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帮信罪要求退赔全部流水合理吗」,下面按情形逐层说清。
帮信罪没赚多少钱,却被要求退赔全部流水,合理吗?不合理。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的是「违法所得」,也就是你实际拿到手的那点好处;账户流水是你卡上进出的总金额,两者不是一回事。最容易做错的事,是为了「态度好」先按流水把钱交了,事后再想调整,几乎没有余地。
结论分层看
① 先把三个数分开:违法所得(卖卡、跑分实际到手多少)、涉案流水(卡上进出多少钱)、被害人损失(报案被骗多少钱)。帮信罪追缴的是第一项,量刑主要看第一项和第三项,流水只是查明这两项的工具,不是追缴对象。
② 再看够不够「情节严重」: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都属情节严重(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2025 年两高一部意见又补充了「出售、出租本人账户三个以上且流入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够不上,就不构成犯罪。
③ 最后谈退赔:退赔范围应与你的帮助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不是「流水多少退多少」。自愿多退可以从宽,但被要求按流水全额退,你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书面列明依据和明细。
三个数别混在一起
| 概念 | 具体指什么 | 怎么核 | 法律后果 |
|---|---|---|---|
| 违法所得 | 你因提供卡、账户、结算帮助实际取得的报酬 | 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款记录,与上家约定价 | 依法追缴,是「情节严重」的认定项之一(一万元) |
| 涉案流水 | 账户在一定期间内进出的资金总额,可能反复进出 | 银行调取的交易明细 | 是查明被害人损失与资金去向的证据,本身不是追缴对象 |
| 被害人损失 | 报案人实际被骗、且与你账户有对应关系的金额 | 报案记录、资金链路、止付冻结清单 | 属于应返还的合法财产,也是退赔的合理上限参考 |
三者的关系是:流水 ≥ 流入你账户的涉案资金 ≥ 被害人损失 ≥ 你的违法所得。要求按最大那个数退赔,等于把「过账」当成「获利」,法律上没有这个依据。
为什么流水会虚高?三个原因。一是同一笔钱在卡里进出了好几道,每一道都被计一次额。二是多张卡之间互相转,资金在自己名下打转也计入。三是赌资、货款、正常经营往来混在同一个账户里,没有拆分。这三种情况下,流水的数额和实际涉案的资金根本不是一回事。
「情节严重」的两套标准
| 依据 | 认定情形 | 适用关系 |
|---|---|---|
| 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又实施;被帮助对象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基础标准,现行有效 |
| 法发〔2025〕12号第6项 |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或单位账户,且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 | 是对 2019 年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补充,不是替代 |
两套标准是「主干+补充」的关系:2019 年解释列了六种具体情形加一个兜底项,2025 年意见把兜底项中几类常见的「两卡」行为明确下来。意见同时要求,以上述情形入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是否达到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这一条很关键,它给了辩方可乘之机:流入的钱里,有多少是被帮助对象诈骗来的,要有对应的报案记录和资金链路。查不清的部分,不能算进来。
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上家没抓到怎么办
「人没抓到,我的案子还能定吗」是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答案是:能定,但门槛有讲究。
杨某明案的要旨把这一层讲得很细。第一层讲「明知」怎么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以及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人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要旨还列了几项典型的不利事实——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供他人非法使用;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这几项凑在一起,就可以认定明知。
第二层讲的就是上家未到案的问题: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尚未到案,但能够查证行为人具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这一条对退赔争议的意义在于:一旦「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成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那这个数就必须查准。办案机关把「违法所得」和「流水」混着算,直接后果不只是退赔金额高,还可能把一个本来不构罪的人送进刑事程序。
