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人因为楼上漏水闹到社区调解室,调解员主持谈了三轮,签了一份协议:楼上负责三个月内修好防水、赔偿楼下损失八千元、分两期付清。签完字,楼下还是不放心,问了一句:他要是不认账,我拿这张纸去法院,法院认吗?
另一头是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供货方起诉到法院,立案庭先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做诉前调解,双方谈成六十万分期付款,调解员说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确认之后对方不付款,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打一场官司。供货方半信半疑:不打官司也能有执行依据?
还有一类是签完协议就后悔的。工伤赔偿谈成二十八万,签了协议,伤者回家被亲戚一说,觉得少了,想反悔再起诉;企业这边则担心,协议签了对方还来闹,能不能一次性了结。
三个问题指向同一个制度:司法确认。它解决的是「调解协议只有合同效力、没有强制执行力」这个痛点。
一句话定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确认该协议效力;确认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
构成要件
一、先弄清司法确认解决的到底是什么问题
调解协议在性质上是民事合同。签了字,对方不履行,你不能直接拿协议去申请强制执行,只能起诉——起诉请求履行协议,拿到判决,再申请执行。一圈下来,时间、费用、精力都要再付一遍。
司法确认把这一圈省掉:法院用特别程序审查协议,认为合法有效就出一份确认裁定;这份裁定是执行依据,对方不履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整个程序不收费,通常十五日内出结果。
它与三个相邻制度要分清。
法院调解书。 案件受理后,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本身就是执行依据,不需要再确认。司法确认发生在诉讼之外,是「诉前」或者「非诉」环节。
公证债权文书。 双方在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公证赋强适用于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办理时双方到场;司法确认适用于调解协议,范围更宽(可以包括行为给付),但要经过法院审查。
仲裁裁决。 由仲裁机构作出,一裁终局,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它与司法确认的共同点是都快,区别是仲裁需要事先有仲裁协议、要交仲裁费。
它为什么会被写进法律。 二〇一一年人民调解法确立这个制度,二〇一二年民事诉讼法把它纳入特别程序,此后经过二〇一七年、二〇二一年、二〇二三年三次修正,条文位置从第一百九十四条后移到第二百零五条,内容基本稳定。制度设计的初衷很实际:全国每年经由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的纠纷数以百万计,如果每一份协议都要靠起诉才能执行,法院承受不了,当事人也耗不起。司法确认把「调解」和「执行」直接接上,等于给基层调解装了一个免费的效力接口。
二、谁能申请: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这是司法确认最容易被忽略的门槛:必须双方共同申请,一方单独申请,法院不受理。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两处都写了「共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是同样的表述。
为什么必须共同申请。 因为司法确认的结果是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等于双方都放弃了「再起诉、再争议」的机会,必须双方自愿。一方不同意,说明协议的基础还不牢,法院不会替他做这个决定。
实务中的做法。 调解时就当场把确认的事说清楚,由调解员协助双方约定时间一起去法院;有的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司法确认窗口,双方到场当天就能办。如果一方签完协议就失联,另一方的路只有起诉,不能单方申请确认。
代理与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但要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规定第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调解组织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用的是「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不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会、行业协会、医调委、交调委)、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都在范围内。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针对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申请确认。
怎么判断「依法设立」。 三个核查点:有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有没有固定的调解员名册和调解规则;调解过程有没有留下书面记录(调解笔录、签到表、调解员签名)。第三点最实用——法院审查时会要求提交「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拿不出这份证明,材料就不齐。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企业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没有备案,出具的证明不被认可,只能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主持一次。
三、期限:三十日,从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三十日是硬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申请。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条都是这个口径。
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注意是「签名并盖章」全部完成之日,不是口头达成一致之日,也不是履行期开始之日。
超过三十日怎么办。 不能再申请司法确认。剩下的路是起诉:以调解协议为证据,请求对方履行协议;如果协议本身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可以请求撤销;如果对方根本不认协议,可以就原纠纷起诉。三条路的举证难度不同,起诉履行协议通常最直接。
期限能不能延长、中断。 不能。三十日是申请期限,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这一点要在调解当场就提醒双方,别拖。
