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是我国多元化解纷体系中扎根基层、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诉讼外解纷渠道,与仲裁、行政处理和诉讼并列而互不替代。

构成要件

一、主持主体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把主体限定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第八条第一款);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由个人、律师或者其他机构自行主持达成的和解,不属于本法规定的「人民调解」。

二、对象是民间纠纷。 第二条明确人民调解解决的是「民间纠纷」。常见的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小额债务、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相邻关系、消费与物业服务纠纷等。法人之间的大额商事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一般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按人民调解程序处理——商事纠纷另有商事调解与仲裁的通道。

三、方法是说服、疏导,不是裁判。 第二条用的动词是「说服、疏导」。人民调解员不作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决,而是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二条)。决定权始终在当事人手里。

四、自愿是硬条件,一方明确拒绝就不得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第十七条第三句写得很干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意味着人民调解不能强制启动,也不能以组织压力迫使当事人坐到调解桌前。

五、调解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第二项。自愿不等于内容随意:涉及违法事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案,不能成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后续的司法确认环节也会对协议内容作实质审查。

六、不得因调解而阻断当事人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三条第三项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调解不成功必须「放行」,不能把纠纷卡在调解环节。

七、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人民调解区别于仲裁、诉讼的一项标志性特征。需要区分的是,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同样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八、组织属性是群众性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的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第九条第一款),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它不行使行政权力,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是行政行为。

九、有指导与保障机制,但不改变群众自治属性。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第十二条分别从财政支持保障、设立单位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两个层面落实经费。指导与保障不改变它的群众性组织定位。

十、程序必须留痕。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留痕既是日后申请司法确认时证明协议真实性的基础,也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商事仲裁
主持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组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委派、委托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
纠纷范围民间纠纷与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赔偿补偿等已立案或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是否收费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一般不收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按仲裁机构收费规则收取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者调委会主动调解,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依申请,或者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组织立案后由法院组织;立案前经当事人同意委派必须有仲裁协议,无协议不予受理
结果形式调解协议书或者口头协议行政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是否当然有强制执行力否,须经司法确认一般否,须经司法确认或者其他法定程序是,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执行是,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执行
与诉讼的关系诉讼外,不成即告知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诉讼外诉讼内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几组概念里最容易被混为一谈的是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二者都叫「调解」,都强调自愿,但一个在诉讼外、一个在诉讼内:人民调解由群众性组织主持,不收费,结果只是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自身没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结果体现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判断标准其实很简单——看最后拿到手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调解协议书」还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第二个常见混淆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持,往往依附于行政管理职责,例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治安管理中的民间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等;人民调解则由群众性组织主持,不依附于行政权力。二者达成的协议都没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原则上都要经过司法确认或者其他法定程序才能进入执行。以医疗纠纷为例,既可以选择人民调解路径,也可以选择行政调解路径,两条路的管辖与程序并不相同,具体差别可参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选对调解组织。 邻里、家庭、人身损害、小额债务等民间纠纷,向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纠纷),优先选对应的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员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项目的把握通常更准。
  • 第二步,提出明确、可执行的调解请求。 申请时写清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纠纷事实、争议焦点,以及你希望达成的具体解决方案(金额、给付方式、期限、履行地点)。请求越具体,调解协议越容易写清履行条款,也越容易通过司法确认审查。
  • 第三步,先确认对方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七条明确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对方明确拒绝时,不要反复纠缠,应当直接转向诉讼或者仲裁,并在时效上做好安排。
  • 第四步,行使你选择调解员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对调解员有合理顾虑的(例如与对方有亲属关系、曾参与本纠纷处理),应当场提出并说明理由。
  • 第五步,全程参与并要求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赋予当事人四项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要求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发现记录与你的真实意思不一致的,应当场要求更正后再签字。
  • 第六步,达成协议后当场决定要不要司法确认。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调解协议只是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拿到执行力,必须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要点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能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可参见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 第七步,调解不成及时转向。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第二十六条)。此时不要继续等待,应立即准备起诉或者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并保留调解过程中的登记、记录与送达材料,这些材料在后续诉讼中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

人民调解协议签字之后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反悔,可参见人民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签字之后能不能反悔。

常见问题

问:人民调解要交钱吗? 答:不交。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需要区分的是,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样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如果有人以「调解费」「立案费」等名义收费,应当要求说明依据并索取票据。

问:对方不肯来调解,调解委员会能不能硬调? 答:不能。第十七条第三句:「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以自愿为第一原则,强行调解不仅程序违法,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在司法确认或者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违背自愿原则。

问:法院让我先去人民调解,是不是我的案子被驳回了? 答:不一定。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受理前告知」是引导,不是驳回;你不接受引导的,仍可以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需要留意的是立案前调解期间的时效安排,调解不成后应尽快完成起诉。

问:调解达成的协议,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性质是合同,人民法院不能据以强制执行,你只能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所以履行风险大的案件,务必在三十日内完成司法确认。

问:人民调解会不会把我「拖过」诉讼时效? 答:法律不允许这种结果。第三条第三项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要求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其他途径。但权利要靠自己主张,调解不成后应尽快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并保留曾经主张权利的证据。

问:调解员明显偏袒对方,我能怎么办? 答:第十五条列举了四类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的行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你可以向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同时也有权要求终止调解,直接转向诉讼或者仲裁。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逾期未申请的只能另行起诉。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