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收赃卖赃一条龙定几个罪」而言,规则是这样分层的:
通常只定一个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进来是「收购」,卖出去是「代为销售」,两个动作写在同一条刑法条文里,一条龙做下来仍是本罪一罪;但两件事会让罪名变多:事前通谋的按上游犯罪共犯论处,另盗窃、抢劫赃物本身的另定盗窃、抢劫等罪。最容易做错的事:以为「东西卖了、钱花掉了就查不清」——多次收赃的数额要累计,卖出价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卖出价算。
先把结论说清
三层判断:
① 看是否「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代销、窝藏、转移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实不知情、按正常二手价收货的,不构成犯罪,但赃物会被追缴。
② 看一罪还是数罪:收赃后转卖属本罪行为方式的延续,不另定罪;事前与上游通谋的按上游犯罪共犯论处;收赃后又盗窃、抢劫赃物的另定盗窃、抢劫等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
③ 看数额与累计:本罪无全国统一入罪数额门槛,按上游犯罪性质与社会危害综合认定;多次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并具多次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分步处理清单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立即停止收购转卖 | 意识到来路不明立刻停手并保留沟通记录,证明事后态度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 2 | 委托律师会见核清指控 | 弄清上游犯罪、指控笔数、按收购价还是卖出价计赃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 3 | 争辩「不明知」 | 价格明显偏低、交易隐蔽会被推定明知;正常购入、有票据的应提交 | 掩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 4 | 配合退赃退赔 | 认罪认罚并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掩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 5 | 主张扣除与累计异议 | 多笔指控中未经行政处罚的才累计,已被处理过的应予剔除 | 掩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规则层面的划分
| 行为情形 | 定性 | 关键点 |
|---|---|---|
| 明知是赃物,收购后转卖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罪) | 收购与代为销售均为本罪行为方式 |
| 事前与盗窃、诈骗者约定「偷来我收」 | 盗窃、诈骗等上游犯罪共犯 | 通谋在先,按上游共犯论处 |
| 收赃后又盗窃、抢劫他人手中赃物 | 另构成盗窃罪、抢劫罪 | 侵犯新的法益,另行定罪 |
| 上游属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七类,为遮掩资金来源而转换 | 洗钱罪 | 同时构成掩隐的,按洗钱罪定罪 |
|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配合追缴 | 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 需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 |
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比较一审、二审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实质比较。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改判单处罚金同时适度上调罚金数额,实质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裁判要旨1.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档量刑,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妥当定罪量刑。2.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应简单以次数进行评判。对于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购次数超过十次,且每次收购价值较小,累计价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收得多,不等于一定判得重
徐某案给出的裁判尺度,对做二手回收生意的人特别要紧。那个案子里,收购次数已经超过十次,但收购的对象始终是同一个上游的所得,每笔价值都不大,加起来的累计价值也有限。法院明确:认定司法解释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这个升档条款,不能光数次数——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每次收购价值较小、累计价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背后的道理是综合考量原则:升档量刑要看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把这几个因素放在一起称量。次数只是其中一个维度,不是唯一的尺子。落到自己的案子里,该做的动作是:把每一笔指控的来源、金额、时间列成清单交给律师,看上游是重罪还是轻罪、自己每笔收了多少、总共涉案金额多大——如果笔数虽多但每笔都小、上游只是小偷小摸,就要明确向办案机关提出「不宜机械按次数升档」的意见,争取留在三年以下的量刑档里处理。
二审改判轻了,罚金却高了,算加刑吗
王某飞案处理的是一个很多人想错的细节。一审给被告人判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改判只单处罚金,但罚金数额比一审适度上调了。有人一看「罚金变多了」,就认为二审加刑、违反上诉不加刑。法院的算法不是这样:比较一审、二审刑罚的轻重,要做整体比较、实质比较——主刑从有期徒刑变成零刑期,只留罚金,即使罚金数额上调一些,整体上对被告人实质有利,就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个案子对收赃卖赃案件的被告人有直接的实用价值:掩隐罪的法定刑配置里罚金是必选项,二审改判时经常出现「主刑降下来、罚金微调上去」的处理。如果你或者家人在一审判决后觉得刑期重了想上诉,不必因为「怕二审罚金变多」而放弃上诉权——只要改判整体上是有利的,法律就允许。反过来,也要按同样的思路预判二审结果:让律师把一审主刑、附加刑拆开算一遍,估算二审可能的改判方案整体是有利还是不利,再决定上不上诉。
链条上每一段的责任怎么切
一条收赃卖赃链上往往站着好几个人,责任不是一刀切平摊的。上游盗窃、诈骗的人,对赃物价值全额负责;中间收赃的人,只对「明知」之后经手的那部分负责,不明知之前的不计入;帮忙运输、看货的人,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按从犯处理,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下游再转卖的人,同样只对明知之后的数额负责。区分这些位置的证据,主要是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交易价格与市场价的差距、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家属能做的,是把这些材料原样保存交给律师,不要自己先挑挑拣拣——你认为「不利」的记录,恰恰可能是证明作用轻微、应当按从犯处理的依据。
具体到你的情形
问:我收的时候便宜了点,但真不知道是偷来的? 答:是否「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会结合价格、渠道、对方身份综合判断。价格异常低、躲着人交易的容易被推定明知;有正规凭证、市场价的,应尽快提交给律师作为不明知的证据。
问:收了一台,卖了一台,数额怎么算? 答:以行为时为准;收购或代销价格高于财物实际价值的,按收购或代销价格计算,多次未经行政处罚的累计。
问:卖出去的钱已经花完了,还要退吗? 答:要。违法所得依法追缴,退赃退赔是重要从宽情节,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拒不配合致赃款无法追缴的,可能被认定「情节严重」。
问:上游那个人还没被抓到,我会被定罪吗? 答: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行为人尚未到案或依法不予追究的,不影响对你按掩隐罪认定。
问:收购笔数被指控了十几笔,是不是就要升到三年以上? 答:不一定。按徐某案的裁判尺度,升档量刑要做综合考量:上游犯罪性质、每笔金额、累计价值、社会危害程度都要放进去称量。连续收购同一上游所得、每笔价值小、累计不大的,可以明确提出不宜机械按次数认定「情节严重」的意见。
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节选)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六条: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七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句话收住
收赃卖赃一条龙还是一个罪,事前通谋才升格为上游共犯;数额累计、卖价计赃,退赃配合才是换从宽的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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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