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本篇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六篇,母篇总则首章与附则见 十八条九百八十五字:三百零六条里,裁定用到一百六十九次,判决只有一百二十八次。
第七章期间、送达和第八章调解,第八十五条到第一百零二条,十八条,一千二百六十一字。
两章讲的是两件极具体的事:时间怎么算,文书怎么送到。
期间和送达十一条,八百六十四字;调解七条,三百九十七字。
为什么把这两章放在一起看?因为它们都是「不出庭也会影响结果」的规则。期限过了,上诉权没了;文书没送到,判决不生效;调解书没签收,就还能反悔。这三件事都不需要开庭,但都决定成败。
一、十八条的骨架
| 章 | 条文 | 条数 | 汉字 | 内容 |
|---|---|---|---|---|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85—95 | 11 | 864 | 时间怎么算、文书怎么送 |
| 第八章 调解 | §96—102 | 7 | 397 | 怎么调、调成了算什么 |
送达这一节有九条,是这一篇的主体。因为送达是七种方式的选择题:能直接送就直送,送不到就留置,同意就电子送,有困难就邮寄,找不到人就公告。
二、第八十五条:期间怎么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五条四款,一百零一字,是民事诉讼里最实用的计算规则。
第一款: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的期间。两大类:法条直接规定的(比如上诉期十五日、答辩期十五日)和法院指定的(比如举证期限、补正期限)。
第二款两句: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二句是核心:「开始的日不算」。比如判决书 3 月 1 日送达,上诉期十五日,从 3 月 2 日起算,最后一日是 3 月 16 日。不是 3 月 15 日。
这个规则实务中出错最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当天就开始数十五天,数到 3 月 15 日交上诉状,正好差一天。
第三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法定休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所以上诉期最后一天是周六,可以顺延到下周一。
第四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两个字很关键:不是「寄到」,是「交给邮政」。所以 3 月 16 日当天把上诉状交给邮局,就视为在期限内提交,哪怕 3 月 20 日才到法院。前提是保留邮寄凭证。
这四款合起来是一套完整的算法:起算日不算、末日顺延、在途扣除。三句话记住,能避免大量「差一天」的失误。
三、第八十六条:耽误了怎么补救
第八十六条五十三字: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三个要件:
一是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地震、洪水、重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都算;「忘了」「忙」不算。
二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障碍消除」是起算点,比如出院那天、道路恢复通行那天。
三是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顺延不是权利,是申请权。
实务中这一条的适用很严。申请人要提供证据:住院病历、灾害证明、交通中断的报道。空口说「我有事」几乎不会被准许。
还有一点要注意:这一条只适用于「耽误期限」,不适用于「期限本身不存在」。比如判决已经生效、上诉期已经过了两年,不能援引这一条恢复上诉权。
四、期间计算实战:四个例子
规则看懂了,落到具体日期还是会错。四个例子。
例一,最普通的十五天。
判决书 3 月 1 日送达(周一),上诉期十五日。按第二款「开始的日不算」,从 3 月 2 日起算,第一天是 3 月 2 日,第十五天是 3 月 16 日。所以最迟 3 月 16 日提交上诉状。
如果按「当天算第一天」数,会数到 3 月 15 日,早一天。这就是最常见的差一天错误。
例二,末日遇周末。
上诉期最后一天是 3 月 16 日,恰好是周六。按第三款,顺延到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即 3 月 18 日(周一)。所以 3 月 18 日交也算在期限内。
注意「法定休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如果最后一天是国庆假期第一天,要顺延到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能是八九天之后。
例三,邮寄提交。
3 月 16 日当天把上诉状交给邮局,3 月 20 日才到法院。按第四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以这次上诉有效。
关键在于保留邮寄凭证:EMS 单号、交寄日期戳。如果 3 月 17 日才交邮,就过期了,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例四,答辩期也是十五日。
被告 3 月 1 日收到起诉状副本,答辩期十五日,从 3 月 2 日起算,最后一天 3 月 16 日。这一期间的意义在于:管辖异议必须在这期间提出(第一百三十条),过了就提不了。
四个例子说明同一件事:起算日不算、末日顺延、在途扣除,三条规则必须同时用。少用一条,日期就会错。
五、第八十七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七条两款,五十六字: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是送达的凭证,也是计算所有期限的起点。没有回证,无法证明何时送达,上诉期从哪天算就成了争议。
实务中当事人签收时要看清楚两件事:一是文书名称和份数对不对,二是签收日期是不是当天。有的当事人习惯签「收到」,不写日期,送达人自己填,容易出争议。
六、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的六种签收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两款,一百八十五字,直接送达的规则。
原则: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但本人不在时,有五种替代签收人:
公民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收;其他组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有「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六种签收人(含本人),签收日期都是送达日期。
