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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甲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最高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18-05-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民营企业以国企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拿到三千一百九十余万元后用于归还公司贷款,被认定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董事长获刑十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全案无罪。

判决的核心逻辑:民营企业当时有申报资格、项目真实获批、资金去向在账目上公开列为应付款项——违规不等于诈骗,不占为己有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为民营企业家划出了一条刑事风险的底线参照。

二、裁判要点提炼

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申报资格真实、项目真实、款项未隐匿侵吞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构成诈骗。

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损害公平竞争的,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无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罪名是怎么逐一拆掉的

诈骗罪:判决逐一核验——政策文件从未禁止民企申报,二〇〇一年入世后国家明确对各种所有制同等待遇;以国企下属企业名义申报但没有隐瞒民企性质,审批人员没被误导;物流项目真实获批,没按原址实施是疫情和土地政策的客观原因;拿到贴息后钱虽用于还贷,但账上一直挂着「应付人民政府款项」,没隐匿、没侵吞,且随时有能力归还。单位行贿罪:给的三十几万好处费对应的是双方自愿、无第三方竞争的股权收购,价格在转让方预设区间内,没谋取不正当利益。挪用资金罪:四千万在单位之间流转炒股,无证据证明归个人使用、盈利归属不明。三根柱子各塌各的。

「违规」与「诈骗」之间的那条线

判决没有回避违规:假合同开假发票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没专款专用——这些都写在了判决书里。但刑法的评价止步于此:违规是行政法管的,诈骗要问的是「有没有骗、有没有非法占有」。这个区分对企业家是生死攸关的:套取贷款违规,不等于骗取贷款犯罪;挪用专项资金的账目痕迹公开可见,恰恰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反过来说,把资金隐匿、销账、转入个人账户、向审批人隐瞒真实用途——每多做一步,离诈骗罪就近一步。合规的意义不是不违规,是不让违规升级成犯罪。

再审改判背后的证据方法

这个案子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实战教学:挪用资金罪里,股票账户的交易记录缺失、资金流向不清,法院直接认定「无充分证据证实归个人使用」——控方证据链断在哪里,罪名就在哪里立不住。对申诉案件,技术要点有三个:锁定原判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本案是申报材料、资金流向、账目处理),逐项审查其能否支撑构成要件;把行为发生时的政策文件、行业惯例调齐——二〇〇二年民企能不能申报贴息,判决是用当年的政策原文回答的;最后是款项去向的完整财务重建。申诉不是喊冤,是重新算账。

给企业家和辩护人的启示

申报补贴、专项资金时的三条自保线:申报材料里对身份、用途的陈述宁可保守,不写达不到的指标;资金到位后的用途偏离,保留内部决议和账目痕迹,证明是经营调整而非图谋侵占;与公职人员的往来,凡是「好处费」,先问这笔交易有没有第三方竞争、对方有没有职务上的「帮忙」——本案三十万和五百万两笔好处费,都因为没有不正当利益而摘掉了行贿的帽子。刑事风险控制从来不在出事之后,在每一笔资金流转的单据里。

这纸无罪判决改写的不止一个人的命运,它确认了一条规则:企业可以违规,但只有欺骗和侵占才是犯罪。把行政问题刑事化,最高法说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18)最高法刑再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1-2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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