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现代收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这个问题在 2025 年 8 月之后有了新的答案。
变化来自一份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 号,2025 年 8 月 26 日施行。它把沿用了十年的法释〔2015〕11 号整份废止,同时废止的还有 2021 年那份修改决定。
这次改动不是小修小补,是两个方向相反的动作同时发生:
入罪门槛那边,松了。旧标准写死「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构罪,新解释把这个数额标准整个删掉,改成综合判断上游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
「情节严重」那边,紧了。旧标准是十万元,新标准抬到五十万元(非法采矿等重罪上游是五百万元),并且还要附加其他情形之一。
结果就是:够罪的人可能更多,但判三年以上的人会明显减少。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现实的影响是——以前按十万元判到三年以上的案子,现在很可能落在三年以下这一档。
下面把这套规则拆开讲。
一、条文与两个档次
-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档次的分界线就是「情节严重」。这是全案最重要的一条线,因为跨过去就是三年以上,跨不过去就是三年以下(且有机会缓刑、有机会不起诉)。
新解释第五条重新定义了这条线:
-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这段话要读三个字眼。
第一个是「可以」,不是「应当」。达到五十万加一个附加情形,是「可以」认定情节严重,不是必然。这就给了法院裁量空间,也给了辩护空间——尤其在上游犯罪本身判得很轻的时候。
第二个是「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这是新加的兜底句,也是最有分量的一句。意思很直白:跑分的人不能比搞诈骗的人判得还重。实务中大量案件上游诈骗数额巨大、主犯在逃,抓到的是取现的「车手」,如果机械按掩隐的数额判三年以上,就会出现下游重于上游的倒挂。这句话明确反对这种结果。
第三个是「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且」。五十万只是必要条件。只有五十万流水但没有多次、没有特定款物、没有拒不配合追缴,就不落入「情节严重」。
此外,那份旧解释的 3000 元入罪门槛确实被删了,但删掉不等于不构罪。新解释第三条给的是判断方法:
-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现在没有一刀切的数额线,靠四个维度综合判断:上游犯罪的性质与社会危害、掩隐行为的情节、后果、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这带来两个方向的可能:小额的、偶发的、为近亲属的,比过去更容易争取不起诉;但反过来,数额不大而上游是重罪(比如涉毒、涉黑)的,也不再能用「没到三千元」轻松脱身。
二、明知:本罪的唯一主观门槛
本罪的主观要件只有一个词:明知。新解释第二条把认定方法写得比较清楚:
-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六个变量: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情况、财物种类与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与账户的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双方关系。
实务中的推定逻辑是这样的——异常程度越高,越容易认定应当知道。比如:深夜大额取现、分拆到多张卡、按流水比例抽成、使用他人账户、对方要求「别问来源」「删掉聊天记录」、款项到账后立刻转出不留存。这些动作本身就在告诉办案机关:行为人知道这笔钱有问题。
反过来,几条可以争的方向:
争「接触到的信息有限」。如果上家只说「帮我收一笔货款」,没有透露任何犯罪线索,行为人的认知基础就不足。
争「对价正常」。如果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帮忙、没有抽成,与「按 3% 抽水的职业车手」在明知认定上应当区别对待。
争「职业经历与被骗可能」。一个从未接触过此类交易的务工人员,被同乡以「帮忙走个账」说服,与一个反复跨平台操作的老手,评价不同。
「应当知道」这个表述容易被误读成「应该知道但装作不知道」。其实不是——它指的是根据客观情况,一个处在同样位置的人能够认识到。这就要求把「我所处的位置能看到什么」讲具体,而不是泛泛否认。
三、上游没到案,能不能定罪
这是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上家还没抓到,怎么就判我?」
能判。理由是这条罪的法益定位。
奥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把这一点讲得很透: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正常追诉,即由于存在掩饰、隐瞒行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正常追诉上游犯罪;因此从处罚该罪的立法意图来看,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经过司法审判。只要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就可认定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犯罪。
新解释第十条也明确: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所以辩护的重心不能放在「上家没到案」上,要放在「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具体争点包括:涉案资金中有多少能对应到已查证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的报案、资金流向的完整链条、上游已被判决或已被立案的部分,构成了「查证属实」的证据基础;而资金来源不明、只有流水没有被害人的部分,不应计入掩隐数额。
这一条很实用。实务中常见的账户流水是混合的——有诈骗赃款、有赌博资金、有正常生意往来。把无法对应到具体上游犯罪的部分剔除,数额往往能大幅下降,直接影响是否跨过五十万那条线。
四、自首与立功:两个容易踩空的地方
这两个量刑情节,是这类案件里最容易被当事人误判的。