实务中有三个细节:
第一,「同住成年家属」要求同住且成年。不同住的父母、已成家的子女,不算。这一点常被忽略,导致送达无效。
第二,交给代理人的前提是有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已经解除但法院不知道的,送到代理人也算送达(因为第六十三条要求书面告知法院,没告知就不算解除)。
第三,指定代收人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指定的,不是随便谁都能代收。
七、第八十九条:拒收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九条一百三十一字,讲的是留置送达,给了两种做法。
第一种,传统做法: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第二种,简化做法:把文书留在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种是 2012 年修正时加的,实际上取代了第一种的主要地位。因为找见证人太麻烦:基层组织不一定配合,工作时间也不一定对得上。拍照录像方便得多。
两种做法的共同点:必须「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不能扔在门口就走,也不能带走。留在住所,加上记录,才算送达。
对当事人来说,拒收没有意义。拒收照样算送达,期限照样起算。很多人以为不收就不会开始计时,这是误解。
八、第九十条:电子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条两款,一百零四字,电子送达规则。
第一款三段: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三个要点:
第一,「经受送达人同意」是前提。法院不能单方决定电子送达,要当事人同意。同意的方式通常是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或者在立案时勾选同意。
第二,「能够确认其收悉」是技术要求。发个短信不知道对方看没看到,不算;发到法院专用平台、对方账号登录才能查看的,算。
第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但当事人要纸质件,法院应当提供。这一句是平衡:电子送达提效率,但不能剥夺当事人拿纸质文书的需求。
第二款: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到达特定系统」不是「当事人看到」。系统显示已送达,就算送达,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点开看。这一点很重要:不点开也要承担期限后果。
九、第九十一条: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九十一条五十三字: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两种方式:
委托送达,是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法院代为送达。这种方式在跨省案件中常见,但周期长。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在多数法院用法院专递,有专门的封套和回执。
邮寄送达有个实务问题:回执上写「拒收」或者「无人签收」怎么办?通常转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不能直接视为送达。
十、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条没有「送达地址确认书」这个说法,但它是现在送达环节最常用的一份文书,源头在司法解释里。
做法是:立案时法院让当事人填一张表,写明自己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号,并承诺「按此地址送达即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的,由本人承担后果」。
这份表有三个后果:
第一,以后寄到这个地址,不管有没有人签收,都视为送达。所以搬家、换手机号必须立刻书面告知法院,否则错过上诉期只能自己承担。
第二,填了同意电子送达,法院就可以发到指定系统。到达系统即送达,不看有没有点开。
第三,被告拒不到庭、不填地址的,法院可以按其户籍地址或者工商登记地址送达,同样产生效力。
所以这份表不是形式。签字之前要看三件事:地址写的是不是能稳定收件的地址、电话是不是常用、电子送达那一栏同意还是不同意。同意电子送达能省时间,但要求你经常查看系统;不同意也不影响案件,只是慢一些。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原告起诉时不知道被告地址,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提供了错误地址导致送达无效,可能要承担相应后果。所以起诉前尽量核实对方地址,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户籍信息。
十一、第九十二条到第九十四条:三种转交
第九十二条二十七字: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四十六字: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四十四字: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种转交(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共同点是受送达人处于封闭管理状态,直接送达进不去,只能通过管理单位转交。
「必须立即交」是给转交单位的义务。但实务中「立即」难以监督,所以这类送达的周期往往较长。
十二、第九十五条:公告送达,三十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十五条两款,六十四字: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两个前提: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注意是「无法送达」,不是「送得不顺利」。所以公告送达前,法院通常要试过直接、邮寄等方式。
三十日是公告期,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算,不是从张贴之日或者刊登之日。实务中公告通常登在法院公告栏、报纸或者法院网站上。
公告送达是最不得已的方式,因为当事人很可能根本看不到。所以法律给了它一个较长的期限(三十日),并且要求「记明原因和经过」,以便事后审查是否滥用。
