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的审判活动;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执行力。

构成要件

一、性质: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当事人合意的结合。 法院调解不是当事人私下和解,也不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而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可以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执行力的结案方式。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前半句确立调解原则,后半句划出边界:调解不成必须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

二、第一项原则:自愿。 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自愿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即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意的法院不得强行调解;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不是被施压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三、第二项原则:合法。 第九十九条同时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以调解之名行虚假诉讼之实,是明确的红线。

四、前提: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条常被忽略,但它说明法院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同样要查清基本事实、分清责任,只是最终处理方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事实不清就压着当事人调解,容易埋下事后反悔与再审的隐患。

五、主持与方式:灵活简便。 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六、代理与出庭:本人不能出庭的可以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注意「特别授权」这个前提,一般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无权代为签收调解协议。

七、适用范围与不得调解的案件。 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贯穿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前三个阶段。

八、调解书的制作与内容。 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项要素缺一不可,其中「送达双方当事人」与「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是生效的必要条件。

九、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类案件。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列举: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不制作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制作,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反悔的处理: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解释第一百五十条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了同样安排: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十一、生效日期:以最后签收的日期为准。 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同时,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这两条合在一起,构成调解书区别于判决书的特殊送达规则,详见送达。

十二、调解书不能替代判决书,反过来也一样。 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也就是说,调解结案只能出调解书,不能把调解内容包装成判决书,唯一的例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十三、费用与救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救济方面,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调解书不存在上诉期,这一点与判决、裁定都不同。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法院调解(调解书)判决(判决书)当事人自行和解
主持主体人民法院,审判员一人或者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无第三方主持,当事人自行协商
成立基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不得强迫法院依证据与法律作出判断,不以合意为要件当事人意思自治
生效要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最高法院作出、不准上诉、或上诉期届满未上诉协议本身生效,但不当然具有执行力
能否反悔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存在反悔,只能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可以随时不履,另一方须另行主张
救济方式不存在上诉期,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可申请再审十五日上诉期,生效后可申请再审按协议本身的性质主张违约或者另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由败诉方负担原告撤诉的减半交纳
执行力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本身无执行力,须经调解书或者裁判确认

三个概念里最容易混、也最需要纠偏的,是「调解达成协议」与「调解书生效」这两个时点。很多人以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字、协议内容谈妥了,案子就算结了、对方就得照办,其实中间还隔着一道关键关口——签收。第一百条第三款写得很明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双方都签收之前,调解书还没有生效;第一百零二条紧接着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意味着从达成协议到签收之间,任何一方都还有反悔的机会,反悔之后法院必须回到裁判轨道,不能因为「已经谈好了」就拒绝对实体争议作出判决。正因调解书以签收为生效要件,它不适用留置送达,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要求调解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才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另一组容易混的是调解书与判决书。两者生效后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来源不同、救济不同:判决书有十五日上诉期,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只能以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判决结案的由败诉方负担。此外,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当事人不能要求法院把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写成判决书,因为那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文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在离婚案件中的具体差别见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四个差别,与判决的系统对比见判决。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判断本案能不能调解。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其余民事案件在立案前、审理中、判决前都可以调解,但前提是当事人不拒绝。
  • 第二步,明确自己的底线再进入调解。 调解以自愿为原则,你不愿意的可以明确表示拒绝,法院不得强行调解。进入调解前把诉讼请求拆成「必须拿到」与「可以让步」两部分,让步的部分要换来对价,比如缩短履行期限、增加担保、放弃部分利息以换取一次性付清。
  • 第三步,到场的人要有权限。 本人不能出庭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特别授权,否则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无权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第四步,逐字审查调解协议条款。 重点看五项:给付金额与币种;履行期限与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与违约金;争议是否一次性了结、有无放弃其余请求的表述;诉讼费与保全费由谁负担。条款写得含糊,执行阶段会直接卡住。
  • 第五步,签完字别以为就结束了,盯住签收这个环节。 协议达成后还有送达与签收。任何一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达成协议后应当尽快配合签收,同时避免在此期间作出刺激对方的举动,防止对方反悔。
  • 第六步,签收后计算生效日并及时主张权利。 调解书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起诉。诉讼费方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退费办法见撤诉、调解结案后诉讼费能退吗?能退多少。

常见问题

问:我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是不是立刻生效、不能反悔了? 答:不是。签名只是协议成立,调解书还要送达并经双方签收才生效。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所以在对方签收之前,你仍有反悔余地,对方同样有,反悔的结果是法院回到裁判轨道及时判决。

问:调解书能不能留置送达?我拒收是不是就生效不了? 答: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拒收调解书等同于不签收,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要注意第一百零一条、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情形:依法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各方约定签名盖章即生效的,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问:调解书和判决书,哪个对我更有利? 答:要看你的核心诉求。调解书的优势是快、费用减半、可以设计分期与担保等灵活方案,且生效后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劣势是没有上诉期,救济只能靠申请再审,且再审门槛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判决书的优势是有十五日上诉期、救济通道完整,劣势是周期长、结果不可控。需要长期履行的金钱债务,双方有履行诚意的,调解通常更划算。

问:调解结案的诉讼费怎么算? 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法定减半,不需要另行申请。已经全额预交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退费。

问:调解协议里写了我放弃其余请求,事后发现损失比想象的大,还能反悔吗? 答:一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就不能以「后悔」为由推翻。第二百一十二条给出的再审通道只针对两种情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认为自己在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下签的,应当收集并固定相应证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单纯觉得吃亏不构成再审事由。所以签署前务必把条款看清楚,必要时请律师逐条过一遍。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调解达成协议不等于调解书生效,调解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送达前任何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且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