明的是链条的下一环——某美图像公司有资格出面。但它不能反推上一环——图片公司自己是不是著作权人。原告要告侵权,得先把「我有权」这一环补齐;只拿授权书,等于拿出租合同去证明自己是房东。
权利声明为什么不算证据
很多图库网站首页挂着一段话:本站图片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这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是单方制作的,没有第三方印证。对方一旦提出反证,单方声明就撑不住。所以正确的取证顺序是:先找创作源头(摄影师、拍摄底稿、原始文件、首次发表记录),再找流转环节(投稿协议、版权转让或独家许可合同),最后才是网站声明。顺序颠倒,声明就是废纸。
被告的一封邮件,怎么把案子翻过来
某庐蜂业公司做的事很简单:给图片公司发邮件问「这四张图的著作权归谁」,对方回复说摄影师保留著作权。这封邮件成了本案的反驳证据,直接击穿了原告的权属基础。方法上值得记住:被图库起诉,第一反应不该是谈和解价,而是向号称的权利人发函核实权属。对方的书面答复如果与其诉讼主张矛盾,就是最有力的抗辩。当然,邮件要能证明发件方身份,最好走官网公示邮箱或经公证。
收到图库的维权函,先别急着算赔偿。第一件事是发一封邮件问原始权利人:这张图的著作权,到底在谁手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水印。
某庐蜂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认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
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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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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