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去法院告公司,第一件事不是写诉状,是先判断:这事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哪些纠纷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一条列了九项正面清单,落在清单内的纠纷,不服仲裁裁决才能进法院;对不上号的,走的可能是另一条路。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这条规则是所有劳动诉讼的入口,本文把它拆开。
先看这几个要点
- ① 四项主干: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无书面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纠纷;解除后返还定金保证金抵押物、办理档案社保转移的纠纷。
- ② 五项专门:社保未缴致待遇损失赔偿;退休后向未统筹原单位追索待遇;工伤职业病待遇;依第八十五条主张加付赔偿金;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 ③ 前置程序不变:本条解决「属不属劳动争议」,进法院仍要先经劳动仲裁——不服裁决才能起诉。
- ④ 社保损失能告单位:单位没办社保手续、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导致待遇落空的,可起诉单位赔偿——这是第五项专门开的口子。
- ⑤ 与第二条配合:第一条正面清单+第二条排除清单,两张清单夹出受理边界。
- ⑥ 判断顺序:先看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再看事项在不在九项内→最后过仲裁前置。
一、条文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二、九项清单逐项拆
| 要件·情形 | 覆盖范围 | 实务把握 |
|---|---|---|
| 履行合同纠纷 | 工资、工时、岗位、休假等待遇 | 在职期间的欠薪、克扣都算 |
| 无合同已用工 | 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纠纷 | 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在此 |
| 解除终止与补偿 | 离职合法性、经济补偿/赔偿金 | 违法解除 2N 争议的主战场 |
| 离职遗留 | 押金返还、档案社保转移 | 扣押金扣档案属违法收费 |
| 社保待遇损失 | 未办手续且不能补办的损失 | 告的是单位不是社保机构 |
| 退休追索 | 未统筹原单位的养老医疗待遇 | 老国企遗留问题通道 |
| 工伤职业病待遇 | 单位依法应给的工伤待遇 | 先工伤认定后待遇争议 |
| 加付赔偿金 | 第八十五条的 50%–100% 加付 | 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为前提 |
| 企业自主改制 | 自主改制的职工安置争议 | 政府主导改制不在此列 |
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的门槛要记牢: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单位未办社保手续+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能补办的先去补办;补办不了造成养老、医疗待遇损失的,才按本项向单位索赔。这是单位未缴社保情形里最实的一条追责路径。
加付赔偿金有前置程序:第八十五条的加付赔偿金(应付未付工资、加班费、低于最低工资等,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按应付金额 50%–100% 加付)——没走过「责令限期」这个行政环节,直接找法院要加付部分的,通常不获支持。
企业自主改制的边界:单位自己决策的改制(重组、合并职工安置)引发的争议算劳动争议;政府主导的改制引发的纠纷按政策性文件处理,不进法院实体审理——两者以「谁主导」划线。
三、给两边的账本
劳动者:起诉前自查三步——对方是不是「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也算)、事项在不在九项里、仲裁提了没有;没过仲裁直接起诉会被裁定驳回,白耗时间;社保损失类的先固化「不能补办」的证据(向经办机构求证的书面回复)。
公司:别把「这不是劳动争议」当挡箭牌——九项覆盖面比直觉宽得多,尤其社保待遇损失和加付赔偿金两项是容易被低估的敞口;真实可抗辩的空间在「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定性,但定性靠实质用工证据说话,不是靠合同封面写什么。
边界:这条用不上的情形
不适用本条的情形: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环节的纠纷(第二条排除,走行政路径);劳务关系报酬纠纷按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相互之间的纠纷;已过仲裁时效的事项——本条只管「算不算」,不管「来不来得及」。
一句话总结:劳动争议入口有九项——四项主干(合同履行、事实用工、解除补偿、离职遗留)+五项专门(社保损失、退休追索、工伤待遇、加付赔偿金、自主改制),对号入座先仲裁后诉讼。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纠纷性质、主体情况与当地裁审口径,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