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七篇,也是最后一篇。母篇总则首章与附则见 十八条九百八十五字:三百零六条里,裁定用到一百六十九次,判决只有一百二十八次。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三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十九条,一千九百四十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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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第一编的收尾三章。前八章讲的是「怎么走程序」,这三章讲的是「程序走不动的时候怎么办」:

保全,是防止对方在判决前把钱转走。 先予执行,是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先拿到钱。 强制措施,是对捣乱的人动真格。

三章十九条,字数分布很有意思:保全九条七百四十四字,强制措施九条一千一百零九字,诉讼费用一条九十六字。强制措施比保全厚了一半。

一、十九条的骨架

章条文条数汉字内容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103—1119744冻住钱、先拿到钱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12—12091,109拘传、罚款、拘留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121196交多少钱,另定办法

诉讼费用只有一条,九十六个字,因为真正的收费标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这一条只做了一件事:授权另定。

二、第一百零三条:三种保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三款,一百九十六字,是保全的总条款。

第一款先说条件: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然后说三种措施: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前一种是财产保全,后两种合起来叫行为保全。2012 年修正时把行为保全写进来的,之前只有财产保全。

三种措施对应三类需求:怕对方转移财产,用财产保全;要求对方先停止侵害,用行为保全(禁止作出);要求对方先履行某种义务,也用行为保全(责令作出)。

第一款还有一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叫依职权保全,不用当事人申请。

第二款: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财产保全通常要担保,行为保全可以不要。因为行为保全不涉及财产处分,风险小一些。

第三款: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四十八小时」是这一条最硬的一个数字。它针对的是「情况紧急」,不是所有保全申请。什么叫情况紧急?对方正在转移财产、正在处置标的物、明天就要出境,这类。

三、第一百零四条:诉前保全与三十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三款,一百九十字,是诉前保全。

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

三个可选法院: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时案子还没立,所以给了三个连接点。

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

注意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而第一百零三条是「可以责令」。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因为法院还没来得及审查案情,只能靠担保兜底。

第三款: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十日是硬期限。保全之后必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不起诉就解除。

这个三十日的设计,是为了平衡:诉前保全给对方造成了压力,申请人不能只冻着不起诉,把保全当成催债工具。

实务中这个三十日很容易被忽略。当事人拿到保全裁定,觉得钱冻住了,慢慢琢磨要不要起诉,三十日一到,保全自动解除,对方立刻把钱转走。

四、第一百零五条:十九个字管超标的查封

法条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十九个字: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全书第十九短的一条,但它是超标的查封的全部法律依据。

两个限定:

第一,限于请求的范围。起诉要一百万,不能冻对方一千万的房。只能冻价值相当的财产。

第二,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一项放宽了一点:有些财物本身是争议标的(比如争议的房屋),即使价值超过请求额,也可以保全,因为它与本案有关。

实务中超标的查封是常见问题。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了几千万,而对方起诉只有几百万,就可以依据这一条申请解除超额部分。

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怎么算?房产按评估价还是市场价?股权按净资产还是估值?实务中通常按查封时的市场价值估算,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评估。

五、第一百零六条:查封、扣押、冻结

法条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两款,六十二字。

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三种基本方法:查封(贴封条,不准处分)、扣押(拿走,由法院保管)、冻结(锁定账户,不能支取)。三种针对不同财产:房产用查封,动产用扣押,存款股权用冻结。

「立即通知」是给被保全人的知情权。实务中通知往往滞后,因为怕被保全人转移财产。但法条要求「立即」,所以事后发现法院长期不通知,可以作为程序瑕疵提出。

第二款: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这一款是防止重复保全。同一套房子被 A 法院查封了,B 法院不能再查封。要轮候查封,等第一个查封解除后再生效。

重复查封的危害是执行顺位混乱,多个法院都来处置同一财产,容易起冲突。

六、第一百零七条:提供担保就解除

法条依据

第一百零七条二十七个字: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应当」是硬性的。被保全人提供了担保,法院必须解除,没有裁量空间。

