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可以是书面调解协议书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它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性质是合同而不是执行依据,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构成要件

一、必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表述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主体不适格的,不适用人民调解法第五章关于调解协议的特别规则:当事人在律师、亲友或者社区工作人员主持下自行达成的和解,只是普通合同,不享有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司法确认通道。

二、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也就是说,「没有纸面文书」不等于「没有协议」——口头协议只要有调解员的记录,同样是法定的协议形式。

三、书面调解协议书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完成法定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注意这里有三个动作:当事人签章、调解员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三者齐备才生效。

四、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只有一句话,但它是本批最容易写错的一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它不要求书面签署、不要求加盖印章,达成之日即为生效之日,三十日的司法确认申请期间也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五、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二款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有法律约束力」不等于「有强制执行力」,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六、它的性质是合同,不是执行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是: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违反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它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不能直接拿着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就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是司法确认之外的「第二通道」——一方不配合申请司法确认时,只能走它。

八、要拿到强制执行力,必须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两个硬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三十日的期间,二是共同申请。一方单独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经裁定有效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表述一致: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司法确认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且不收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把「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列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同规定第四条还列出了四类不予受理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身份关系的;确认收养关系的;确认婚姻关系的。

十一、被驳回后仍有出路。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致: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不等于权利灭失。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需要说明一处表述差异: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使用的是「确认决定书」「不予确认决定书」,这是该解释制定时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款的表述;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表述是「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裁定驳回申请」。司法解释原文照抄不改,实务中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裁定」表述为准,申请执行时提交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人民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普通民事合同
作出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仲裁庭当事人双方
生效时点书面: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口头:达成协议之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成立时生效
性质合同,不是执行依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
能否直接申请执行不能,须先经司法确认裁定有效能能不能,须经诉讼或仲裁取得执行依据
反悔的后果未经确认的,另一方只能就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起诉签收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依合同法规则承担违约责任
费用调解不收费,司法确认也不收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按仲裁机构收费规则收取无

最容易出错的一组是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二者都可能叫「调解书(协议书)」,都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但效力层级完全不同:人民调解协议只是合同,人民法院不会仅凭它就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法院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判断的关键不是文书叫什么名字,而是加盖的是谁的印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还是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组容易混淆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与普通合同。把调解协议理解为合同是对的,但不能停在这一步:它比普通合同多了一条「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快捷通道,走通之后就获得了执行力;普通合同没有这条通道,只能经诉讼或者仲裁取得执行依据。反过来,正因为它是合同,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审查中会审查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背自愿原则,审查不通过的会被裁定驳回申请。关于「能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更详细分析,可参见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自己主持达成的调解文书则见法院调解。

实操指引

  • 第一步,明确写清履行条款。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责任、协议内容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给付内容务必具体到金额、币种、支付账户、到期日;分期履行的,要写清每期金额、日期和「任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的加速条款,否则后续申请执行时还要另行计算。
  • 第二步,当场完成全部签署动作。 书面协议要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缺任何一项,生效时点都会起争议,直接影响三十日期间从哪一天开始算。
  • 第三步,口头协议也要当场形成记录。 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的,务必要求人民调解员当场记录协议内容,并让各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没有记录的口头协议,日后几乎无法申请司法确认,也很难在诉讼中证明内容。
  • 第四步,判断是否需要司法确认。 当场能即时结清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场道歉、当场拆除),可以不做司法确认;涉及分期履行、金额较大、对方履行意愿存疑的,应当做。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如果对方不履行,你是否愿意再打一场官司?不愿意,就必须在三十日内完成司法确认。
  • 第五步,双方一起到法院提交申请。 第三十三条要求「共同」申请。最稳妥的做法是调解结束当天或者次日,双方携带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纠纷证明材料,一起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管辖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确定: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程序细节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 第六步,配合法院的审查询问。 人民法院受理后会指定审判人员审查,必要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并可以要求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务必如实陈述,切勿为「尽快拿到裁定」而隐瞒真实交易背景。
  • 第七步,拿到裁定后立即核对并妥善保管。 裁定生效后它就是新的执行依据,与执行依据的其他类型一样,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注意: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规定第四条)。
  • 第八步,对方不配合申请司法确认时的备选方案。 一方拒绝共同申请的,司法确认这条路走不通,只能依据第三十二条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裁定驳回申请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变更原协议、达成新协议或者起诉。

人民调解协议签字之后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反悔,可参见人民调解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签字之后能不能反悔。

常见问题

问:口头说好的调解,算不算数? 答:算。第二十八条明确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它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样可以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但口头协议的证明几乎完全依赖调解员的记录,风险远高于书面协议,能签书面的一定要签书面。

问:签了调解协议以后还能反悔吗? 答:不能任意反悔。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就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只有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才可能在诉讼或者司法确认审查中被否定。

问:对方不履行,我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不能。这是人民调解最大的误区。调解协议是合同,不是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不会仅凭它就立案执行。必须先走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经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问:只有我一个人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行不行? 答:不行。「共同申请」是法定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写的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表述为「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单独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方不配合的,只能依据第三十二条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提起诉讼。

问:超过三十日才发现对方不履行,还有救吗? 答:还有救,但代价更高。三十日是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定期间,逾期通常不能再申请司法确认;此时可以依据第三十二条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待取得判决、调解书后再申请执行。也可以尝试与对方就履行争议重新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十日。所以履行有风险的案件,务必在调解当场就把司法确认的日期定下来。

问: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司法确认申请,是不是白调了? 答: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都给了出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只说明这份协议本身不符合确认条件(例如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自愿原则或者不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你的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可以通过诉讼主张。

问:司法确认要交钱吗? 答: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加上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条走完人民调解加司法确认的全流程,当事人不需要支付任何程序费用。

注意避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人民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合同而非执行依据,人民法院不会仅凭调解协议书立案执行,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共同」与「三十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逾期或者一方不配合的只能另行起诉。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