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医患双方自愿把争议交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居中调解、由这个群众性组织免费促成和解的程序——它不是行政处理,调解不成也不影响起诉。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先认清主体:医调委是群众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 这一条最易写错。医调委依《人民调解法》设立,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不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也没有行政职权:做不了行政处罚,出不了处理决定,不能强制任何一方到场。

条例第三十二条给了三个硬要求:设立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自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应当聘任一定数量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按规定保障。遇到「先交调解费」的,要么不是正规医调委,要么收的是另一笔钱(比如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

二、启动:共同申请是原则,一方申请要经对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调委提出;一方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医调委不能强拉任何一方进场,患者单方申请时,它会先去问医院同不同意。

申请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实务中建议一律交书面申请并留回执:内容清楚,还能证明申请时间。

第三款另有便利:医调委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双方申请调解。这是引导,不是主动立案,性质仍是双方自愿。

三、三条轨道互斥,不能同时踩两只船。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实际意义在于:不要一边起诉一边申请人民调解。起诉被受理后医调委只能终止调解;行政调解受理后人民调解也进不来,试的过程中对方一旦起诉,调解通道就关了。

四、有专家可用,有鉴定可做。 调解员多有医学、法学背景,遇到专业问题,第三十三条允许医调委咨询专家,并可从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该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聘请专家入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真正定责的是鉴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委委托鉴定。注意「共同委托」是原则,「医调委委托」要双方同意。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从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款规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不是谁申请谁全付,也不是谁败诉谁全付。

五、期限:30 个工作日,鉴定时间不算。 第三十八条规定,医调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注意两点:「工作日」不是自然日,遇长假跨度更长;「鉴定时间不计入」意味着一次鉴定可能拖几个月,别把调解当速战速决的路。

六、达成协议之后,还有一步才有强制执行力。 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达成一致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调委应当告知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就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起诉。但想要强制执行力,还要走司法确认: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法院确认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一句话:协议签了就有效,没做司法确认就没有强制执行力,规则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七、保密是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医调委及其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 ……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人民调解(医调委)行政调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双方协商民事诉讼
主持方群众性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无第三方人民法院
启动条件双方共同申请,或一方申请经对方同意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双方自愿,随时单方起诉,符合条件即立案
期限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鉴定时间不计入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鉴定时间不计入无依法定审限
费用不得收取费用不收费无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结果效力调解协议有约束力,经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和解协议有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判决可强制执行

用排除法看:想快、想免费、还想保留鉴定这条腿,选人民调解;想行政机关出面,选行政调解;金额不大、还有对话空间,协商即可;一方完全不谈、或需要判决书去执行,直接起诉。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医调委调解要交钱吗? 答:不要。条例明文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预先向双方收取、最终按责任比例承担」处理,那是另一笔钱。

问:医院不同意调解,医调委还能管吗? 答:不能。一方申请调解的,医调委要先征得另一方同意;医院明确拒绝的,只能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起诉。

问:调解协议签了,医院不付钱怎么办? 答:先看有没有做司法确认。做过确认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没做确认的,只能就协议起诉,拿到判决后再执行。所以金额大、要分期的,签完 30 日内就去确认。

问:调解不成,会不会影响以后起诉? 答:不会,起诉权不受影响。但起诉被受理后调解通道关闭,调解期间的时间成本也要自己承担,别把时效拖过去。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调解方案与协议条款需结合病历、鉴定意见与本地实践确定。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