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这件事,答案不在条文表面,而在几个具体的判断点上:

⁠​‌​‌​​‌​‌‌‌​‌​‌​‌‌‌​​‌‌​‌​​‌‌​​‌‌‌‌​‌​‌​‌​‌​‌‌​​⁠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得差多少?洗钱罪最高十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七年;但真正的分水岭不是刑期,而是上游犯罪是什么——洗钱罪只限七类上游犯罪,其余一律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容易做错的事,是听人说「洗钱罪更重、认了更惨」就急着否认一切,或者反过来以为「帮人转个账最多是掩隐」——定哪个罪取决于上游,不取决于你怎么想。

结论分层看

关键结论

三层判断:

① 先看上游犯罪:洗钱罪的上游只有七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普通诈骗、盗窃、赌博、职务侵占的赃款,不在这七类里,帮着转移的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② 再看量刑档:洗钱罪是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③ 最后看数额与情节:掩隐的新解释已经取消「三千元」的固定入罪门槛,改为综合认定——不再「过三千就立案」,也不再「不到三千就没事」;洗钱的「情节严重」是五百万元以上加四种情形之一。

手上有哪些动作

序号做什么具体怎么办依据
1问清「上游是谁」办案单位认定的上游罪名,是决定定洗钱还是定掩隐的唯一开关,必须在第一周就问清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2固定「知不知道」的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对方说过的原话、报酬是否异常,这些决定「明知」能不能被推翻洗钱解释第三条、掩隐解释第二条
3查有没有事前通谋事前约定「我帮你收钱、你分我提成」的,可能直接按上游犯罪共犯处理,比洗钱、掩隐都重掩隐解释第七条
4算清涉案数额只算经手部分,按时间列明;多次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每笔要有对应流水掩隐解释第六条
5配合追缴并退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初犯偶犯的,明确列为可从宽情形掩隐解释第四条
注意避坑

三件不要做:① 不要继续帮对方收款、取现,行为持续一天,数额就多一天;② 不要和上游人员对口径,可能从「掩隐」变成「共犯」;③ 不要把钱转给第三人「保管」,会被认定拒不配合追缴。

争议焦点在哪

比较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上游范围七类特定犯罪七类以外的一切犯罪
行为提供资金账户、转换现金票据证券、转账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量刑五年以下;情节严重五年至十年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至七年
入罪门槛条文未设数额门槛,看行为与明知新解释未设固定数额,综合认定
情节严重五百万元以上,且有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一般上游五十万元以上(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特定高数额标准上游为五百万元

入库案例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4-04-1-133-002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其主观构成须以“明知”为要件。行为人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罪。2.《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以下简称《洗钱罪解释》)采取“概括+列举式”的表述方式,对“明知”的认定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据此,被告人协助他人转账时“怀疑”款项与其职业和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但仍协助他人转移贪污贿赂所得及其收益,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所转移的款项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依据《洗钱罪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明知该款项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上游不属七类时怎么处理」的直接对口案例,本地案例库暂未收录,实务口径如下:上游罪名落在七类之外(普通诈骗、盗窃、赌博等)的,同样构成犯罪,只是走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评价,量刑结构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罪名变了」不等于「责任没了」,只是量刑上限从十年降为七年、入罪的综合认定标准更宽。姜某军案里的「怀疑仍转账」这条推定规则,在掩隐案件里同样适用:说得清为什么怀疑、却管不住手,明知这一关基本过不去。

常见疑问

问:帮人转的是诈骗来的钱,为什么定掩隐不是洗钱? 答:要区分是哪种诈骗。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在七类之内,可能构成洗钱;普通诈骗不在七类之内,帮转赃款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步走错,辩护方向都会偏。

问:我真的不知道是赃款,还会被定吗? 答: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断是综合的:报酬是否明显异常、资金是否快进快出、对方是否要求拆分转账、是否用他人账户。说不清来源的大额过账加高额报酬,很难被认定为不知情。

问:现在还有「三千元」这个门槛吗? 答:没有了。法释〔2025〕13 号已经取消固定数额门槛,改为综合上游犯罪性质、掩饰隐瞒的情节后果、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来认定。这意味着小额也可能被追,大额也不是只看数额。

问:事先说好帮他收钱,定的是掩隐还是共犯? 答: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事后帮忙掩饰隐瞒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掩隐解释第七条)。共犯的量刑跟着上游走。

条文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最后归结

先问「上游是什么罪」,再问「他知不知道」——七类之内是洗钱,七类之外是掩隐,这一步错了,后面全错。

相关延伸


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请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为准。本文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