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构成,兼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
构成要件
一、三方两合同的结构不能拆。 第七百三十五条把三个动作写在一句话里:按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购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不是单纯的使用对价,而是购买成本加资金成本加收益。结构决定规则:出租人不选物、不碰物,故对物的瑕疵不担责(第七百四十七条),对物致第三人损害不担责(第七百四十九条),物毁后承租人仍须付租(第七百五十一条)。
二、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 第七百三十七条是本章唯一的效力性规定: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虚构指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已经灭失,或者以明显不存在的标的充数。要与售后回租分开看: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承租人将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租回的,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设备做回租,有效;凭空捏造的设备做回租,无效。
三、行政许可的欠缺不影响效力。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的经营使用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出租人未取得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车辆营运等场景常见。缺证引发行政处罚与合规风险,但不构成无效事由,出租人不能以缺证逃避回购或者损失分担。
四、交付义务在出卖人,索赔权在承租人。 第七百三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主张交付、修理、更换、减价、赔偿。第七百四十二条再划一条线:向出卖人索赔不影响付租义务;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的,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例外只在出租人参与选型。
五、所有权登记才能对抗。 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登记对抗而非登记生效,不登记只是挡不住善意受让人、承租人、执行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担保解释第六十七条指向该解释第五十四条确定善意第三人范围;实务中应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六、租赁物毁损灭失,租金照付。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融资属性最直接的体现——出租人提供的是资金,物只是担保与载体,物没了还款义务不减。承租人只能就保险金、赔偿金主张,或者依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在特定情形下请求补偿。
七、欠租的两条救济只能择一。 第七百五十二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前者保住合同、加速到期,后者终止合同、取回物。司法解释第十条:既请求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的,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判决全部租金后承租人不履行,出租人再诉请求解除并收回的,法院应予受理。解除门槛见该解释第五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催告仍不支付。
八、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条与第七百五十二条的欠租解除是两条独立的路径,不以催告为前提,也不以欠租为条件;只要发生擅自处分,解除权即成立。它与第七百四十五条配套: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登记要尽早做,登记之后第三人难以主张善意,取回租赁物才有现实基础。
九、期满归属的三档规则。 第七百五十七条: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归出租人。第七百五十九条:约定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所有权归承租人。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理约定归承租人、已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的情形:出租人解除并收回,收回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十、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按实际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法院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名为融资租赁但实际不构成的,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践中多为借款。识别要素是租赁物是否真实、是否特定、价值与融资额是否匹配。
十一、租金欠付的时效起算点很反直觉。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租金欠付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是「每期租金到期之日」。租期内时效不起算,出租人不必逐期起诉;承租人也无法以「早就过期」抗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融资租赁 | 经营租赁 | 分期付款买卖 | 借款合同 |
|---|---|---|---|---|
| 交易结构 | 三方两合同,按承租人选择购买 | 两方,出租人自备租赁物 | 两方,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 | 两方,仅资金融通 |
| 期满归属 | 按 757、759 条确定,可归承租人 | 始终归出租人 | 交付即归买受人,可约定保留 | 无标的物 |
| 瑕疵责任 | 出租人不承担(747 条) | 出租人负保持合用义务 | 出卖人承担 | 不涉及 |
| 物毁损风险 | 承租人仍须付租(751 条) | 承租人通常可解除或减租 | 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 不涉及 |
| 典型功能 | 融资与融物结合,担保功能突出 | 短期使用,不转移经济所有权 | 促销与分期回款 | 纯资金融通 |
分界看「物在经济上归谁」。与经营租赁的差别在期满归属与租金构成:经营租赁的租金对应使用期间,期满物回到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金覆盖购买成本加资金收益,期满物通常以象征性价款或者无偿归承租人,出租人只是资金提供者与名义所有权人。与分期付款买卖的差别在流转次数:后者是一次买卖加分次付款,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前者发生两次流转。与借款的差别在租赁物是否真实:有物且价值与融资额匹配的是融资租赁;物虚构或者价值严重虚高的,按司法解释第一条落到借款。
实操指引
- 物毁了租金要不要给,是承租人最关心的问题。751 条的答案是继续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落入法定例外。抗辩路径与保险金处理见融资租赁的东西毁了,租金还要继续给吗?。
- 出租人收物不能自助。解除并收回要走 752 条与司法解释第五条的门槛,程序见融资租赁是什么?承租人付不出租金,出租人能不能收回设备;起诉时就要依司法解释第十条定好请求方向。
- 期满归属要在合同里写死。只写「留购」不写价款,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而回到 757 条归出租人;写象征性价款则依 759 条视为归承租人。三种设计的差别见融资租赁到期设备归谁:象征性价款、续租与留购的选择。
-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按借款处理,利率上限、服务费等规则随之适用。识别与抗辩见借款合同,所有权登记对抗的操作见抵押登记。
常见问题
问:售后回租是不是虚构租赁物,合同会不会无效? 答:不会仅因回租无效。737 条打击的是租赁物自始不存在或者已经灭失;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真实存在,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不应仅以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关系。真正的风险在租赁物价值是否虚高、是否特定化,价值严重虚高的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
问:出租人能不能一边要全部租金,一边收回设备? 答:不能同时。752 条给的是两条互斥路径,司法解释第十条要求法院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常规做法是先诉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不履行,再另诉解除并收回,此时法院应当受理。一开始就同时主张,法院会要求择一,容易导致程序反复。
问:租金欠了三年多,是不是已经过诉讼时效? 答:不能按每期租金分别计算。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时效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只要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效根本不起算;届满后三年内起诉均在时效内。这一起算点与普通分期债务不同,代理时必须按此口径主张。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租金与租赁物价值如何计算,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登记凭证与付款记录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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