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的追缴:退赔义务怎么执行:5 步办理流程示意图
本文办理流程(共 5 步):在案财物直接处理 → 退赔判项的执行 → 发现新财产的继续追缴 → 借用民事执行程序 → 退赔不履行的后果

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案件判了,被害人最关心的是“钱什么时候回来”。 criminal 判决里的“继续追缴”“责令退赔”不是客套话,而是一项可以执行的判项。这篇讲清追缴与退赔的规则、执行入口与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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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缴的总纲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基本规则:在案查扣冻的财物判决必须处理——返还被害人的返还,违法所得与违禁品上缴国库;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不必等到判决。这是“在案财物”的处理。

二、追缴与退赔:两个动词的分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相关款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追缴:对仍在被告人控制下的违法所得(钱物、收益、置换财产)直接查扣收缴——赃款买了房,房子照样是追缴对象;
  • 责令退赔:赃款已挥霍、原物已灭失的,责令被告人按价值赔偿——这是判决里的“责令退赔X元”,是一项可以强制执行的判项;
  • 返还: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优先直接返还;
  • 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上缴国库,与退赔被害人无关。

三、判决后的执行入口

“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判项的执行,实务按以下通道走:

跟着做
1

在案财物直接处理

判决生效后由原办案机关依判决处置在案的查扣冻财物,发还被害人的按清单返还;

2

退赔判项的执行

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参照民事执行规则),被害人可向执行部门申请,提供被告人财产线索(房产、车辆、账户、股权);

3

发现新财产的继续追缴

判决主文写明“继续追缴”的,发现被告人新财产的随时可以追缴,不受执行时效的一般限制;

4

借用民事执行程序

涉财产执行的查控、拍卖、变价,法院执行局按民事执行的手段操作,限高、失信等措施同样适用;

5

退赔不履行的后果

影响减刑假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从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评价,见退赃退赔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四、受偿顺序:钱不够分给谁

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覆盖多项义务时,顺序有讲究:

  • 被害人的退赔与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赔偿优先原则,见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
  • 多名被害人之间按损失比例受偿;已获部分退赔的扣除;
  • 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取得的执行与刑事退赔并行时,总受偿不得超出实际损失,避免双重受偿。

五、第三人财产与善意取得

追缴的边界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追:赃物被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且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取得的物权受保护,被害人向被告人主张退赔而非向善意第三人追物。但无偿取得、明显低价、明知是赃物的受让人不在保护之列,赃物照样追缴发还。这个界限决定追缴能不能落到具体财物上。

六、常见误区

  • “判刑了退赔就不用还了”:“坐牢抵债”没有法律依据,退赔判项终身可执行,见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并存;
  • “判决没写退赔就没救”:追缴退赔是刑法的总则性规定(第六十四条),即使判决未详细列明,被害人仍可申请执行或另行主张;
  • “向家人追赃”: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本身及其受益人;家属名下的合法财产不能直接追,除非证明系违法所得转化或恶意转移。

七、问答

在案财物的解除规则,见刑事查封冻结企业经营;企业涉案财产的专项处理,见刑事查封冻结企业经营影响;诈骗类案件退赔的特殊规则,见诈骗罪量刑标准与退赃退赔。

关于“继续追缴”判项的主动作为:别把追缴完全寄望于法院的查控系统——执行部门案多人多,被告人新购置的财产、新开设的账户,最先知道线索的往往是被害人一方。每季度向执行部门提交一次财产线索更新,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实的自救动作。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