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会销骗老人定诈骗还是虚假广告,这个问题在办案机关眼里不复杂,在家属眼里却常常想不通——「明明是卖货,有东西给,怎么就成了诈骗?」分界线在两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产品本身有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把普通食品、甚至糖水吹成能治癌症的「特效药」收钱,按诈骗罪处理,三千元起即可入罪,骗老年人还要从严;产品本身合格、只是夸大功效的,走虚假广告罪,最高两年有期徒刑。
这两条线的刑期差距不是一点: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十年以上直至无期,虚假广告罪顶格就两年。所以定哪个罪名,几乎是全案最关键的争点。
先看产品本身是什么
判断的第一站不是话术,是货。
产品是完全的假货、毫无所宣称的用途——比如淀粉压片宣称能降血糖、普通酒宣称能治风湿、没有任何批准文号的「祖传秘方」——这是典型的以销售为名行骗取之实。买受人支付的对价与所得之间严重失衡,交易外壳只是取得财物的手段。
产品本身合格、有一定使用价值,只是宣传夸大——比如正规批号的保健食品,说明书上写的是辅助改善睡眠,会销时讲成「三个疗程根治失眠」——这是虚假宣传,交易本身是真实的,赚的是营销溢价。
产品本身掺了不该掺的东西——这才是最重的一档。有些「保健品」里被检出西地那非、二甲双胍、激素类等药物成分,让老人吃了「真有效」,实际上是拿药物冒充保健效果,还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这种情形不再是虚假宣传,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诈骗罪可能数罪并罚。
非法占有目的怎么判断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上最难证明也最关键的一个主观要件。它不看行为人自己怎么说,看一组客观事实的组合。
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把判断方法写得很清楚。这个案子是网络直播带货,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等方式,假借助农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法院确立了三层规则:
第一层,这类行为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第二层,也是最有价值的一句:对于利用虚假广告售卖商品的行为判断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获利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妥当确定罪名适用。
这句话给出了明确的分水岭:非法获利目的 → 虚假广告罪;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罪。区分二者的抓手就落在「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上。换句话说,只要东西还有用、还有价值,行为人赚的是「不该赚的钱」,那是对价虚高;东西完全没用,行为人拿走的钱对应的是一次空交易,那是非法占有。
第三层,关于立案标准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层看似程序性的表述,实际上解决了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虚假广告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单独适用,部分原因是追诉标准不明确。这条规则给了参照适用的通道,意味着这类案件不再因为「标准不清」而被搁置。
把这个方法落到保健品会销,判断清单是这样的:
| 判断角度 | 指向虚假广告罪 | 指向诈骗罪 |
|---|---|---|
| 产品有无实际使用价值 | 有,具备基本功效 | 基本没有,或与宣称严重不符 |
| 价格与成本的关系 | 溢价但未到离谱 | 成本几十元卖到几万元 |
| 是否有真实交易意愿 | 有,持续经营、有退换 | 打一枪换地方、收钱即散 |
| 话术指向 | 夸大功效 | 虚构病情、冒充医生、伪造检测 |
| 组织形态 | 会销团队、有固定场地 | 临时租场、专车接送、封闭洗脑 |
| 后续行为 | 正常售后 | 失联、换壳、拒绝退款 |
单看任何一项都可能误判,要把整张表放在一起看。最典型的诈骗会销是:先免费送鸡蛋吸引老人,再用「免费体检」制造虚假的病情报告,接着冒充专家说「再不吃药就危险了」,最后高价卖一堆没有批号的「药」。整个链条里,交易不是目的,是收钱的形式。
会销的哪些手法本身就违法
即便最终定的是虚假广告罪,会销过程中的不少做法本身也触碰了别的规定,这些往往是案件事实的固定点。
虚构身份:冒充「北京来的专家」「中科院研究员」「部队医院退休主任」。这类身份虚构一旦被查实,是认定欺骗手段的有力证据。
伪造检测报告:用一台改过程序的「量子检测仪」给老人出一份带红字的报告,说「你的细胞活性只有 30%」。这不是虚假宣传,是虚构事实。
虚构病情与恐吓:告诉老人「你这个情况三个月内必出事」,制造紧迫感。这在民事上构成欺诈,在刑事上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情节。
以「免费」为诱饵层层加码:免费领鸡蛋、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然后现场推销、限量、催单,甚至跟着老人回家取钱、陪着去银行取款。这种行为模式反映的是目的性极强的取财。
退款无门:事后老人反悔,电话打不通、地址找不到、公司已注销。这是判断「有无真实交易意愿」最直接的证据。
掺药的那一档最重
有些案子查到最后,发现问题的性质变了。广州某泰生物科技公司案就是这一类,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给了完整的「明知」推定方法:
在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定罪关键。但是,主观「明知」作为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往往不会直接表露,需借助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予以综合判定。
法院列了五个审查角度:
一是,行为人在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各环节中发现或知晓异常时,是否放弃注意义务——比如是否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在发出禁令或警告后是否继续生产、销售。
二是,在生产、销售各环节是否存在反常、不合理的交易行为——比如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正常价格。原料进价明显低于正常保健食品原料,就是典型信号。
