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黄某华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黄某华谎称自己是领导秘书,能把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先后以给领导亲属送古董床等名义骗走五千八百万元,用于买房、理财和个人消费。法院判诈骗罪,处无期徒刑。
刑事追缴环节出了真问题:这五千八百万是还给被骗的刘某清,还是上缴国库?法院认定:刘某清付款的目的是请托行贿,请托事项本身不正当,这笔钱不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诈骗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律不会把为行贿而付出的钱还给付钱的人。
二、裁判要点提炼
请托型诈骗中被害人支付的财物系意图用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追缴后上缴国库,不予返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虚构能为他人企业经营提供帮助等事由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可判处无期徒刑。
三、赵律师点评
「红顶商人」的连环套
骗局的剧本一点都不新鲜,却精准踩中了人性的按钮:二〇一一年,刘某清经人介绍认识黄某华,对方自称某领导的秘书,「能帮你的企业做大做强」。此后几年,黄某华反复铺垫一个故事——要给领导亲属送古董床,送到位了,我就能提重要职务,再把您培养成「红顶商人」,企业的事一路绿灯。刘某清按指定账户转出五千八百万元。钱一落地,黄某华买房、买理财、个人消费,一撒而空。二〇一二年刘某清察觉被骗,讨要无果后报案。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之后,钱归谁
财产刑之外,真正有普遍意义的争点是那五千八百万元的去向。《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看似简单:违法所得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刘某清是被骗的人,钱是不是该还他?法院给了否定答案,钥匙在「合法」两个字上——合法指财产的取得和使用都合法。刘某清付这五千八百万,目的明确:让黄某华去向「领导亲属」行贿,换取本不该有的职务便利和经营「关照」。请托事项不正当,付款用途指向行贿,这笔钱从头到尾都不在「合法财产」的框里。于是处置方向反转:不予返还,追缴后上缴国库。
为什么不能把骗款还给请托人
判决书里有一段话说得很直白:如果把意图用于行贿的钱还给请托人,无异于纵容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的规制和惩处。这就是裁判的价值导向——被骗不等于无辜,出钱买权力的人连「受害者救济」的资格都没有。对普通读者,这个案子把一个常见误区拆掉了: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是被骗的,钱就能追回来。请托型诈骗恰恰相反,钱进了局子,最后大概率归国库,请托人自己还可能因行贿被另案追责——骗子和请托人,一个判诈骗,一个涉行贿,两头都是输家。
识别「领导身边人」骗局的三条铁律
给企业的防骗提醒:第一,凡是自称领导秘书、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送东西」「打点」名义要钱的,直接按诈骗处理——真有这种事,本身就是行贿犯罪,没有合法版本。第二,核查身份用官方渠道:单位公开电话、组织部门,别信介绍人的一面之词。第三,已经付了钱的,及时报案止损,同时对自身风险有清醒认知——请托款项不予返还的规则意味着报案挽损的空间有限,最好的防线在转账之前。合法经营里没有「红顶商人」的捷径,五千八百万元买来的教训,值这个价。
五千八百万买「红顶商人」的名头,买来的是骗子判无期、赃款上国库、请托人两手空空。被骗的钱若是奔着行贿去的,法律一分都不会退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1年,被害人刘某清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黄某华,黄某华谎称其是某领导秘书,能帮助刘某清做大、做强企业。后二人来往密切,黄某华多次提出需要送古董床给领导亲属,以便黄某华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刘某清遂向黄某华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800万元(币种下同)。黄某华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理财及个人消费。2012年后,刘某清发现被骗,联系黄某华还钱无果后报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将查扣在案的被告人黄某华诈骗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粤刑终9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被告人黄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编造需要资金购买贵重礼物送给领导亲属,为被害人刘某清的企业经营提供帮助的事由,骗取对方的财物并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为: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诈骗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该条规定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中的“合法”,系指被害人对财产的获取与使用均合法的情形。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以体现法律对被害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否则无异于纵容被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规制效果和惩处力度。
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清向被告人黄某华支付5800万元的目的,是用于黄某华向所谓的“领导亲属”行贿,以便黄某华提升重要职务并将刘某清培养成“红顶商人”。刘某清希望获得的对自己企业发展的“支持与关照”,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其支付5800万元是意图用于行贿,故该款项不应作为刘某清的合法财产向其返还,而应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对于请托型诈骗犯罪,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当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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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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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粤刑终97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3-1-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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