四、管辖:三个连接点,看调解是谁组织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把管辖分了两类: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这类常见于立案前的委派调解,法院把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达成协议后回到原法院确认,衔接最顺。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个连接点任选其一,哪个方便去哪个。
特殊情形:纠纷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比如标的额达到中院级别管辖标准的案件,即便是调解组织自行调解,也要到中院确认。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各组织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管辖错了的后果。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项)。所以申请前先确认管辖,别白跑。
五、材料与受理:三日内的第一道关
要交什么。 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规定第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口径略有不同,要求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和双方身份信息。两套材料合起来准备最稳:申请书、协议原件、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证明、身份证件、财产权利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
申请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都可以。口头申请的,法院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理期限。 法院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编立「调确字」案号,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规定第四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列了五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列了四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管辖的;确认身份关系的;确认收养关系的;确认婚姻关系的。
两套规定怎么用。 司法解释的规定更细、更新,实务中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为准;《若干规定》的四项是它的子集,不冲突。最容易踩的是第五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受理。 比如调解协议里写「房屋归甲方所有」,这不是单纯的给付,是确权,法院不会通过司法确认给物权背书;正确写法是「甲方于某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并协助办理过户」,落到行为给付上。
申请书怎么写。 没有全国统一格式,各地诉讼服务中心有模板,核心内容六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调解组织名称与调解员姓名;纠纷的基本事实;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给付金额、期限、方式);申请确认的意思表示;双方签名与日期。有的法院还要求写明「双方均已知悉司法确认的法律后果」,这一句建议写上,能减少审查时的追问。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要写明「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的特别授权,只写「一般代理」可能被要求补正。
六、审查:十五日,可能延长十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规定第五条)。
审查方式。 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审查;必要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认为陈述或者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情况(规定第六条、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的义务。 如实陈述,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规定第六条、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
撤回。 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规定第五条);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用的是「可以裁定准许」,表述略有差异,实务效果相同。
审查的实质。 不是形式审查,而是有限度的实质审查:协议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有没有违法、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权益、标的是否明确。但法院不会像审理案件那样全面查清事实,审查以书面材料和询问为主。
审查中的三个争点,提前想好答案。 一是自愿性:双方是不是自愿达成、有没有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法院可能分别询问双方,问法往往是「你为什么同意这个金额」「当时还有谁在场」。二是合法性:协议内容有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放弃工伤赔偿后不得再主张、约定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约定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了结、永不追究」。三是明确性:给付内容能不能直接执行,金额、期限、账户、交付标准缺一不可。三个争点里,明确性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被驳回。
七、不予确认的六种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列了六项,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四是违反自愿原则的;五是内容不明确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若干规定》第七条同样是六项,表述略有差别(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实务中最常见的三类驳回。
