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在商场、门店的运用,最让人不适的形态是“无感抓拍”——你逛街路过,摄像头已经把你的脸采集、比对、打上标签,全程没有任何提示。这类做法的合法性,由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划出了清晰红线:经营场所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法院直接认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篇只讲商场、门店等经营场景的增量规则,小区门禁与物业场景另见站内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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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层:哪几种情形直接认定侵权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对商场门店来说,这三项正好对应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种姿势:

  • 无感辨识、客流分析:用摄像头识别进店顾客的性别、年龄、到店频次,属于“人脸分析”,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直接落入第(一)项;
  • 不告而收:店门口没有任何关于采集人脸的公示,未公开处理规则、未明示目的方式范围,落入第(二)项;
  • 以同意换服务:会员注册把“同意人脸识别”混进一揽子条款,未单独弹出确认,落入第(三)项。

注意人脸是敏感个人信息,同意必须是单独同意,这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里有明确规定,与一般个人信息的一揽子同意不是一个层级。

二、深入层:商家常用的三个抗辩为什么站不住

第一个抗辩是“我取得了同意”。但捆绑授权不算同意:

法条依据

“不办人脸会员卡就不给会员价”属于第(一)项,“办卡时顺手勾选人脸授权”属于第(二)项。第二个抗辩是“我只是分析客流,没存你的脸”——人脸分析同样在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射程内,抓拍比对后即时删除不改变违法性,只是影响损害认定。第三个抗辩是“为了公共安全”——为维护公共安全依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的可以免责,但主体是国家机关及依规使用的场合,商家以防盗为由自行抓拍顾客人脸,套不上这个例外。

三、操作层:发现被无感抓拍后怎么维权

跟着做
1

固定证据

拍摄门店内摄像头位置与数量、店内是否有采集告知公示;对会员 App 或小程序里的人脸授权页面截图,保存会员协议文本。

2

当场要求停止并删除

向门店或商场管理方书面要求停止抓拍、删除已采集的人脸信息,要求出具处理说明;口头交涉也要留录音。

3

投诉举报

门店拒不处理的,向属地网信部门(12377)投诉违规收集人脸信息;涉及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的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4

申请人格权禁令

抓拍正在进行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禁令,依据如下。

5

起诉索赔

主张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及财产损失赔偿,为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与律师费可以一并主张。

法条依据

禁令的价值在于“止损害于发生前”——不必等损害扩大再诉,对持续运行的抓拍系统尤其有用。损害赔偿方面,第八条明确处理人脸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支持赔偿,为制止侵权的调查取证费用计入,合理律师费也可主张。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进店即视为同意被拍。 经营场所的安全监控有人脸之外的常规形态,将安防摄像头升级为人脸辨识、分析须另行单独同意,“进店”不产生任何授权。
  • 误区二:只分析不存储就不违法。 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辨识或分析即构成侵害人格权益,存储与否只影响损害范围认定。
  • 误区三:删除照片就没责任。 已发生的使用、比对、共享行为照样可以追责,删除只是停止侵害的第一步。
  • 误区四:找商场没用,只能告品牌方。 商场作为场所管理者对租户的抓拍行为负有管理义务,可以一并主张。

五、问答

收束一句:商场门店抓拍人脸的合法路径只有一条——公开规则、明示目的、单独同意、严控范围,缺一环就是违规。小区门禁刷脸的拒绝路径见小区装人脸识别门禁:业主可以拒绝吗、怎么拒绝;公共场所摄像头的一般规则见公共场所装摄像头采集人脸,合法吗;人脸信息三条红线的总览见小区门禁刷脸、商场摄像头识别人脸,合法吗?人脸识别信息的三条红线与维权。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