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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石某民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案号:(2023)皖07刑终24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二审 · 2024-08-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石某民控制两家公司,把单价零点七元的空白芯片写入软件后虚抬至二百元,关联公司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经代理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出口至香港——货到香港即当垃圾处理。以虚增税额申请退税,骗取退税款五百七十余万元。

证据三支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品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认定中心无鉴定能力时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可作为参考)、同案犯供述与证人证言印证「低值高报」、货物在港被当垃圾处理证明出口是道具。

牵连犯择一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骗税手段,择骗取出口退税罪处断,石某民判十一年、罚金五百万。规则确立:出口的真实性看货的去向,不看报关单的章。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将低价产品虚抬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国内流通环节缴纳税款并以虚增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低值高报」假报出口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涉案产品价格认定中心无法认定时,侦查机关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产品价值的参考;产品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悬殊、货物未真实流通使用的,可认定「低值高报」。

三、赵律师点评

零点七元芯片的两百元旅程

把这条造假链路完整走一遍。第一步,货:石某民控制铜陵两家公司,以每枚零点七元购进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虚抬价格至二百元——经鉴定,成品芯片的市场价值仅一点三二元,模块价值七点三一元,申报价是真实价值的近三十倍。第二步,票:二〇一九年,博某公司以销售名义向关联的金某公司虚假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国内流通环节的「已缴税款」。第三步,货代与出口:与黄某波控制的湖北赤壁某公司商定代理出口,金某公司以二百三十元左右单价把模块「卖」给该公司,再由其与在香港设立的海某公司签虚假采购合同,报关出口至香港。第四步,收尾:货物到香港后先入库、后被当作垃圾处理——出口产品的真实身份只是骗税道具。第五步,资金与退税: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在代理公司完成结汇,金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代理公司,连同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二〇一八年末至二〇一九年,一百四十九份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款五百七十余万元。

「低值高报」的证据拼图

这类案件的证明难点在价格与「真实性」,本案的取证思路可以复用。证据一,价格鉴定:按规定涉案财产价格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定机构认定,但认定中心以没有鉴定能力为由拒收——侦查机关转而委托具备能力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法院确认其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产品价值的参考。这个规则给办案机关松了绑:认定机构的「不能」不等于证据链的断裂。证据二,内部印证:同案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完整还原虚抬价格、虚假购销的过程。证据三,货物去向:香港接货后当垃圾处理——这是「假出口」最直接的物证,出口的真实性从来不由报关单证明,由货的真实流向证明。三块证据合围,「低值高报」的认定水到渠成。给税务稽查部门的启示也在这里:盯住三样东西——申报价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悬殊度、上下游交易的真实性、货物的实际去向。

牵连犯择一重的算术

本案行为的罪名覆盖是双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加骗取出口退税(目的),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不并罚,择一重处断。怎么比轻重?法院的算法是看最高量刑档的配置: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档是十年以上或无期,但罚金上限只有五十万元。主刑相当、罚金刑天差地别(本案骗税五百七十余万,按骗税罪罚金可达一到五倍,最终判了五百万),骗取出口退税罪为重罪。石某民获刑十一年、罚金五百万。这个择一的算术给同类案件的辩护与指控都定了框:两个罪名的构成事实往往重叠,争的只是处断结果——比较法定刑配置(尤其罚金倍数)是关键步骤。

出口退税合规的红线图

给外贸企业与代理公司四条红线。第一,货真价实是底线:真实出口、真实交易、真实价格——申报价与产品实际价值的背离是稽查的第一信号,虚抬价格没有任何合规解释空间。第二,警惕「道具型出口」:货物出口后滞留境外仓库、报废处理、无终端销售的,一查即溃;真实外销要有境外收货方的真实合同、回款与销售去向。第三,代理出口的责任独立:本案代理公司及其控制人黄某波同案获刑——明知低值高报而代办退税,共犯责任跑不掉。第四,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流一致是稽查标配:本案美元回流、发票邮寄、结汇操作的闭环反而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给税务机关:对新增退税企业、单价异常产品、关联公司间交易三大信号建立筛查模型——五百七十万元的国家税款,本可以留在国库里。

零点七元的芯片、两百元的申报价、香港垃圾场里的「出口商品」——五百七十万退税款的每一分都对应着一场精心编排的假戏。择一重罪处断后,十一年刑期与五百万罚金给这场戏收了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12月,被告人石某民注册成立铜陵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和铜陵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石某民通过其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将单价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将价格虚抬至200元。2019年1月至8月,博某公司以销售电流采样控制芯片的名义,向金某公司虚假销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石某民与同案被告人黄某波商定,由后者控制的湖北省赤壁市安某公司代理金某公司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事宜,以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形式,由金某公司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以230元左右的单价出售给安某公司,再由安某公司和黄某波在香港成立的海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采购合同,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至香港。石某民安排他人在香港接货后,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当作垃圾处理。

货物出口后,石某民、黄某波等人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在安某公司完成结汇,由金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安某公司,安某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2018年12月至2019年,安某公司共通过金某公司虚开的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在扣除代理出口及其他费用后,余款以货款形式回流至金某公司。经鉴定,博某公司生产的电流采样控制芯片市场价值1.32元,金某公司生产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市场价值7.31元。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2)皖07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民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刑事裁判:维持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其他判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属于典型的“低值高报”假报出口,行为人通过将低价产品虚抬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从而骗取国家税款5701647.97元,造成国家巨大财产损失,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其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产品的价值进行鉴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根据规定,涉案财产的价格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但实践中价格认定中心往往因种种原因对部分产品的价格无法作出认定,本案中侦查机关最初委托铜陵市某认证中心对该产品进行鉴定,但价格认证中心以没有鉴定能力为由拒绝接受委托,之后侦查机关只得向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第三方评估机关北京市某评估公司委托鉴定价值。北京市某评估公司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出具了对涉案产品价格的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产品价值的参考。

其二,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事实上证明涉案产品系“低值高报”。在案证据证明,石某民通过其控制的涉案公司将芯片组装成电流采样模块,将以每个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虚抬价格至200元,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虚高价格的产品报关出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货物运输至香港后先存放在仓库,后被当作垃圾处理,也进一步证明出口的产品实际只是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

其三,被告人石某民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利用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将低廉产品虚抬价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增的出口退税额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石某民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案骗取出口退税570余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最高量刑档次配置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量刑档次配置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综合考虑,应当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重罪,至少其不会轻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此,对本案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1.出口产品“低值高报”的认定,应当参考相关涉案产品的价格认定报告等证据,确定产品的实际价值与申报价值是否悬殊,同时结合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

2.以“低值高报”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该产品在国内流通环节所缴纳的税款,并以虚增的税额申请退税的,属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案号:(2023)皖07刑终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145-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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