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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郭某诉某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服务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1-04-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郭某向某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支付卡费一千三百六十元;其与妻子留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

该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七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曾两次短信告知年卡消费者若不激活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退卡未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作出(2020)浙01民终10940号民事判决:维持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一千零三十八元、删除面部特征信息,另判令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三、赵律师点评

指纹告示有效,人脸告示不算数

法院处理的第一项请求是确认两份店堂告示无效,结果是一半支持。对指纹识别告示:郭某在知悉其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告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对人脸识别告示:其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故确认无效已无必要。同一家经营者的两份告示,效力不同,差别就在于消费者缔约时接受的是哪一种——指纹是入园方式的约定内容,人脸则是入园后才新增的要求。

短信为什么没有变成合同

第二层是合同变更。该野生动物世界曾先后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法院的定性很精准:这是向郭某发出的新的要约,郭某未予同意,故短信通知未成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既然未成为合同内容,郭某要求确认短信通知无效也就没有评判必要。但这一步不影响违约的成立:该园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六百七十八元、交通费三百六十元,二审认为均属适当。这里把「新要约不成立」与「单方变更构成违约」分得很清楚——改不了合同,就得承担不改的后果。

为什么要删照片,还要删指纹

第三层是删除请求,也是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部分。面部特征信息:该园要求郭某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其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应当删除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指纹识别信息:该园收集、使用郭某的指纹识别信息系在知情同意下进行,且未有证据证实存在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等情形,本不必然需要删除;但鉴于其单方变更指纹年卡的入园方式并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指纹识别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还应当删除指纹信息。二审改判增加的正是这一项。

规则的三条落点

裁判要旨给出了三条可以记住的规则:其一,生物识别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歧视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其二,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其三,经营者违反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的操作提示是:遇到强制刷脸,先书面表示不同意并要求保留原有验证方式,同时留存告示、短信、沟通记录;提起诉讼时,把「删除信息」作为独立诉请提出,不要只主张赔偿。对经营者来说,收集环节的告知要具体到用途与期限,变更验证方式前要取得同意,停用某种识别方式时应同步清理相应的生物特征数据。

指纹是为了入园才留的;入园方式没了,指纹也该跟着删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4月27日,郭某向某野生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支付卡费1360元。某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形式公示涉及指纹识别的年卡办理类别、年卡办理流程和年卡使用说明。郭某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摄照片。该双人年卡在2019年4月27日、5月4日、6月1日、9月14日有共计五人次的使用记录。在双方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野生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于2019年10月7日停用指纹识别闸机。2019年7月12日和10月17日,某野生动物世界曾先后向包括郭某在内的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年卡系统已升级,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2019年10月26日,郭某至某野生动物世界交涉,工作人员表示:原指纹识别方式已无法入园,未注册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入园。

郭某认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某野生动物世界退卡,双方协商未果。

郭某起诉请求:1.确认某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涉及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的内容,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无效;

2.判令某野生动物世界因涉嫌欺诈和违约而赔偿年卡卡费1360元,并赔偿交涉发生的交通费360元以及法院立案、出庭应诉发生的交通费800元;

3.判令某野生动物世界在第三方技术机构见证下删除郭某在某野生动物世界办理年卡及之后使用年卡时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承担相应技术见证费用。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一、某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某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某与某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0)浙01民终10940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1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某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郭某在知悉某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该店堂告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不符合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故对郭某要求确认指纹识别店堂告示与人脸识别店堂告示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某野生动物世界通过店堂告示告知消费者办理年卡需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入园身份验证,郭某经综合权衡后自主决定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相关个人信息成为年卡消费者,其选择权未受到侵害。某野生动物世界的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欺诈。

某野生动物世界通过两条短信向郭某告知可以激活或注册人脸识别,系向郭某发出新的要约,郭某未予同意,故短信通知未成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郭某要求确认该短信通知无效,已无评判必要。但某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决某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均属适当。某野生动物世界要求郭某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郭某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应当删除郭某办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某野生动物世界除欲将照片用于人脸识别外,其收集、使用郭某的包括指纹识别信息在内的其他个人信息,系在郭某知情同意下进行,且未有证据证实存在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等情形。但鉴于某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指纹年卡的入园方式,并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指纹识别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还应当删除指纹识别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1094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3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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