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两步:先看是否具备"四性",再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一般是吸收数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对象 150 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 25 万元以上、同时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等情形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先说结论
第一步: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齐备(详见非法集资和正常融资怎么区分)。 第二步: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① 数额 100 万元以上;② 对象 150 人以上;③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 25 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量刑关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分三档,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办案时最常看的证据
- 集资规模:合同、收据、银行流水、账册,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 宣传方式:宣传单、讲座录像、微信群公告、推广话术;证明"公开性"。
- 回报承诺:宣传材料上的"预期年化收益"、还款计划表、返利记录。
- 参与人数与对象范围:投资人名册、亲属与"社会人员"的比例。
- 资金去向:用于生产经营还是"池化"运作,是判断主观目的与量刑的核心。
- 清退情况:已退还金额、退赔协议、谅解材料。
二、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1.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在说明两者在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方面应予区别对待: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2. 在刑罚裁量上,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形式要件所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
给你的启示清退资金是"看得见的悔罪"。集资款的用途与退赔比例,往往比辩护词更能打动法庭。
裁判规则被告人前往侦查机关了解同案犯投案情况或配合投资人报案,同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具有投案意愿和行为,应认为构成自动投案;未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缺乏投案将自身交由法律制裁的意愿,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给你的启示"去公安局问问情况"也可能构成自动投案——前提是同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只打听不交待,不算。
三个提醒: ① 数额按累计计算——多次吸收、持续吸收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不要按单笔金额低估风险。 ② "单位犯罪"也追人——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③ 行政处罚是刑事风险的前哨——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会显著降低入罪门槛。
吸收的是亲友的钱,也会被认定非吸吗?
关键看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仅向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未公开宣传的,不属于非法吸收;但一旦放任信息扩散到社会人员,性质会改变。
投资人已经签了"自愿承担风险"的声明有用吗?
不能用一纸声明排除刑事违法性。是否构成非吸看四性与募集方式,不取决于投资人是否"自愿"。
已全额清退,还会被判刑吗?
全额清退并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有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但需结合数额、人数、方式综合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句话:四性看性质,三条线看是否入罪,清退看能不能从宽。相关情形还可参阅非法集资和正常融资怎么区分与检察院不起诉有哪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