这一条给被保全人一条出路:钱被冻住了,拿房子抵押或者找担保公司出保函,换来解冻。这样既能继续经营,又不影响将来执行。

实务中操作要点:担保的金额通常不低于保全金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房产抵押、保函、第三方保证;担保要经法院认可,不是自己写个承诺就行。

有一个细节容易忽略:这一条限于「财产纠纷案件」。行为保全不适用,因为行为保全不是用钱能替代的。

七、第一百零八条:申请错了要赔

法条依据

第一百零八条二十六字: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句话定下保全的责任:错了要赔。

什么叫「申请有错误」?实务中的标准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支持,或者保全的对象、金额明显超出必要范围。也就是说,保全了但官司输了,或者保全的财产远超请求额。

赔偿范围是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企业因账户冻结导致的经营损失、财产被查封期间无法处分的损失。

这一条对申请人的提醒是:保全不是免费的保险,是有风险的。起诉前要评估胜诉可能性,不要为了施压而漫天保全。

对被保全人来说,这一条是一条救济通道:保全解除后,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但要走这条路,需要证明三件事:申请有错误、自己遭受了损失、损失与保全有因果关系。

八、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九条列了三类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类都有一个共同点:钱是用来救急的。赡养费养老人,抚养费养孩子,医疗费治病,劳动报酬养家。这些钱等不到判决生效。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兜底,比如需要立即支付医疗费抢救、需要立即恢复生产。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两款,一百二十字,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

第一款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一个条件的关键词是「明确」,不是「可能」。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赡养义务有实质争议,就不符合「明确」的要求。

第二个条件也很关键:对方没钱,先予执行没有意义,执行不了。

第二款两句: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注意最后一句:败诉要赔。这和保全的责任是同一个思路:程序上的提前救济,是有代价的。

九、第一百一十一条:复议一次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三十八字: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两个要点:

第一,只能复议一次,不能上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涉及实体权利,所以不给上诉权。

第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句很重要:申请复议不影响保全继续有效,钱还是冻着。

实务中的操作:对保全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期限在司法解释里);法院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整个过程通常一两周,但保全一直有效。

十、第一百一十二条:拘传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三十三字: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到庭的被告。不是所有被告都必须到庭,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到庭的(比如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两次传票传唤。是传票,不是电话通知;是两次,不是一次。

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有病、有灾、有不可抗力的,不属于无正当理由。

拘传是最轻的强制措施,只是把人带到法庭,不涉及财产和人身自由处罚。

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庭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三条三款,一百零二字,讲法庭秩序。

第一款: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款: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四种措施,由轻到重。

第三款: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款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刑事责任连起来。这是民事诉讼法里少见的刑事条款。

实务中这一条用得不多,因为它属于极端情形。但它有一个实际作用:提醒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法庭上不能情绪失控。

十二、第一百一十四条:六类妨害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两款,二百九十二字,是这一章的核心条款。六类行为归成三个方向来看,比逐项背要好记:

对证据下手——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一项、第二项)。

对财产和执行下手——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第三项、第六项)。

对人下手——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以暴力威胁阻碍执行职务(第四项、第五项)。

第二款:对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款把处罚对象从单位延伸到个人。公司伪造证据,不只罚公司,还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经办人。

六类里最常出现在实务中的是第六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很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藏匿财产、拒不申报,都落这一项。

十三、第一百一十五条:虚假诉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两款,一百三十一字。

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第二款: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款的区别在于「串通」还是「单方」:

第一款是双方串通,典型是假离婚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参与分配、假官司对抗真实债权人。

第二款是单方捏造,典型是伪造借条起诉、编造劳动关系索要工资。这一款是 2021 年修正新增的,因为实践中一方单独造假的情形很多,法院难以辨别。

处罚三层:驳回请求、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追刑责,罪名通常是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十四、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恶意串通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六十七字: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这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区别在主体: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诉讼当事人,第一百一十六条是「被执行人」,也就是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人。

