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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青田某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洪某标、洪某峰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4)浙1121民初2334号青田县人民法院 · 服务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4-09-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洪某标系洪某峰父亲,患精神疾病,二〇二二年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相关赔偿款项由洪某峰负责接收。

二〇二三年三月,洪某峰与青田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标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每月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共计四千五百五十元,其余费用据实结算。

二〇二四年一月起,洪某峰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累计拖欠服务费等三万余元;某养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服务合同、两被告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洪某标搬离。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可能“失养”的,即使该问题与本案纠纷的化解不直接相关,也不应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可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开展家庭赡养指导、联系有关部门介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妥善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双赢。

其中,对怠于赡养、照护老人的当事人,可以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明确赡养义务及违法追责后果,强化法律指引和约束;同时,可以同步引入村社监督机制,由基层组织跟踪后续赡养照护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赵律师点评

这笔账本来很好算

从诉状看,这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服务合同纠纷:养老公司提供了照护服务,家属从二〇二四年一月起不再付费,累计拖欠三万余元,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费用与违约金、让老人搬离。事实清楚、金额明确,法院完全可以一判了之。真正让这个案子进入案例库的,是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另一件事——洪某峰将其父长期托管在养老院后很少探望,而洪某标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即将打入洪某峰账户,洪某峰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这笔钱被挥霍的风险很高。也就是说,案子判完,老人的处境可能比判之前更糟:服务费有人付了,但今后的生活没人管。

法院多做的那几步

法官没有停在就案办案上。第一步,向洪某峰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第二步,邀请洪某峰户籍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这一步的价值在于把一次性的裁判变成持续性的约束——村干部熟悉情况、就在本地,每月回访意味着赡养义务从纸面落到了日常生活里。第三步,等款项到账后跟进实际效果。结果是洪某峰主动结清了本案拖欠费用,并将其父转入更加专业的某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原告收到拖欠费用后申请撤诉,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为什么撤诉反而是更好的结局

对养老公司来说,判决与撤诉在收款效果上差别不大,但撤诉意味着纠纷彻底了结、不必进入执行程序;对老人来说,差别就大了。如果法院径行判决解除合同、责令搬离,一个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刚拿到赔偿款的老人,很可能落到既没处住、钱又被儿子花掉的境地。法院通过延伸司法服务,把案件的终点从「钱付了没有」挪到了「老人今后怎么办」,这就是裁判要旨里说的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双赢。

对养老机构与家属的实务提示

养老机构遇到欠费,起诉时可以同时向法院说明老人的实际照护状况与监护人的履职情况,便于法院判断是否需要延伸介入,这对机构收回费用往往更有效。对家属而言,两点必须清楚:第一,赡养义务不因把老人送进养老院而免除,托管不等于甩手,长期不探望、不闻不问本身就是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第二,代老人领取的赔偿款、补偿款并非个人财产,挪作他用不仅要在家庭内部说不清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违法追责。对基层组织来说,被法院邀请担任赡养监督人时,回访记录、照片、谈话记录都要留痕,这些材料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变更监护、追索赡养费等程序中都是硬证据。

案子判完不等于事情办完;把老人的后顾之忧一并解决,才是这类纠纷真正的终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洪某标系洪某峰父亲,患精神疾病,2022年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相关赔偿款项由洪某峰负责接收。2023年3月,洪某峰与青田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标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每月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4550元(币种下同),其余费用据实结算。2024年1月起,洪某峰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累计拖欠服务费等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及违约金、洪某标搬离。

本案办理过程中,法院经走访发现,洪某峰将其父长期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很少探望,近期洪某标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项即将打入洪某峰账户,但洪某峰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挥霍风险较高。为确保该笔款项到账后,除支付本案服务费用之外,还能够实际用于保障、照料洪某标生活,法官向洪某峰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峰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邀请洪某峰户籍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峰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结清本案拖欠费用,并将其父转入更加专业的某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原告某养老公司收到拖欠费用后申请撤诉,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浙1121民初233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某养老公司撤诉,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同时,通过在本案的办理中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案涉老年人“失养”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化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老年人可能“失养”的,即使该问题与本案纠纷的化解不直接相关,也不应满足于就案办案;而是可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开展家庭赡养指导、联系有关部门介入等方式推动相关问题妥善化解,实现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双赢。其中,对怠于赡养、照护老人的当事人,可以开展专门家庭赡养指导,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方式明确赡养义务及违法追责后果,强化法律指引和约束。同时,可以同步引入村社监督机制,由基层组织跟踪后续赡养照护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号:(2024)浙1121民初2334号 审理法院: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7-6-14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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