裁判要旨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等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尚未到案,但能够查证行为人具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退赔到位之后,缓刑那一步
钱退了、人也认了,接下来家属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判缓刑。这里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实务卡点:社区矫正执行地。
连某豪、林某凯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由是帮信,但要旨讲的是另一件事: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籍被告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有利于接受矫正的原则,尽快落实执行地,并及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这一层对普通案件同样适用——判缓刑要先落实社区矫正执行地,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在外地打工的被告人,经常卡在这一步。法院愿意判缓,社区矫正机构却出具「不具备监管条件」的意见,缓刑就落不下来。家属能做的是提前准备好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单位接收证明,把「人在这里有稳定生活」这件事坐实。
要说明一句:本案要旨是缓刑平等适用与社区矫正执行地落实,与退赔数额无关,本文只借这一层。
裁判要旨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籍被告人,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有利于接受矫正的原则,尽快落实执行地,并及时告知台湾籍被告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操作路径
| 序号 | 做什么 | 具体怎么办 | 依据 |
|---|---|---|---|
| 1 | 要一份书面明细 | 向办案机关索取或经律师查阅:认定你获利的金额、认定的被害人损失金额、拟追缴的金额,三者分开列 | 刑法第六十四条 |
| 2 | 核对流水与获利的差额 | 把自己的收款记录逐笔列出,说明哪些是工资、借款、正常经营款,与涉案资金区分 | 证据核对 |
| 3 | 让律师在会见时问清「认定口径」 | 是按住户流水、还是按已查实的被害人损失;是否有重复计算、是否有他人共用账户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 4 | 退赔走指定账户、留全套凭证 | 转账至办案机关指定账户,索要收据或在案说明,注明「退赔款」而非「违法所得」 | 量刑从宽情节 |
| 5 | 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先看条件 | 确认量刑建议是否以「按流水全额退赔」为前提;不合理的要求,由律师提出书面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私下把钱转给「被害人」或中间人,没有办案机关见证的赔付很难被认定;② 不要为了凑退赔款去借高利贷、卖房,退赔是量刑情节,不是免罪条件;③ 不要在笔录里把「流水」说成「我收的钱」,一句话就可能把违法所得认定金额抬高十倍。
再答几个问题
问:我只赚了两千块,为什么要我退十万? 答:这两笔钱性质不同。两千元是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十万元如果确实是查实的被害人损失,且与你的账户有对应关系,属于应返还的合法财产。但把「流水」直接当成退赔基数,缺乏依据,可以要求逐笔核对。
问:不按他们的数退,会不会被从重? 答:退赔是自愿的量刑情节,不是法定义务的数额标准。你可以先退已查实、无争议的部分,对其余部分书面说明异议,并请律师提交意见。全案一分不退与据实部分退赔,在量刑上确实不同,但「不退不合理的那部分」不等于「拒不退赔」。
问:卡里剩下的钱被冻结了,算我退赔了吗? 答:冻结是强制措施,不等于退赔。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会依法返还;属于你的合法资金,可以申请解冻。两者要走不同程序,别混在一起谈。
问:全退了能不能不起诉? 答:退赔只是条件之一。法释〔2019〕15号第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法发〔2025〕12号第10项也把「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认罪认罚」列为可以从宽情形。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结合全案决定。上家没抓到不影响认定,但流水与损失的对应关系更应逐笔核对。
问:多退一点是不是更保险? 答:短期看是,长期不一定。多退的钱一旦进了指定账户,性质就固定下来,后面很难要回。理性的做法是:已查实、无争议的部分足额退;有争议的部分先提书面异议,让律师把「为什么这个数不对」说清楚。法官看到的不是「退得多」,是「退得有理」。
法条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6项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三个数分清楚再谈钱
退的是你赚到的那笔钱,赔的是你帮忙造成的那些损失,流水只是证据不是账单——三个数分清楚,再谈退多少。
最后补一句:很多家属在侦查阶段就急着把钱交了,觉得「态度好一点总没错」。钱交出去之前,先要一份写明三个数的书面明细——这份明细,往往比交钱本身更能影响最后的刑期。
同一类问题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