内容不明确。 协议写「适当补偿」「尽快归还」「按市场价结算」,没有金额、没有期限、没有履行方式,法院无法确认,也无法执行。协议必须写到可执行的程度:多少钱、几期、每期何时、打到哪个账户、逾期怎么办。
违反自愿原则。 一方在调解现场被围攻、被胁迫,或者调解员有明显倾向性,事后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违反自愿。签署过程有录音录像、有第三方在场,能降低这个风险。
侵害案外人权益。 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把主要财产抵给对方,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这类协议即便双方自愿,也可能被认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共有财产处分,是高频情形。
八、确认之后:执行力、终局性与案外人救济
执行力。 确认裁定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第九条、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的三个细节。 一是期限:申请执行适用二年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起算,不要拖。二是材料:确认决定书、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缺财产线索的法院也会立案,但执行效果差。三是管辖: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不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这一点与普通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则不同,跑错地方会被退回。
终局性。 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确认裁定不服,没有上诉渠道;能不能申请再审,实务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特别程序的裁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只能通过案外人撤销或者另行起诉解决。
案外人的救济。 案外人认为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规定第十条)。这是一条专门的救济通道,注意一年的期限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算点。
对当事人的约束。 确认之后,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起诉——协议已经被赋予执行力,再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如果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只能通过撤销确认决定或者另案主张损害赔偿,路径很窄。这也是为什么签字前要慎重:司法确认把「反悔权」基本关掉了。
九、不予确认之后:三条退路与费用问题
退路一,变更或者重新达成调解协议。 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都写了: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改掉不明确、违法的条款,重新申请确认。
退路二,起诉。 就原纠纷提起诉讼,调解协议作为证据提交;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效力等同于判决。
退路三,放弃确认,直接履行。 有些协议金额小、履行快,双方关系还在,确认的意义不大,按约定履行即可;一旦对方违约,再起诉。
费用。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规定第十一条)。这是这个制度最大的吸引力之一——零成本拿到执行依据。相比之下,诉讼要交案件受理费,仲裁要交仲裁费,公证赋强要交公证费。
时间成本。 受理三日、审查十五日(可延十日),加上双方约时间、准备材料,通常两到四周。比诉讼快得多,但比「当场出具」慢,急案要提前安排。
十、实务风险与写法建议
风险一,虚假调解。 双方串通,通过调解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再申请司法确认「洗白」。法院在审查中会关注:双方是否有对抗性、协议是否明显偏向一方、标的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一旦被认定侵害案外人权益,确认决定可能被撤销,参与方还可能承担虚假诉讼的责任。
风险二,身份关系与确权事项。 婚姻、亲子、收养关系的确认或者解除,不能通过司法确认;物权、知识产权确权,也不能。这两类必须走诉讼。协议里如果夹带这类条款,整个协议可能被驳回,要把确权内容剥离出去。
风险三,履行担保缺失。 协议只写「分期付款」,没有担保、没有违约加速条款,对方第一期不付,你只能就第一期申请执行,剩下的还要一期一期追。建议在协议里写三句话: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有)。
风险四,送达地址没写。 确认后申请执行,法院要送达执行通知;协议里没有对方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执行阶段会卡住。签协议时就把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手机号写进去。
写法模板(要点)。 第一段写清双方身份信息;第二段写纠纷事实与达成一致的背景;第三段写给付内容(金额、币种、期数、每期金额与到期日、支付方式与账户);第四段写行为给付(交付、腾退、协助过户的具体时间与配合义务);第五段写违约条款(加速到期、违约金标准);第六段写担保条款(如有);第七段写「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意思表示;第八段写签署日期与签名。
两则对照示例。 示例一(工伤赔偿):协议写「公司于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二十八万元至乙方账户(开户行、账号);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收到款项后放弃就本次事故主张其他赔偿的权利;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这份协议有金额、有期限、有账户、有违约条款、有权利放弃范围,可以直接确认。示例二(货款分期):协议写「买方分六期支付货款六十万元,每期十万元,自二〇二六年十一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任何一期逾期,剩余款项立即到期;卖方放弃利息主张;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这份协议把加速到期写进去了,执行时只需证明一期逾期,就能就全部余额申请执行,不用一期一期追。