三是,上、下线人员对涉案食品是否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四是,行为人及上、下线人员关于涉案食品的从业经历、知识背景以及对行业惯例的了解程度。
五是,案发后是否有难以解释的异常行为表现——比如销毁涉案食品、销毁证据。
这五个角度对家属有直接用处:如果涉案公司在案发前曾经收到过供应商的警示、曾经做过「效果特别好」的内部反馈、曾经在被查前集中销毁库存——这些都会被用来推定明知。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只是终端销售员、按公司话术卖货、对成分毫不知情且没有任何异常信号,主观明知的认定就有空间。
老人被骗之后,家属先做这五件事
很多家属的第一反应是去会销现场吵架,这是最不划算的做法——对方一概否认,还把老人劝回去,证据一点没留下。
第一,把产品留住,别扔。包装、说明书、剩余产品全部封存。这是后续检测和认定「有无实际价值」的物质基础,也是唯一无法替代的证据。很多案子就是因为产品被扔了,只能按虚假宣传处理。
第二,把付款凭证找齐。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刷卡小票、收据。金额决定量刑档次,也决定能不能达到立案标准。老人口头说的金额不算,要有凭证。
第三,把话术证据固定。会销的录音录像、微信群聊天记录、宣传单页、PPT 照片。尤其是那些讲「根治」「替代药物」「不用去医院」的片段——这些是判断虚构事实的核心。
第四,别让老人自己去交涉。对方一句「您自愿买的,我们没逼您」,老人往往就退回来了,还可能在对方诱导下签一份「自愿购买、概不退换」的说明。这份说明会成为后面维权的障碍。
第五,选对报案的地方和说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不要只说「他们骗人」,要按事实陈述:卖的是什么产品、宣称能治什么病、实际有没有批准文号、花了多少钱、有没有退款被拒。有检测报告的一并提交。报案材料组织得好不好,直接影响能不能立案。报案流程可参考刑事案件的报案流程是怎样的?,如果派出所不受理,报案后派出所不处理,怎么办?讲了后续途径。
顺带说一句民事路径:无论刑事怎么定性,老人作为消费者都可以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赔。产品存在欺诈的,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刑事程序追赃和民事索赔可以并行。
已经立案了,涉案人员怎么办
如果是组织者、讲师、主要负责人:这是责任最重的一层。辩护重点通常不在「有没有夸大」,而在「产品有没有实际价值」以及「金额如何计算」。会销案件金额认定往往混乱——同一笔钱可能被算进多个老人、多个产品、多个层级,需要逐笔核对。
如果是业务员、发单员、司机:这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认定为从犯。判断的关键是是否明知整个模式是骗局、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刚入职几天、按公司统一话术推销、拿固定工资没有提成的,主观明知的认定有较大空间。退赔、认罪认罚、指证上线,是从宽的主要抓手。
如果是提供场地、印刷物料、代收款的一方:可能构成共犯或者帮助犯,也可能只是行政违法。分界在于是否明知对方在实施诈骗。合同上的「场地租赁」四个字挡不住实质认定,关键看有没有异常信号——比如明知对方专做老年会销、明知被投诉过还继续提供场地。
量刑方面,诈骗罪的档次判断见诈骗罪的金额与最高能判几年?,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分界见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怎么区分?借了钱还不上算诈骗吗?,针对老年人的常见套路梳理见养老诈骗常见套路有哪些?如何防范?。老人自己签的购买合同能不能撤销,见老年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被坑了能撤销吗?。
收束
这类案件的判断顺序,其实是三道题:第一,东西有没有用;第二,钱是不是冲着「有用」付的;第三,收钱的人打算不打算负责到底。第一题答「几乎没用」,第二题答「是冲着治病付的」,第三题答「收完就散」,三条凑齐,就不是虚假宣传的问题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裁判要旨1.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等方式,假借助农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2.对于利用虚假广告售卖商品的行为判断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获利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妥当确定罪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认为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在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定罪关键。但是,主观“明知”作为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往往不会直接表露,需借助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予以综合判定。一般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是,行为人在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各环节中发现或知晓异常时,是否放弃注意义务、如是否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在发出禁令或警告后是否继续生产、销售等;二是,行为人在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各环节是否存在反常、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如交易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市场正常价格;三是,行为人的上、下线人员对涉案食品是否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是,行为人及上、下线人员关于涉案食品的从业经历、知识背景以及对行业惯例的了解程度等;五是,行为人案发后是否有难以解释的异常行为表现,如案后销毁涉案食品、证据等。
东西有用没用定罪名(虚假广告还是诈骗),掺没掺药定档次(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凭证定量刑——家属第一件事是把产品和付款凭证留住,不是去现场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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