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岳某某与罗某二〇二一年登记结婚,婚前未做医学检查;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岳某某从罗某包中翻出抗病毒药品,罗某承认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婚前一直隐瞒。岳某某在知道撤销事由后十个月内起诉。
两个法律要点:艾滋病属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重大疾病」,婚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须自知悉事由起一年内行使。
判决撤销婚姻。规则确立: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隐瞒的直接后果不是赔偿而是婚姻自始可撤销——但一年的除斥期间不等人。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艾滋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三、赵律师点评
一包药片揭开的三年隐瞒
案情的事实层很简短,分量却极重。岳某某与罗某二〇二〇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二月登记结婚,婚前没有做医学检查。婚姻存续近三年后的一个日子,岳某某从罗某的包里翻出了「拉米夫定片」等药品——这是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常规药物。追问之下,罗某承认: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婚前一直隐瞒,带着这个秘密完成了结婚登记。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知道真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罗某对事实全部认可。雨城区法院九月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双方未上诉。三年多的婚姻,因一个从未说出口的诊断而自始崩塌。
「重大疾病」的法定清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婚前义务: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什么算「重大疾病」?法院的认定路径是借用母婴保健法的既有框架:该法第八条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范围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疾病。艾滋病落在指定传染病之内,因而属于民法典的「重大疾病」。这个解释路径的意义在于给抽象的「重大疾病」提供了可核对的法定清单——婚前医学检查查什么,婚前告知义务就覆盖什么。给准备结婚的人的实操提示:哪怕不做法定婚检(现行制度是自愿),患有上述三类疾病的一方也负有主动告知的法律义务,隐瞒的成本不是道德谴责,是婚姻的可撤销。
一年的除斥期间:从知道那天起算
撤销权的期限规则同样重要。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三个细节:第一,起算点是「知道撤销事由」,不是结婚之日——本案岳某某二〇二三年十一月才知道,起算就从那时开始,结婚后的两三年不损耗权利;第二,这一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过期权利消灭,婚姻从此只能走离婚程序;第三,举证知道时间成为关键——本案翻出药片、对方承认的时间点有明确证据,权利行使的起算日清晰。对知悉方:确认隐瞒事实后尽快固定证据(药品、诊断记录、对方承认的聊天或录音)并及早起诉;对患病方:如实告知不只是义务,也是自我保护——坦白后对方仍愿结婚的,婚姻稳固;隐瞒后发现的,婚姻可撤销且相关财产、身份安排全部推倒重来。
婚前体检与告知义务的现代意义
二〇〇三年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婚前医学检查率一度大幅下滑,重大疾病隐瞒引发的婚姻纠纷随之增多——本案就是典型样本。给准备结婚的双方:自愿婚检不等于不必了解彼此的健康状况,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不因婚检自愿而免除;可以借鉴的做法是在婚前坦诚交换健康信息,必要时共同参加检查——信任的建立成本远低于婚姻撤销的成本。给病患群体:艾滋病等慢性传染病在规范治疗下可以长期控制、正常生活,法律惩罚的是隐瞒而非疾病本身;主动告知后的婚姻选择才是真正的自主。给法院与民政部门:撤销婚姻判决的生效意味着婚姻自始不存在——户籍、财产、身份信息都需要相应处理,裁判后的协同办理要跟上。婚姻的起点建立在健康信息的对称上,隐瞒赢得的时间最终都会变成诉讼的筹码。
近三年的婚姻、一包藏在包里的药片、十个月的起诉窗口——撤销婚姻的判决让这场隐瞒归零。重大疾病的告知是结婚前的最后一道手续,省掉它的账,用婚姻的本金来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岳某某与罗某于2020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未进行医学检查。岳某某因于2023年11月某日从罗某包中翻找出“拉米夫定片”等药品,经询问,罗某承认其为艾滋病患者,此前隐瞒了该事实与岳某某登记结婚。岳某某认为,罗某在婚前一直隐瞒患有艾滋病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岳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罗某认可岳某某主张的事实。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撤销岳某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岳某某以罗某婚前隐瞒患有艾滋病为由诉请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应否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据此,罗某所患艾滋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婚姻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法律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进行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因罗某婚前隐瞒本案患病事实,岳某某于2023年11月方知晓该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于2024年8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婚姻关系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综上,罗某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向岳某某如实告知,岳某某在知晓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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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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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川1802民初3553号 审理法院: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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