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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贺某平诉李某海事海商纠纷案

案号:(2024)浙民终21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事海商纠纷 · 二审 · 2024-04-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贺某平受雇担任某轮船长,因船舶违规穿越舟山马峙锚地被海事局查处:罚款五千余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他起诉雇主李某,主张违章系受指令、雇主曾承诺每月一万元赔偿证书扣留期间损失,索赔三万元。

两层驳回:承诺赔付违章损失的证据不足;即便有此承诺,也为违法行为兜底、违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范目的与公序良俗,依法无效——船长对违法航行指令有独立判断与拒绝义务。

二审维持。规则确立:违章责任不因雇主的赔偿承诺而转嫁——安全法益不容私下豁免。

二、裁判要点提炼

船舶航行的安全守法义务不得通过私下协议豁免或转移;雇主针对船长违规驾船作出赔偿承诺的,实质是为违法行为兜底,违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范目的与公序良俗,依法无效,船长请求兑现的不予支持。

船长作为船舶航行安全总责人,应恪守航行规章,对雇主的航行指令负有独立判断义务,有权拒绝明显违法的指令;违规驾船受行政处罚的责任不得转嫁雇主。

三、赵律师点评

三分钟的锚地穿越与三个月的证书

案情的时间刻度很精确。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贺某平受张某雇佣担任某轮船长。七月二十六日中午,该轮用十三分钟违规穿越了舟山马峙一号锚地——锚地是船舶停泊区域,进出有特殊航行规则,违规穿越威胁锚泊船舶安全。八月四日海事部门查处,八月十八日作出处罚:罚款五千三百七十五元,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八月五日至十一月四日)。对以开船为生的船长,扣证三个月等于三个月没有收入。贺某平在船工资(至八月四日)由李某转款结清——一万零八百元。随后他起诉雇主李某:主张违章是受指令航行,且李某承诺按每月一万元赔偿损失,要求支付证书扣留期间的三万元。

赔偿承诺为什么无效

法院的处理分两步,第二步更有分量。第一步,事实层面:所谓「违章受指令、承诺按月赔付」没有证据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明确对应在船工资,不是赔偿承诺的凭据。第二步,法律层面:退一万步,即使承诺存在,它也无效。论证的结构值得细读。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为所有海上活动参与者设定了普遍的安全守法义务——这个义务的目的是海上人身财产安全与海洋环境保护,属于公共利益层面,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通过私下协议豁免或转移。船长是航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雇主的航行指令负有独立判断义务,有权拒绝明显违法的指令;雇主对违章行为作出赔偿承诺,实质是为违法行为投保兜底——它在事前消解遵章守法的经济压力,在事后转移法定责任,与法律的规范目的正面冲突,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违章的责任是船长自己的:五千余元罚款自己缴,三个月的误工损失自己担。

「听令航行」的抗辩边界

贺某平的主张触碰到了航海行业的真实生态:船东或调度为赶船期、省锚地绕行成本,确实可能指令船长走捷径。本案的裁判把责任边界画死了:行政责任不因听令而转移。理由在于职务属性——船长不是执行指令的工具人,法律赋予他安全总责人的地位与拒绝违法指令的权利,这是权利更是义务;服从明显违法的指令,责任自负。这个逻辑与道路交通中「乘客催促闯红灯、司机担责」的日常直觉一致,只是海上后果更重。给船长群体:遇到违规指令,书面留痕(要求指令方以文字确认)、明确拒绝并记录、必要时向海事部门反映——拒绝的成本是一趟航程,服从的成本可能是证书、收入与事故责任。给船东与调度:赔偿承诺的口头许诺既无效也留不下任何法律保障,真正的合规做法是给足绕行时间与成本预算——让船长不必在效率与违章之间二选一。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连锁后果清单

把本案的后果链展开,给航运从业者一张清单。罚款加扣证只是行政层的开始:证书扣留期间不能任职船长,收入中断(本案三万元的诉讼标的其实就是这份收入损失);若发生事故,刑事与民事责任接踵而至;违规记录影响后续任职与船舶保险费率。给船员:雇主拖欠在船工资可以通过海事法院主张(本案贺某平的在船工资是结清的),但违章损失不在可主张范围——两类请求务必分开。给海事管理部门:锚地穿越类违规高发于小型船舶与个体船东,监控覆盖与信用惩戒(扣证之外的经营限制)能提高违法成本。本案的裁决文书把一句话说得干脆利落:安全义务不容私下兜底。海上没有侥幸的捷径,只有算得清的责任。

十三分钟的锚地穿越、三个月的证书扣留、一张无效的赔偿承诺——船长只身扛下全部违章账单。海上的规矩与陆地一样:违法的指令可以拒绝,违法的代价无处转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李某与案外人张某等人合伙承租经营“L”轮。2022年7月21日,贺某平受案外人张某雇佣,担任“L”轮船长。2022年8月4日,该轮因在2022年7月26日1143时至1156时之间违规穿越马峙1号锚地,被舟山海事局沈家门海事处查处。沈家门海事处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贺某平担任船长的“L”轮存在船舶进出锚地未遵守相关区域特殊航行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贺某平给予罚款人民币5375元(币种下同),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间内,贺某平无法正常担任船长。2022年11月,贺某平接到通知,解除对其船员证书的查扣,可以领取其证书。

2022年9月15日、9月19日,李某分别向贺某平微信转账支付5800元和5000元,贺某平确认上述款项系支付2022年7月21日至同年8月4日其在船工作期间的工资,且已结清。

贺某平诉至法院,主张系雇主指令其违章行驶并承诺按照每月10000元支付其损失,因此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其自证书查扣之日起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0元。证书查扣时间为2022年8月5日至11月4日,共计30000元。

宁波海事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3)浙7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贺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4)浙民终2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因船员劳务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应对贺某因其船员适任证书被扣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该条款确立了海上交通活动参与者应普遍遵守的安全守法义务,旨在保障海上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通过私下协议予以豁免或转移。船舶航行中,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安全总责人,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恪守航行规章。对于雇主作出的航行指令,船长需独立判断,有权拒绝明显违法指令。雇主针对所雇佣的船长违规驾船作出赔偿承诺的,实质是为违法行为兜底,背离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禁止违章作业规范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船长因违规驾船被行政处罚后,请求雇主兑现其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贺某平违规驾船穿越锚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责任,此种责任不得转嫁。贺某平虽主张其违章系受雇主指令且雇主承诺按照每月1万元支付其损失,但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且即使存在该种承诺,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不得请求法律予以保护。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安全总责人,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与操作规范,恪守航行规章,并有权拒绝明显违法指令。雇主针对所雇佣的船长违规驾船作出赔偿承诺的,实质是为违法行为兜底,背离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禁止违章作业规范目的,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船长因违规驾船被行政处罚后,请求雇主兑现其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4)浙民终21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8-2-53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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