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军诉深圳某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李某军与深圳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合同》,付二十万元开发「跨境商城网站」;磋商往来全是洗钱通道搭建与逃避监管的讨论,先后用玉石、防疫物资、服装皮衣虚构跨境交易,还计划借助境外匿名网络工具建立资金通道。
最高法院二审识别出合同的本质:四恶意串通、以假合同掩盖跨境洗钱犯罪,争议法律关系根本不属于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与反诉,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规则确立: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发现当事人通谋以合同掩盖犯罪的,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法庭不为犯罪道具背书。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争议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掩盖犯罪的,合同纠纷的审理程序不应继续。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万元买来的「开发合同」
先把合同的表面事实摆出来。二〇二〇年四月,李某军与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签订《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刘某彬负责建设维护「跨境商城网站」,李某军付款——两天内二十万元转入刘某彬个人账户。如果只看合同文本与转账凭证,这是一起普通的软件开发纠纷:李某军后来以通道不能正常使用为由解约、起诉返还二十万元;深圳某公司反诉索要开发尾款三十万元及违约金。深圳中院一审支持了李某军:确认合同解除、返还二十万元加利息。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后,走向彻底反转——法官没有停留在「谁欠谁的款」,而是追问这份合同到底是干什么的。
磋商记录里现形的洗钱通道
真相藏在双方的磋商往来里。同案外人丁某峰先向刘某彬发送大量玉石类资料图片,作为跨境商城的虚假交易物品;疫情期间改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这些物资被监管后又改为服装皮衣、境外收单。期间丁某峰与刘某彬的磋商全部围绕洗钱通道的建立与逃避监管展开,没有涉及商城软件框架设计的任何真实开发内容。四人的分工也清晰起来:李某军出资,刘某彬负责在境外电商平台虚构跨境商城网站(即资金转移通道),丁某峰、陈某海负责非法资金来源与运营,甚至计划通过所谓匿名网络浏览器建立跨境洗钱通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通道出问题,刘某彬向丁某峰、李某军催要「通道尾款」,对方以通道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付——这场「合同纠纷」的本质,是犯罪团伙内部的工程款纠纷。
法庭为什么拒绝审这份合同
最高法院的处理分三步。第一步,法律关系定性: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履行的真实目的是四人恶意串通、掩盖跨境洗钱犯罪——争议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法庭的案由前提不成立。第二步,程序处置:依据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解释,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军的起诉与深圳某公司的反诉——不是判谁输谁赢,而是整个民事诉讼压根不该进行。第三步,线索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个结果的警示意义在于:民事审判不为犯罪工具提供清算服务——假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庭既不确认也不清算,直接整体移交刑事轨道。给法官同行的启示:合同纠纷的审理要保持对交易实质的警觉,磋商记录、资金流向、交易标的的真实用途,三样东西能戳破所有道具合同。
涉刑合同纠纷的识别信号
给法律从业者的识别清单:交易标的与当事人业务毫无关联(软件公司与「跨境电商」开发、注册资本与合同金额严重不匹配)、磋商记录回避技术或业务实质细节、资金流向个人账户且结算节点模糊、对合同标的的使用情况语焉不详——信号叠加时,应考虑合同是否为犯罪道具。给企业:被卷入此类合同(哪怕是被动合作)的风险清单——民事上合同无效不受保护、刑事上可能被认定共犯(本案刘某彬一方与出资方在移送材料中并无无辜者)、账户冻结与案件协查的经营损失。给平台与支付机构:虚构跨境交易(物资品类频繁切换、交易与物流不匹配)是洗钱通道的典型特征,风控模型的识别点就在这里。二十万元开发款的诉讼,最后换来四个人的刑事线索移送——法庭上没有可以洗白犯罪的合同。
一份《软件开发合同》、二十万元预付款、一场标的物频繁换装的「跨境商城」——最高法院掀开合同封面,里面是一整条洗钱通道。驳回起诉加移送侦查:犯罪道具不配进入民事法庭的卷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4月22日,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与深圳某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恶意串通建立境外洗钱通道获取非法收益,约定由李某军负责合作项目出资,刘某彬负责洗钱通道的建立和维护,丁某峰、陈某海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李某军(甲方)和深圳某方公司刘某彬(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刘某彬负责跨境商城网站(洗钱通道)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跨境网站平台(洗钱资金转移通道)正常使用。2020年4月22日、4月23日,李某军向刘某彬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丁某峰先向刘某彬发送大量玉石类资料图片作为跨境虚假交易物品,疫情期间又改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上述物资被监管后又改为服装皮衣、境外收单。期间丁某峰与刘某彬磋商均是围绕洗钱通道建立、逃避监管进行,没有涉及跨境商城软件框架设计的任何合同内容。2020年12月19日,因洗钱通道出现问题,刘某彬开始向丁某峰、李某军催要通道尾款。
丁某峰、李某军以通道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1月17日,李某军向深圳某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21年5月12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深圳某方公司对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李某军向其支付网站开发余款30万元及违约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涉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二、深圳某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军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请求。深圳某方公司提出上诉,以已交付软件开发成果为由要求李某军支付软件开发合同尾款。深圳某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军的起诉;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同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合同并非李某军与深圳某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军与深圳某方公司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刘某彬与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恶意串通,以签订虚假涉案合同的形式,由李某军出资,由丁某峰、陈某海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由刘某彬负责在谷歌等境外电商平台虚构跨境商城网站,甚至通过丁某峰自称的“最黑暗”洋葱浏览器建立涉嫌跨境洗钱通道,掩盖李某军等四人通谋涉嫌跨境洗钱犯罪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四人涉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可能构成洗钱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军的起诉及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并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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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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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4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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