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它一端连着人民法院的委派与委托,一端连着诉讼外调解资源,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执行。
构成要件
一、主体是经人民法院吸纳并列入名册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把主体限定为「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吸纳后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未在名册中的组织或者个人主持的调解,不是特邀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评估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第十条)。
二、启动方式是人民法院的委派或者委托。 第十一条第一款: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立案前委派」与「立案后委托」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位置,法律后果也不同。
三、立案前委派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登记立案前的委派明确写了「经当事人同意」。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四、调解员的确定方式是协商选定加指定兜底。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这一条把「不同意指定」直接拟制为「不同意调解」,当事人的选择权得到实质保障。
五、调解地点以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为原则。 第十四条第一款:调解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第二款要求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或者委托后,及时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六、调解程序开始前有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第三款: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这五项告知是强制性的,其中「调解协议效力」与「司法确认申请」两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拿到执行力,务必听清并追问。
七、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送达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使得人民法院能够掌握委派调解的结果,为后续司法确认或者立案审理衔接。
八、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是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第二款: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需要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对照理解:该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九、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款还规定: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十、它与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的「受理前告知」相互衔接。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引导与特邀调解的立案前委派,共同构成「先调解、后立案」的纠纷分流机制。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一条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四条调解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
-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
- 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特邀调解(立案前委派) | 特邀调解(立案后委托) | 人民法院自行调解 | 人民调解(无法院介入) |
|---|---|---|---|---|
| 程序位置 | 登记立案前 | 登记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 | 诉讼过程中 | 完全诉讼外 |
| 启动方式 | 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委派 | 人民法院委托 | 审判人员组织 | 当事人申请或者调委会主动调解 |
| 主持者 |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 |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 | 审判人员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 案件状态 | 尚未立案 | 已经立案 | 已经立案 | 无案件 |
| 达成协议后的处理 | 送达双方并提交法院备案,可申请司法确认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 | 制作调解书 | 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口头协议 |
| 是否当然有执行力 | 否,须经司法确认 | 制作调解书的,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是,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 否,须经司法确认 |
| 调解不成的后果 | 依法登记立案 | 恢复审理 | 及时审判 | 终止调解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
几组概念里最容易出错的是特邀调解与人民法院自行调解。前者由列入名册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人民法院只负责委派或者委托;后者由审判人员主持,是诉讼内的调解活动。由此带来的最直接差别在结果:人民法院自行调解达成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特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仍然只是合同,必须经司法确认裁定有效后才能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规则见法院调解,诉讼阶段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可参见诉讼中可以申请调解吗?调解协议有效力吗?。
第二个容易混淆的是「委派」与「委托」。一字之差,程序位置完全不同:委派发生在登记立案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达成的协议属于诉讼外调解的成果,要拿执行力必须走司法确认;委托发生在登记立案后或者审理过程中,案件已在法院,调解成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诉。判断方法是看有没有案号——已经立上案的,是委托调解;还没有案号的,是委派调解。
第三个要区分的是特邀调解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完全在诉讼外运行;特邀调解则是人民法院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或者个人「吸纳」进名册后再行委派或者委托,调解主体可能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但因为有了人民法院的委派或者委托,管辖与后续处理都不同——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按第十九条第二款为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无论走哪条路,调解协议要变成可执行的法律文书,都要经过司法确认这一步,详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判断自己的案子在哪个程序位置。 收到人民法院的委派调解通知时,先确认是否已经登记立案:已立案的是委托调解,未立案的是委派调解。这一步决定了调解不成后的走向——立案前委派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立案后委托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
- 第二步,认真对待「是否同意调解」这一选择。 立案前委派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第十一条第一款),你有权拒绝;拒绝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希望快速了结的,接受调解通常更省时间;争议涉及法律适用重大分歧、需要保全或者需要形成裁判规则的,可以拒绝调解直接要求立案。
- 第三步,在名册中协商选定调解员。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选定前可以要求查看名册与业绩档案(第十条),优先考虑有同类纠纷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士。
- 第四步,调解开始前完整听清五项告知。 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告知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重点问清三件事:达成的协议有没有强制执行力;要拿到执行力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法院、由谁一起申请;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怎么走。
- 第五步,把履行条款写具体。 给付金额、支付账户、到期日、分期安排、违约责任、任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的加速条款都要写清。条款越具体,司法确认审查越顺利,后续申请执行时也越少争议。
- 第六步,及时选择「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 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按第十九条申请司法确认,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需要执行力的,务必选前者或者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不要只拿一份调解协议就撤诉。
- 第七步,对方不履行时按第二十五条走两条路。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时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执行依据的一般规则见执行依据。
起诉时被引导先调解、先行调解该怎么应对,可参见起诉时被引导先调解:先行调解怎么应对、什么时候该接受。
常见问题
问:特邀调解要收费吗? 答:特邀调解本身依托的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既有调解资源,其中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也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涉及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的,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按该组织的规则确定,应当在调解开始前问清。
问:我不接受特邀调解,法院会不会就不给我立案? 答:不会。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登记立案前的委派以「经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你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第十二条更进一步: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同样回到诉讼程序。
问:特邀调解达成的协议,能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答:不能。特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质仍是合同,没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写得很清楚——只有「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达成委派调解协议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要点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问:司法确认要向哪个法院申请? 答: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且必须是双方共同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问:调解不成会不会耽误我立案? 答:不会。立案前委派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立案后委托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调解期间不是「无限期拖延」,调解不成应当及时转入立案或者恢复审理;如果你发现久调不决,可以书面请求终止调解并要求立案。
问:对方在特邀调解中承认的事实,后面诉讼中对我有利吗? 答:要分情况。调解以促成合意为目的,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作出的让步和陈述,通常不作为其不利证据使用;已经记载在调解协议中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可以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书证提交,但其证明力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判断。重要的自认,最好要求写入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或者另做证据保全。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特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