对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自己是公告送达的被告、判决已经生效,救济途径是申请再审,理由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这一点在再审事由里有明确规定。
十三、七种送达方式怎么排
九条送达,实际是七种方式,按顺序排:
| 顺序 | 方式 | 条文 | 关键点 |
|---|---|---|---|
| 1 | 直接送达 | §88 | 六种签收人 |
| 2 | 留置送达 | §89 | 留在住所+见证或拍照录像 |
| 3 | 电子送达 | §90 | 需同意,到达系统即送达 |
| 4 | 委托送达 | §91 | 委托当地法院 |
| 5 | 邮寄送达 | §91 | 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
| 6 | 转交送达 | §92—94 | 军人、被监禁、被强制教育 |
| 7 | 公告送达 | §95 | 三十日视为送达 |
这个顺序是「由易到难」,不是「由优到劣」。法院可以跳过前面几种直接用后面的,但要有理由。公告送达要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所以不能一上来就公告。
十四、第九十六条到第九十八条:调解的原则与主持
第九十六条三十七字,调解的三项要求:自愿原则、事实清楚、分清是非。
三项都要满足。实务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后两项:有的调解为了快,事实没查清就压着双方让步,这就违反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这种调解即使达成,当事人事后也可能反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七条两款,五十九字: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三个特点:主持人灵活(一人或合议庭)、地点灵活(尽可能就地)、通知方式灵活(简便方式)。
「简便方式通知」是调解区别于开庭的地方。开庭要传票,调解可以打电话、发信息。
第九十八条四十二字: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这一条是「协助调解」的依据。常见的协助主体: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的亲属。
「应当协助」是义务性表述,但实务中主要是靠自愿。协助调解的价值在于,有些话法官说不出口,当事人的长辈或者单位领导说得出口。
十五、第九十九条:两个不得
第九十九条三十一字,两个「不得」: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个不得针对程序:不能强迫调解。实务中的强迫有多种形式:反复劝说、拖延开庭、暗示不调解会判得更差。这些都违反自愿原则。
第二个不得针对内容:协议内容不能违法。比如约定放弃法定最低工资、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约定规避税款,都因违法而无效。
两个不得合起来,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实质要件。缺一个,协议可能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十六、第一百条:调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条三款,八十五字: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段信息:写什么(请求、事实、结果)、谁署名(审判人员、书记员、盖院章)、何时生效(双方签收后)。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这十一个字是调解书最重要的一句话。它意味着:
第一,送达之前不生效。所以当事人在签收前可以反悔,反悔的法律后果在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必须双方都签收。一方签收、一方没签收,不生效。
第三,生效后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十七、第一百零一条:四类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两款,一百一十三字,列了四类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款: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类的共同点:要么不需要执行(和好、维持关系),要么当场履行完毕(即时履行),要么没有执行内容。
这个设计的实用价值在于省事:离婚案子和好了,不用再出一份调解书;当场付清钱的,不用等文书送达。
但要注意「记入笔录并签名」这个程序不能省。没有笔录签名,口头协议没有效力。
十八、第一百零二条:签收前可以反悔
第一百零二条三十字,一句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这句话给了一个明确的出口: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反悔不需要理由,不需要赔偿,只需要不签收。
为什么给这个出口?因为调解的本质是自愿。签字之前改变主意,仍然是自愿的范畴。一旦签收,就变成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再改。
实务中有两种常见的误判:
第一种,以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就定了。不是。笔录签字只是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书送达前的签收才是生效要件。
第二种,以为反悔要说明理由。不需要。直接不签收,或者明确表示反悔,法院就应当及时判决。
但反悔有代价:一是时间,本来可以结案的又要开庭判决;二是可能影响法官的印象;三是如果对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反悔可能引发新的争议。所以反悔要想清楚,不是越多越好。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反悔要用什么方式?法条只说「反悔」,没规定形式。实务中最好的做法是书面提交《不同意调解书》或者《撤回调解申请》,并要求法院记入笔录。不要只口头说一句,也不要直接不去签收,因为不去签收可能被留置送达,反而产生争议。
十九、调解的三种形态,别混