典型情形:被执行人和亲戚虚构一笔债务,让亲戚去起诉,达成调解后参与分配,把真债权人的份额稀释掉。或者被执行人把财产「判」给别人,让执行落空。

这一条把处罚对象扩展到「他人」,不只是被执行人本人,帮忙串通的人也要罚。

十五、第一百一十七条:协助义务单位的四种行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两款,二百五十字,讲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第一款列了四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这四类针对的是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用人单位、证券公司这类机构。它们是执行的关键节点,不配合就执行不了。

处罚是: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罚款。

第二款:对单位可以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仍不履行的,可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层递进:先罚单位,再罚个人,最后司法建议——这一手针对公职人员,压力不小。

十六、第一百一十八条:罚款多少,拘留多久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三款,九十九字,数字最集中。

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个人十万封顶,单位五万起步、一百万封顶。单位下限五万是 2012 年修正时加的,意思是单位违法不能罚得太轻。

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三款: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三款给了一个出口:认错可提前解除。这是拘留和刑事羁押的重要区别,它有明显的教育目的。

还有一点容易漏:罚款和拘留可以并用,不是二选一。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表述是「予以罚款、拘留」,顿号表示既能单用也能并用。

十七、第一百一十九条:院长批准与复议

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款,六十二字,讲程序控制。

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三种措施都提到院长一级,因为都涉及人身自由或财产处罚。

第二款: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实用的是第一句:罚款、拘留必须用决定书,口头宣布不算数,没有决定书就无从复议。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点值得注意:不是向本院复议,是向上一级。这比保全裁定的复议高一级,因为涉及人身自由。

十八、第一百二十条:禁止私力救济

法条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七十三字,两句话。

第一句: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院决定。

第二句: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二句是这一条的重心,它禁止的是「私力救济」:为了讨债把人扣住、把对方的车开走、把对方的货扣下,都是违法的。

这一条在民间借贷、讨薪、货款纠纷中常被忽视。债权人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是一回事,私自扣押是另一回事,后者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正确的做法是起诉加保全:同样的目的,区别只在有没有经过法院。

十九、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三款,九十六字,第一编最后一条。

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款: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三款: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三句话,一个授权。真正的收费标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财产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离婚案件每件五十到三百元,劳动争议每件十元,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五百到一千元。

第二款的缓减免很多当事人不知道。符合条件的(低保户、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见义勇为者),可以申请不交或少交,但要提交书面申请加证明材料,不是自动获得。

二十、保全和先予执行,选哪一个

方向相反:保全「冻住」现状,先予执行「先给」钱。区别三处——前提上,保全只要「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先予执行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范围上,保全可以是任何财产,先予执行只限第一百零九条三类案件;后果上,保全错了只赔损失,先予执行错了还要执行回转。

顺序是先保全,保全解决不了眼前困难(等钱治病、等钱发工资)再走先予执行,两者可以并用:保全对方房产,同时申请先予执行一笔医疗费。

二十一、强制措施能不能对律师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六类行为的主体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律师是诉讼参与人,所以可以适用。

律师被罚款、拘留的情形很少,但确有发生,集中在三类: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庭审中严重扰乱秩序。

对当事人来说,这件事有一个实际意义:如果对方代理人当庭作伪证、教唆证人改口,可以当庭提出,要求法院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法院是否处理是法院的职权,但当事人有权提出并要求记入笔录。

反过来,自己一方的代理人提「想办法弄份证据」,要及时拒绝:一旦查实,罚款拘留之外还可能牵出刑事责任。

二十二、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保全有三种:财产保全、责令作出行为、禁止作出行为。情况紧急的四十八小时内裁定。

第二,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三十日内必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解除。这三十日最容易忘。

第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第一百零五条,十九个字)。被超标的查封,可依这一条申请解除超额部分。

第四,罚款个人十万封顶、单位一百万封顶,拘留十五日以下,三种措施都要院长批准、用决定书,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一次。

第五,讨债不能自己动手。非法拘禁、私自扣押财产被第一百二十条明确禁止,可能构成犯罪,正确做法是起诉加保全。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全部写完,覆盖第一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加上第三百零六条,共一百二十二条、九千九百七十五字。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程序,留给后面的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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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共十九条一千九百四十九字,条均一百零二点五八。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