一个常被问到的细节:调解协议能不能约定「放弃其余请求」。 可以,但要写清放弃的范围,比如「乙方放弃就本次事故主张其他赔偿的权利」。写得太宽(「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可能被认定为内容不明确或者侵害一方基本权利,反而影响确认。稳妥的写法是把放弃的范围限定在本次纠纷的具体请求项上,逐项列明放弃什么、保留什么,不留兜底表述。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三百五十一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 (五)内容不明确的;
-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这一块共收二十二条,分属四部规范。《民事诉讼法》两条,是司法确认的程序基础:申请条件、期限、管辖(第二百零五条),确认与驳回的后果(第二百零六条)。《人民调解法》四条,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本体规则:协议书应载明的事项与生效时点(第二十九条)、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一条)、履行争议可起诉(第三十二条)、三十日内共同申请确认(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十一条,是操作细则:受理(第一条)、管辖(第二条)、材料(第三条)、三日受理与不予受理(第四条)、十五日审查与撤回(第五条)、审查方式(第六条)、不予确认六情形(第七条)、决定书(第八条)、执行(第九条)、案外人撤销(第十条)、不收费(第十一条)。《民诉法解释》五条,是最新口径:代理与申请依据(第三百五十一条)、申请材料(第三百五十四条)、不予受理五情形(第三百五十五条)、审查与到场核实(第三百五十六条)、驳回六情形(第三百五十八条)。
读这二十二条要注意一个条号陷阱。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表述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这里的「第二百零一条」是二〇二一年修正文本的条号;二〇二三年修正、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已经后移到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办案时引用现行法条,要写第二百零五条;引用司法解释原文时保留其表述,但要在括号里注明对应关系,否则容易被对方以「引错法条」为由做文章。
三处最容易读错的地方。 第一,「共同申请」是硬要求,不是「可以共同」;一方不配合,程序根本启动不了。第二,「三十日」是申请期限,不是审查期限,也不是履行期限,三者不能混。第三,不予受理与不予确认是两个不同阶段:前者在受理环节,按第三百五十五条判断;后者在审查环节,按第三百五十八条判断;前者可以补正后重新申请,后者要改协议或者起诉。
法条核对日期:2026-10-30。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概念 | 作出主体 | 是否收费 | 能否上诉 | 执行依据 | 适用范围 |
|---|---|---|---|---|---|
|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人民法院(特别程序) | 不收费 |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 确认裁定 | 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排除身份关系与确权 |
| 法院调解书 | 人民法院(诉讼程序) |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不能上诉,可申请再审 | 调解书本身 | 已立案的民事案件 |
| 公证债权文书 | 公证机构 | 按标的收费 | 不适用 | 执行证书 | 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 |
| 仲裁裁决 | 仲裁机构 | 按标的收费 | 一裁终局 | 裁决书 | 有仲裁协议的商事纠纷 |
| 人民调解协议(未确认)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不收费 | 不适用 | 无,需先起诉 | 各类民间纠纷 |
表里最该对照的是「能否上诉」和「执行依据」两栏。五份文书里,只有未经确认的调解协议没有执行力;其余四份都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取得成本差别很大:司法确认零费用、两到四周;法院调解书要立案、要交费;公证赋强要双方到场、按标的交费;仲裁要事先约定、费用最高。
一个实务选择顺序。 金额小、双方还想继续合作、履行期短的,做司法确认最划算;金额大、对方资信差、需要查封保全的,直接起诉更稳(诉讼中可以做保全,司法确认程序一般不做保全);涉及确权、身份关系的,只能起诉。
实操指引
第一步,调解当场把「确认」说清楚。 调解员要在签字前告知双方: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可以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以直接执行,不确认则只能起诉。把这句话写进调解笔录,避免事后一方反悔说「不知道」。
第二步,把协议写成可执行的样子。 金额、币种、期数、每期到期日、支付方式、收款账户、逾期后果、担保安排、送达地址,八项齐全。避免「适当」「尽快」「视情况」这类模糊表述。
第三步,算好三十日。 从签名盖章之日起算,留出双方约时间、准备材料、跑法院的时间。跨城市、跨省的,提前邮寄材料或者委托代理人。
第四步,确认管辖。 法院委派调解的,回原法院;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选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标的额达到中院级别的,去中院。拿不准的先打电话问诉讼服务中心。
第五步,备齐材料。 申请书、协议原件、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证明、身份证件、财产权利凭证、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材料不齐,法院会要求限期补交,补交不及时按撤回处理。
第六步,到场接受询问。 法院可能通知双方同时到场核实,务必本人或者有明确授权的代理人到场;答问要与协议内容一致,前后矛盾会引起怀疑。
第七步,拿到裁定后立即备份并盯履行。 确认裁定是执行依据,扫描存档;对方第一期不付,立刻申请执行,别等全部到期。
时间表(参考)。
| 阶段 | 主要动作 | 法定期限 |
|---|---|---|
| 协议生效 | 签名、盖章、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印章 |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
| 递交申请 | 双方共同提交材料 | 法院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 审查 | 书面审查、当面询问、补充材料 | 十五日内决定,可延长十日 |
| 确认 | 出具确认决定书 | 生效后即可申请执行 |
| 执行 | 对方不履行时申请强制执行 | 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
常见问题
调解协议签了对方不认账,司法确认到底有什么用?