「调解」这个词在实务中至少指三件不同的事,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第一种,诉讼中的调解。 案子已经在法院,法官主持,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或者记入笔录)。调解书签收即生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是本章第九十六条到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种,人民调解。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不收费,不立案。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要么起诉,要么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种,司法确认。 对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确认后出具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有强制执行力。依据是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里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三者的区别用一句话概括:诉讼调解直接产生执行力;人民调解只产生合同效力;司法确认把合同效力升级为执行力。
最常见的问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签了协议对方不履行,以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不行,要先走司法确认或另行起诉。
司法确认还有期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不受理,很多人等想起来已经过了。
二十、调解书里最容易漏写的三项
调解书由当事人自己谈、法院照写,内容取决于谈到什么程度。三项最容易漏,漏了执行阶段会卡住。
第一项,履行期限和方式。 写「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十万元」,没写什么时候付、分几期、打到哪个账户。执行时无法确定是否逾期,也无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项,违约条款。 写「分三期支付」,没写「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少了这一句,对方第一期不付,原告只能就第一期申请执行,要跑三趟。
第三项,其他争议的处理。 一个案子可能涉及多个请求,调解只解决了一部分,剩下部分怎么办?要写明「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或者「其余争议另行解决」。不写清楚,可能出现「调解完了还能不能再告」的争议。
三项都不是法条要求的内容,但执行阶段真正用得上。调解时多想一步,比事后申请再审省事。
二十一、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四个区别
区别一:生效时间不同。 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不上诉才生效。
区别二:能不能上诉不同。 调解书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区别三:反悔的机会不同。 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判决书送达后只能上诉,上诉要交费、要写理由。
区别四:救济途径不同。 调解书生效后,只有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才能申请再审;判决书的救济途径更多(上诉、申请再审、检察监督)。
四个区别合起来说明一件事:调解结案快、终局性强,但一旦签收,回头路很窄。所以签收前那几分钟,值得认真看一遍调解书的内容。
二十二、送达实务:最容易出问题的三个点
第一,签收人不适格。
同住成年家属要求「同住」且「成年」。实践中出现过交给不同住的成年子女、交给未成年子女、交给邻居的情况,这些都不构成有效送达。当事人事后可以主张送达无效。
第二,电子送达没确认同意。
有的法院立案时让当事人签一份概括性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其中含电子送达条款。事后主张「我没同意」,要看确认书的具体表述,所以签任何确认书都要看清。
第三,公告送达的前提不成立。
公告送达要求「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如果当事人一直在原地址居住,法院没有尝试直接送达就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这三点有共同的处理思路:查卷。怀疑送达有问题,可申请查阅卷宗,看送达回证、邮寄回执、公告底稿。
二十三、这一篇能带走什么
五句话。
第一,期间起算日不算。判决 3 月 1 日送达,上诉期十五日,从 3 月 2 日起算,最后一日 3 月 16 日。末日遇假日顺延,在途时间扣除,期满前交邮不算过期。
第二,耽误期限只能靠第八十六条补救:不可抗拒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三,送达有七种方式。公告送达要三十日,且前提是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
第四,调解书送达前可以反悔,反悔不需要理由。一旦签收即生效,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
第五,拒收不影响送达。拒收照样算送达,期限照样起算。以为不收就能拖时间,是误解。
还有一句要放在最后:这一章的两组数字,十个工作日和三十天,几乎决定了所有案件的节奏。期间决定你有没有机会,送达决定你知不知道。两件事都抓住,才谈得上后面怎么打。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七篇的第六篇。下一篇讲保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诉讼费用,第一编的最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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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 法条深读
- 民事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第五次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文三百零六条、二万七千九百九十七字。本篇解读第七章「期间、送达」、第八章「调解」第八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二条,共十八条一千二百六十一字,条均七十点零六。文中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