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
一、案情速览
唐某杰等组织运营「凉山孟阳」「凉山阿泽」等带货账号:低价采购外地核桃、雪燕、羊肚菌,摆拍在昭觉山区农户家收购的视频,假借「凉山助农」名义直播销售,还买粉控评营造抢购假象。销售额三千五百余万元,非法获利一千三百余万元。
罪名辨析三连:直播带货属商业广告,虚构产地构成虚假宣传,违法所得远超十万元加社会影响恶劣,构成虚假广告罪;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诈骗;仅产地不符非伪劣产品,也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犯判一年二个月。规则确立:镜头里的悲情助农若是摆拍,罪名叫虚假广告——助农人设不是免罪牌,是定罪的证据。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直播带货系利用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广告主与主播虚构商品产地、摆拍虚假收购场景、买粉控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属情节严重,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使用价值、行为人仅有非法获利目的而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仅产地与宣传不符、产品本身合格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赵律师点评
镜头里的凉山与账本里的产地
把人设与真相并排放着看。镜头前:彝族面孔的年轻主播「凉山孟阳」「凉山阿泽」,在昭觉山区农户家中「收购」核桃、青花椒、雪燕、羊肚菌,画面是泥土、老屋与善良的农民——助农人设完整动人。账本上:这些农副产品是唐某杰等组织者从外地低价采购的非凉山产品,农户收购的画面是摆拍的剧本,直播间里的大批「抢购」粉丝是买来的账号在控评。二〇二〇年至案发,这套流水线卖了三千五百余万元,获利一千三百余万元。消费者为「助农情怀」下单,钱进了营销团伙的口袋,凉山的农户一分没多赚。案发后部分被告自首、退缴违法所得,二〇二四年二月昭觉县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主犯一年二个月,其余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直播带货的广告属性与虚假宣传的认定
定性第一步:直播带货是什么?法院明确:主播在网络平台直播间介绍、推荐所售商品,属于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下的商业广告活动——主播是广告发布者,组织者是广告主。第二步:什么是虚假宣传——虚构产地(外地货冒充凉山特产)、摆拍虚假收购视频、买粉控评制造热销假象,三样手段都直接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是否购买」的决策,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第三步:情节严重怎么把握——没有专门司法解释,法院参照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本案获利一千三百余万元远超标准,且假借助农名义消费公众善意,社会影响恶劣。给带货主播的合规提示由此清晰:产地、成分、功效等核心信息必须真实,摆拍可以存在于氛围营造,不能存在于事实虚构;控评买粉不仅是平台违规,累积到刑事数额就是罪名。
为什么不构成诈骗与伪劣产品罪
本案的罪名辨析给出了精确的三分法。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所谓商品只是骗取信任的工具,对消费者等于废品;本案的核桃雪燕是真货、有真实使用价值,唐某杰等赚的是「产地溢价」,不是白拿钱,所以是虚假广告罪不是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不合格冒充合格;本案产品本身质量合格,只是产地与宣传不符——产地不实不等于产品伪劣,故不构成。三个罪名对应三种行为模式:卖假货无真品是诈骗,卖次品冒充好货是伪劣产品罪,卖真货但虚假宣传是虚假广告罪。这个三分法给消费者与执法者都提供了定位工具:同样被「助农」话术打动,救济路径取决于货的真实状态——真货产地假,虚假广告的举报与索赔;假货次货,升级到刑事报案。
助农电商的合规与消费的清醒
给助农类账号与供应链:产地信息是农产品电商的生命线——采购凭证、溯源记录、地理标志授权,三样备齐再开播;真实助农的正确姿势是与产地合作社签收购协议、把农户纳入利益分配并留痕,本案的教训是「人设经营」与「事实经营」的距离就是罪与非罪的距离。给平台:对「助农」「扶贫」标签的直播间应做供应链核验(产地证明、采购合同),对买粉控评行为持续打击——本案的人设能在平台流量池里养成三年,平台侧的核验缺位难辞其咎。给消费者:为情怀下单前多看一眼——产地细节(物流单、包装标注)、主播与产地的真实关联、价格与市场价的差异;发现产地造假的,平台投诉、市场监管举报、符合条件时主张退一赔三,让假助农付出市场代价。真助农值得被买,假助农值得被起诉——分辨的成本只是一次多看。
三千五百万元的销售额、一千三百万元的利润、一年二个月的刑期——摆拍的农户、买来的粉丝、外地的大山货,在「虚假广告罪」五个字前现出原形。助农是生意,就必须按生意和法律的双重规矩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杰等组织策划,由被告人林某等担任主要运营人员,负责网络直播带货的抖音店铺管理、对接供应链等工作,并孵化出被告人阿西某某(抖音昵称为“凉山孟阳”)、被告人阿的某某(抖音昵称为“凉山阿泽”)等网络主播。唐某杰等低价采购核桃、青花椒、红花、雪燕、羊肚菌等非凉山产地的农副产品,以“助农”名义虚假拍摄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山区农户家中收购上述农特产品的视频,通过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的抖音平台,以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将上述非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冒充凉山产地的农特产品予以销售。在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网络直播期间,唐某杰还使用购买来的大量粉丝账号在直播间内通过控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据此,唐某杰等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币种下同),非法获利达13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杰、林某等退缴违法所得。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川343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唐某杰等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二是唐某杰等是否构成诈骗罪。
其一,关于被告人唐某杰等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鉴此,本案所涉及的网络直播带货,系主播在网络平台提供的直播间介绍、推荐所销售商品的广告行为。被告人唐某杰等作为广告主(组织者)和广告发布者(主播),本应当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其通过虚构产地、摆拍从农户家收购产品的视频、买粉控评等手段,假借“凉山助农”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相应商品产生实质影响,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目前,并无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据此,人民法院审理虚假广告刑事案件,在保证案件处理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杰等在网络直播带货中,以虚假宣传的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法所得数额远超十万元;并且,其假借“凉山助农”名义,利用了消费者的助农情怀和对凉山地区特产的信任,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法院认定唐某杰等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其二,关于唐某杰等是否构成诈骗罪。界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的商品仅仅是行为人用来获取消费者信任的工具,对于其质量如何、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均不在其考虑之中。就实质而言,所涉商品在使用价值上对消费者而言相当于“废品”。而在虚假广告罪中,行为人销售的商品虽然与广告宣传存在不相符之处,但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唐某杰等通过虚构产地赢得消费者信任,从而与之进行价格与品质不符的交易行为,但涉案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价值,唐某杰等主观上仅有非法获利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唐某杰等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该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本案中,所售卖产品仅是产品产地与其宣传不符合,不能认定该商品为伪劣产品。鉴此,唐某杰等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被告人唐某杰等构成虚假广告罪。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1.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通过虚构产地、摆拍视频、买粉控评等方式,假借助农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论处。
2.对于利用虚假广告售卖商品的行为判断是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使用价值的大小、质量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获利目的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妥当确定罪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认为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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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3431刑初4号 审理法院:昭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3-1-1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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