许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是: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以其他事由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判断是否成立自首,应当从严掌握认定标准,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到案即供」;对于行为人在未受到其他客观因素阻碍的情形下,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以其他事由通知到案」是什么样?比如以「银行卡异常,来银行核实」「配合调查」的名义通知,人到了之后才出示证据。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算自动投案,取决于两点:到案时是否已经掌握证据,以及到案后是否第一时间说清楚。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第一次讯问时避重就轻,说「不知道钱的来源」,第二次才交代。这就不满足「到案即供」,自首大概率不成立。第一次笔录的份量,比后面所有的解释都重。
侯某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堵住了另一条路: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他人犯罪行为」「其他案件」应当与犯罪分子本人犯罪行为无关;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供述内容为侦破其上下游犯罪、对合犯罪、共同犯罪等与本人犯罪有关联的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这条要旨对掩隐案件打击很大。取现的人最想做的就是「供出上家换立功」,但上家属于本人的上下游犯罪,供述上家是本罪的应有内容,属于如实供述,不是立功。
那什么才算立功?供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比如在诈骗团伙之外,还知道另一伙人贩毒、窝藏枪支的线索。这才符合「其他案件」。
不过,要区分立功与从宽。新解释第四条把「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列为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之一,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并列。也就是说,供出上家虽不成立立功,但在情节轻微的案件里可以换来不起诉。这个区别在跟当事人沟通时一定要说清:别指望立功减刑,但可以指望不起诉。
五、不起诉与免予处罚的四个口子
新解释第四条把出罪路径收拢成一条:认罪认罚 + 积极配合追缴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情节轻微。
-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个条件要同时满足:主观上认罪认罚、行动上配合追缴、具备四项情形之一、整体情节轻微。「配合追缴」不是口头表态——把钱凑出来退赔、把赃物交出来,才算。
第(二)项是最常被忽略也最有用的一项。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不起诉。家里人收了来路不明的东西、帮着转了一笔钱,用这一项的空间最大。但要注意,被帮助的近亲属必须是真正的近亲属,且必须是初犯、偶犯两个条件同时具备。
六、和帮信罪怎么分
同样是把卡借出去、帮着过账,为什么有的人按帮信罪(最高三年)判,有的人按掩隐罪(最高七年)判?这个问题在上一篇文章里已经展开,这里只讲最核心的一条:
看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还是既遂之后,看行为人是「提供工具」还是「处理赃款」。
只把卡交出去、钱由对方操作,倾向帮信;自己动手取现、转账、刷脸、换币,倾向掩隐。这条界线在证据上通常表现为:银行流水里有没有本人的操作痕迹(ATM 取现记录、手机银行登录 IP、人脸识别日志)。
- 上游犯罪是什么?已经判决、已经立案,还是仍在侦查?
- 涉案金额中,有多少能对应到已查证的被害人?有多少来源不明?
- 有没有多次?几次?是否在二年内?
- 有没有动手操作?取现、转账、刷脸、换 U 盾,还是只提供了账户?
- 实际获利多少?是按笔收费,还是按流水比例抽成?
- 到案经过是什么?是被抓获,还是以其他事由通知到案?
- 第一次讯问说了什么?有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
- 是否已退赃退赔?退了多少?
七、四个常见误解
误解一:「才几千块钱,不够罪。」3000 元的硬性门槛确实已被 2025 年新解释删除,但不等于小额就不构罪。现在走综合判断,上游是重罪、手段恶劣、多次实施的,金额不大也可能定罪。
误解二:「上游的人都没判,凭什么判我?」本罪保护的是司法追诉秩序,不以上游经审判为前提,只要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即可。
误解三:「我把上家供出来了,应该算立功。」供述上下游犯罪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的范畴,不构成立功。但可以作为认罪认罚、配合追查的从宽理由。
误解四:「钱退回去就没事了。」退赔是必要条件之一,不是充分条件。要同时具备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四项情形之一,才可能不起诉。
八、延伸阅读
本罪与帮信罪的界分,见帮人转账跑分过账会构成洗钱罪吗:2024新解释怎么认定;收购代卖来路不明物品的定性,见收购、代卖来路不明的东西,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数额与情节严重标准,见收赃卖赃怎么量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与情节严重标准。
特别提示:本文讲的是罪名与量刑的一般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这类案件在 2025 年 8 月之后发生了标准变化,同样的事实,适用新旧解释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当事人及家属在应对时,第一步应当确认涉案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立案时间,判断适用哪一版解释;第二步是把流水逐笔对应到上游犯罪,把无法对应的部分剔除。这两步做到位,量刑档次往往就清楚了。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