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东西毁了,租金还要继续给吗?一句话:原则上还要继续给。融资租赁的独特性在于,租金不完全是「使用设备的对价」,更是出租人回收融资本息的载体。所以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才例外。下面把这个「原则+例外」的规则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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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原则上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 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租金兼具融资对价属性,设备灭失并不当然免除承租人的付款义务。
  • 例外有两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里可以就风险负担另作安排。
  • 设备灭失的原因会影响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承租人赔付租金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 有保险的,应当及时报案理赔,用保险金弥补损失,减少自身负担。

为什么设备毁了租金还要继续给

结论:因为融资租赁的租金本质上是承租人分期偿还出租人的融资本息,而不仅是使用设备的对价,所以设备灭失不当然免除付款义务。

融资租赁的结构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设备,承租人占有使用、按期支付租金。这里的租金,包含了出租人购买设备的资金以及相应的收益,本质上是承租人分期「还本付息」。正因如此,租金的支付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设备是否还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占有期间,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正是本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由来。

这与普通租赁差别很大。普通租赁中,设备不能用了,承租人往往可以主张减少或者拒付租金;但融资租赁不是这样,因为出租人已经把资金投了进去,如果设备一灭失就允许承租人停止付款,等于让出租人承担了全部风险,与其融资功能不符。换个角度看,融资租赁里出租人扮演的是出资方角色,设备虽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资金风险却主要落在承租人一侧,这正是本条把占有期间的风险分配给承租人的原因。

「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指什么

结论:例外有两条口子——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践中更常见、更可控的是在合同里事先对风险负担作出安排。

先看「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特定情形下的风险负担另有安排,就按照规定办。比如在有的情形下,法律规定由保险人或者第三方承担设备损失,此时再让承租人自掏腰包继续付全部租金,就可能需要综合考量。再看「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双方在签约时自主安排空间最大的地方,合同完全可以约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设备灭失的,租金相应减免」或者「设备投保后由保险金优先清偿剩余租金」等内容。

实务中,建议双方把风险负担条款写得尽量具体,至少明确三点:设备由谁投保、保险金如何分配、设备毁损灭失后租金是否继续以及如何调整。写清楚了,一旦出事就有据可依,不至于各说各话。

出租人能不能同时要租金又要赔偿

结论:通常不能就同一笔损失重复受偿;出租人请求继续支付租金,与另行主张设备赔偿,二者在数额上不能重叠。

这一点容易被误解。设备毁损灭失,出租人的实际损失是「剩余未收回的融资本息」,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正是在填补这部分损失。所以出租人一般不能既要求承租人把全部剩余租金付齐,又要求承租人另行赔偿设备的全部价值,否则就构成对同一损失的双重索赔。具体怎么算,要看剩余租金的金额、设备残值、保险赔付情况等,综合确定一个不重复的数额。

反过来,承租人付了租金之后,如果设备灭失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承租人作为实际受损的一方,可以就该损失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钱先按约付出去,再找真正的责任方要回来,这是可以的。实践中,双方也可以先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再在最终结算时根据保险赔付、设备残值等情况多退少补,既不影响到出租人的资金安排,也能避免重复受偿。

保险赔付和租金怎么衔接

结论:如果租赁物已经投保,出险后保险赔偿与继续支付租金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保险条款理顺,避免重复受偿或者漏赔。

融资租赁合同里通常会约定由谁投保。常见做法是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负责投保,同时把出租人列为受益人或者第一受偿人。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设备毁损灭失,保险金可以优先用于清偿剩余租金,承租人的压力相应减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投保,或者投保了却没有安排好受益人,出险后保险金和租金的关系就容易扯不清。

处理时把握一个原则:不能让任何人就同一损失重复受偿。保险金已经覆盖的部分,对应的租金主张就应当相应调整;保险不足的部分,再按合同约定确定由谁承担。所以签合同时把投保义务、受益人、保险金用途写清楚,出事时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谁最终承担责任要看灭失原因

结论:设备毁损、灭失的原因,会影响责任分担和追偿路径,应当区分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承租人自身过错等不同情形。

设备灭失的原因不同,处理就不同。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保管使用不当、擅自改动导致毁损,责任在承租人自己,继续支付租金理所应当。如果是第三人侵权,比如他人纵火、肇事撞毁设备,承租人可以先按约支付租金,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如果属于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虽然本条的付款义务不因此免除,但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里对不可抗力的风险负担作出特别约定,实践中也有通过保险来化解的例子。

所以遇到设备毁了,不要急着下结论,先弄清楚三件事:设备是怎么毁的、合同怎么约定的、有没有投保。这三点的答案,基本决定了租金要不要继续、由谁最终承担。

实务建议

结论:承租人应当重视投保和合同条款,出事后及时固定证据、理赔并保留追偿权利。

要准备的材料
  • 签合同前看清风险负担条款:重点关注设备毁损灭失后租金如何处理、是否投保、保险金归谁。
  • 尽量为设备投保财产险:一旦出险,先用保险金弥补损失,减轻继续付租金的压力。
  • 出事及时取证:保护好现场,取得事故原因说明、第三方责任认定、设备状态照片等材料。
  • 及时报案理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和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别错过时限。
  • 保留追偿权利:如系第三人造成损失,支付租金后仍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注意固定对方责任证据。

一句话,融资租赁里「设备毁了租金还照付」是原则,但合同怎么签、保险怎么投,决定了这个原则落到你身上时有多重。

法律依据

结论:与本篇直接相关的法条原文如下,请重点对照条文表述。

法条依据
注意避坑

不要以为「设备都没了,租金自然不用给」。融资租赁的规则恰恰相反,承租人占有期间设备毁损、灭失,出租人有权要求继续支付租金。想要减轻风险,靠的是签约时把风险负担条款谈清楚、给设备投好保,而不是出事后主张「我没用它了所以不付钱」。同时,出租人也不能就同一损失重复受偿,主张权利时要按实际损失计算。

一句话总结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原则上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投保和事后追偿来分散风险。

延伸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