把「合同」变成「执行依据」。没有确认,对方不履行,你只能起诉,再拿判决去执行;确认之后,对方不履行,你直接拿确认裁定申请强制执行,省掉一场官司。而且司法确认不收费、通常两到四周出结果,比诉讼快得多。前提是双方共同申请,一方不配合就办不成。
办司法确认要花多少钱、多长时间?
不收费。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时间上,法院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加上双方约时间、准备材料,通常两到四周。
一方签完协议就不配合去法院,怎么办?
只能起诉。司法确认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不配合,法院不受理单方申请。此时以调解协议为证据,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协议;如果协议本身有瑕疵,也可以就原纠纷起诉。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一点比司法确认更有优势。
超过三十天还能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不能。三十日是申请期限,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超过之后,只能走起诉这条路:请求履行协议、请求撤销协议,或者就原纠纷起诉,三条路按证据情况选。
哪些纠纷不能做司法确认?
三类。第一类是身份关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确认、有效、无效或者解除,都不能确认。第二类是确权: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不予受理,比如直接写「房屋归某某所有」「商标归某某所有」。第三类是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事项。要做这些,只能起诉。
法院会不会审查协议内容,什么情况下不确认?
会审查,而且是有实质内容的审查。六种情形会被驳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内容不明确;其他不能确认的情形。最常见的是「内容不明确」——写「适当补偿」「尽快还款」这类模糊表述,法院没法确认,也没法执行。
确认之后对方还能反悔吗,还能不能再起诉?
基本不能。确认裁定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协议已经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起诉,缺乏诉的利益,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如果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路径很窄:通过案外人撤销程序(限于案外人)、或者另案主张损害赔偿,不能直接推翻确认裁定。所以签字前要把条款看透。
案外人认为协议侵害了他的权益,怎么救济?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这是一条专门的通道,期限是一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过一年,只能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
司法确认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有什么区别?
作出阶段不同:司法确认在诉讼之外,审查的是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调解书在诉讼之中,是法官主持调解的结果。费用不同:司法确认不收费,调解书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救济不同:确认裁定一审终审、不能上诉;调解书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效力上两者都是执行依据,确认裁定还要走一次执行申请,调解书同样要申请执行。
调解协议里能不能写担保、违约金、分期付款?
都可以,而且建议写。分期付款要写明期数、每期金额、到期日、支付方式;违约金要写明计算标准(比如按日万分之五);担保要写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人要在协议上签字。还可以写「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的加速条款,这一句在执行阶段非常有用。注意担保条款涉及第三人,第三人必须签字,否则对他没有约束力。
本文所引法条以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核对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二〇二三年修正,自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在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多次修正,其中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仍沿用二〇二一年文本的「第二百零一条」表述,与现行第二百零五条对应,引用时须注意。需要特别注意:各地法院对司法确认的受理口径、审查强度、是否当场办理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对标的额较大的协议要求补充材料或者通知到场核实;确认裁定能否申请再审、案外人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仍有争议,本文所述规则不能替代受理法院的实操口径;本文所举金额、期限、比例均为说明规则的示例,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具体处理请以律师结合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原始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