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怎么追责?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隐去

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能抢公司的生意、不能偷偷搞关联交易、不能拿不该拿的好处。违反了,公司可以追责——既能把违规赚的钱收归公司,也能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股东还能替公司出面起诉。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高管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抢走自己做公司可索赔,所得也可归公司
高管和公司做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未经报告和决议的,公司可追责
公司自己不起诉,小股东能不能出面告高管符合条件可提股东代表诉讼
常见误解:归入权和索赔只能二选一两者可并存,但合计以损失为限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双请求权山东省 · 2025 · 参考案例
徐某诉刘某、第三人青岛隽某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6-08-2-306-001 | 案号 (2025)鲁02民终1730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公司法为公司规定了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救济方式,二者的规范意旨和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可以并存。故公司主张归入权请求权后,发现归入金额不足以覆盖自己遭受的损失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不得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的归入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但是二者主张的受偿数额之和,应当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为限。故公司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后仍不能填平损失,另行起诉请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扣除公司通过行使归入权请求权已经获得的数额。
给你的启示
归入权和赔偿可并存,合计以损失为限——董事、监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有两种救济:归入权,即把对方违规赚的钱收归公司;以及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公司先行使归入权、发现还不够弥补损失的,还能另行要求赔偿;但两者加起来不能超过公司实际损失,已经拿到的要扣掉。
商业机会上海市 · 2019 · 参考案例
上海某流体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施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76-003 | 案号 (2019)沪0118民初17485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在商业机会的归属认定上,坚持以公平为原则,着重从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公司对商业机会的实质性努力等方面综合判断。在明确当事人的职务身份的基础上,采用客观化的要素分析考量商业机会的归属。首先,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范围确定公司商业机会的保护边界,在司法审查中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把握:形式上对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若该商业机会不在注册的范围内,则需进一步从实质方面进行审查,即公司实际的经营活动范围;其次,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产生离不开公司的实质性努力。实质性努力是公司董事、高管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营造行为,这种营造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为获取该商业机会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或者是在以往经营中逐渐形成的,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明确商业机会来源的核心资源,对于核心资源的判断应以对商业机会生成起到关键作用为标准,比如人力资本、财力、信息、渠道、资料等;最后,对商业机会归属的判断,也应考量机会提供者对交易相对人的预期,理论及实务界对这一因素普遍持认可态度,实务中多数机会提供者没有明确意向,但若机会提供者有明确意向,在案证据亦可佐证,审理中可据此作出判断。  2.在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谋取”上,应以善意为标准,重点审查披露的及时性、完全性、有效性。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合意性较强的特点,重点审查公司是否在事实上同意,而公司同意的前置条件在于高管对公司尽到了如实的披露义务,甄别高管的披露动机是否善意,以判断其是否履行忠实义务。在披露时间的及时性上,从理性管理人的角度考虑,审查高管是否在利用公司机会之前就将商业机会披露给公司,除非在诉讼中能够承担其行为对公司公平的举证责任;在披露内容的完全性,高管向公司应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地披露包括交易相对方、性质及标的等与机会本身有关的事实、与公司利益有关联的信息,不得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具体认定上应从正常合理的角度去考量,高管应作出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应作出的勤勉和公正;在披露效果的有效性上,需确保公司决定是在已及时、充分了解商业机会相关的所有内容,而非基于瑕疵披露的“引诱”而作出错误决定。
给你的启示
高管抢公司商业机会,要担赔偿责任——认定一个商业机会算不算公司的,要看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活动,以及公司为它投入的人力、财力等实质性努力。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把属于公司的机会拿去自己做,或为他人谋取,就违反了忠实义务,应当赔偿损失。是否“谋取”,重点看有没有向公司如实、完整、及时地披露。
关联交易最高人民法院 · 2021 · 参考案例
某甲公司诉高某某、程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16-2-276-001 | 案号 (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公司所获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利益受损之日起两年行使诉讼权利。
给你的启示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所得应归公司——董事、高管除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做关联交易有赖于他们主动披露、报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关联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表诉讼上海市 · 2014 · 参考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276-001 | 案号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2.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你的启示
监事可依股东书面请求,以公司名义起诉——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起诉,或者监事自己认为董事确实侵犯了公司利益,可以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或发现问题后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起诉。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不得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违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8条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条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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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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