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某电视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家电视台与某律所签合同制作播出五十二期节目,合同盖着律所公章、负责人张某签名。张某去世后律所翻脸:合同是张某个人行为,钱也是他个人欠的。电视台实际只收到三十五万元。
三级法院一致认定:公章加负责人签名加节目出镜加律所受益,构成职务代理,律所就是合同相对方;发票不能当付款凭证用,律所说已付七十万却拿不出任何付款凭证。
判付制作播出费六十二万元,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明显过高被调减。发票是开票凭证,不是收款凭证。
二、裁判要点提炼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加盖单位印章、本人签名,且合同履行内容与单位关联、单位实际受益的,构成职务代理,单位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未约定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亦无该交易习惯的,一方开具发票不能证明已收到款项;主张已付款项的积极事实者应举证付款凭证,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三、赵律师点评
人走了,账想赖掉
二〇一八年,电视台与这家律所签下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五十二期节目,总费用一百零四万元,分三期付款,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计违约金。合同盖了律所公章,签字的是当时负责人张某——他也是节目的主要出镜人,节目里明晃晃标注着律所的名字。电视台实际做了四十九期,张某个人付了三十五万元后再无下文。二〇二〇年张某遭遇意外、停止工作,电视台催款时,张某还承认欠款请求宽限。张某去世后律所改口:合同和欠款都是张某个人的事。人在时认账、人走了翻脸,这操作在法庭上遇到了三道铜墙。
职务代理的四项拼图
第一道铜墙是合同主体认定。法院拼了四块拼图:形式上,公章加负责人签名,授权外观完整;内容上,节目出镜人是律所创始人和主任张某本人;标识上,节目明确标注律所名称;利益上,节目制作播出后律所是受益人。四块拼在一起,任何理性相对人都会相信这是律所在订约——职务代理成立,律所就是被告,就是付钱的那个。给所有和单位做生意的人的启示:签约时盯住「公章加有权签字人」的组合,履行中保留单位受益的证据(宣传效果、署名、使用记录),将来单位想用「经办人个人行为」甩锅,这四样就是拆招的弹药。
发票为什么不是收款凭证
第二道铜墙是已付款认定。律所抗辩:电视台开过七十万元发票,催款时自己也只说欠三十五万,说明钱付过了。法院拆得干脆:合同没约定发票是付款凭证,律所也证明不了双方有这个交易习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是纳税和开票凭证,跟收没收到钱是两回事。更关键的是举证责任分配:「已付款」是律所主张的积极事实,举证责任在它,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一张都拿不出来,主张不成立。而电视台自认收到三十五万元,构成自认。于是账目清清楚楚:四十九期对应九十八万元,三期未重播酌减一万元,减去已付三十五万,还欠六十二万。
日千分之五为什么变成年百分之六
第三道铜墙是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每日千分之五——年化百分之一百八十二,法庭不可能照单全收。法院的算法:律所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酌定。同时驳回了律所「电视台在张某欠款后继续制作播出属自行扩大损失」的抗辩:对方违约你继续履约,正是合同义务,不是扩大损失。这个案子对签订服务合同的两边都有数可循:约定天价违约金的一方,真到诉讼只能拿回市场利率水平;接受服务的一方,拖欠不代表能拖掉——服务照做、账照算、利息照起。
公章加签名加受益,律所赖不掉这六十二万;发票堆得再高,抵不过一张付款凭证的缺席。合同的世界里,证据比情面和记忆都可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上海某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电视公司)诉称:上海某电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某律所)签署了《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主要约定上海某电视公司共计应制作播出多期节目,上海某律所向上海某电视公司分期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合同签署后,上海某电视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上海某律所拖欠上海某电视公司部分节目制作播出费用。上海某电视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律所支付原告上海某电视公司节目制作播出费人民币630000元(币种下同)及违约金。
被告上海某律所辩称:不同意上海某电视公司的全部诉请。案外人张某以上海某律所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为其个人谋取利益,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上海某电视公司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上海某律所也不是合同受益人,没有义务承担本该由张某承担的付款义务。上海某电视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一系列行为,与其主张的合同条款不具有一一对应性,不排除包括合同主体等主要条款已经变更,亦不排除上海某电视公司与张某存在另外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张某,张某已经去世。张某欠付费用后,上海某电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损失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上海某电视公司(甲方/受托人)与“上海某律所”(乙方/委托人)签订《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其中约定:甲、乙双方达成本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甲方共计应制作、首播52集/期节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共计应当向甲方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1040000元(含增值税),其中每期节目的制作播出费用为20000元(含增值税)。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付款期限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2018年9月1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350000元;2018年12月1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350000元;2019年3月15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付清节目制作播出费用余款340000元。若乙方没有按约定及时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制作及播出节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有义务及时制作播出约定节目,但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制作播出节目的不在此限。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的,甲方有权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追索逾期违约金,并有权暂停节目制作与播出;乙方拖延支付款项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则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和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上海某律所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其当时的负责人/主任张某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处签名。上海某电视公司向“上海某律所”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由张某签收。
张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上海某电视公司支付350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上海某电视公司制作并播出了49集/期节目,其中三期未进行过重播。2020年5月,上海某电视公司向张某催讨上海某律所拖欠的节目制作播出费。张某表示,因其个人遭遇重大意外,已停止工作,律所也交由他人管理,故原付款约定需要推迟,希望将付款期限延至年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电视公司节目制作播出费620000元;二、被告上海某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电视公司违约金(分别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宣判后,上海某律所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沪02民终2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律所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沪民申260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某律所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是张某缔结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二是上海某律所欠节目制作播出费的数额认定;三是上海某律所承担的违约金标准认定。
其一,关于张某缔结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代理的问题。张某在担任上海某律所负责人期间,依法有权代理上海某律所对外签订合同。从形式上看,《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上不仅加盖了上海某律所的印章,亦有其负责人张某的签名;从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节目主要出镜人员系上海某律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张某,同时节目也明确标注了上海某律所的名称,节目制作播出后上海某律所也是受益人。上海某电视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合同的相对方为上海某律所。因此,案涉合同系上海某电视公司与上海某律所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其二,关于上海某律所欠节目制作播出费数额认定的问题。合同约定制作播放52期节目,在合同有效期内上海某电视公司实际制作播出了49期,按约总费用为980000元。鉴于有三期节目未进行重播,酌情扣减费用10000元。关于上海某电视公司已收到的款项。上海某律所辩称,上海某电视公司已开具700000元普通发票,并且在向张某催讨时称拖欠的费用为350000元,故张某已支付700000余元。经查,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上海某律所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交易习惯,故上海某电视公司开具发票不能证明已收到相应款项。上海某律所辩称上海某电视公司已收到700000余元,对于已付金额这一积极事实上海某律所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上海某电视公司在诉讼中认可收到350000元,属于自认行为。
因此,上海某律所还需支付上海某电视公司节目制作播出费620000元(970000元-350000元)。
其三,关于上海某律所承担的违约金标准认定的问题。在上海某律所拖欠一期费用的情形下,上海某电视公司继续制作及播出节目是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不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合同相对方上海某律所应当依约支付节目制作播出费用,逾期未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海某律所逾期付款所造成上海某电视公司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但上海某电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远超出其实际损失范围。根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职务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内部职务选任,其职务身份决定该代理对外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职务代理人就其职务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职务代理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其职务、行为表现形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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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沪民申26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6-2-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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