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查公司账,被拒绝了怎么办?
3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出了钱当股东,想看看公司账上到底怎么回事,却被一句“与你无关”顶回来——这种憋屈很多小股东都忍着。其实法律明明白白给了你这项权利:查账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法定的,不能随便编。查什么、怎么查、被拒了怎么办,一步步说清楚。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 情形 | 结论 |
|---|
| 想看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 有权查阅并复制,可直接向公司提出 |
| 想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的可起诉 |
| 公司以账簿、凭证“灭失了”为由拒绝 | 不构成法定拒绝事由,公司要承担不利后果 |
| 出资没到位或评估不实,公司说“不算你股东” | 一般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仍可行使知情权 |
| 已经退股的前股东想查持股期间的账 | 有初步证据证明权益受损的,可有限起诉 |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账簿灭失江苏省 · 2024 · 参考案例
陈某云诉射阳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267-002 | 案号 (2024)苏09民终1652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给你的启示
账簿“灭失了”不是拒绝查账的理由,公司要担不利后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资料灭失、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瑕疵出资江苏省 · 2017 · 参考案例
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8-2-267-001 | 案号 (2017)苏02民终1593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给你的启示
出资有瑕疵,一般也还是股东,照样有权查账——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行使主体应具有股东资格。瑕疵出资一般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不实等一般瑕疵出资情形下,只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等要素具备其一,一般即认定具有股东资格,享有包括共益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利。
原股东诉权河南省 · 2020 · 参考案例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3-08-2-267-001 | 案号 (2020)豫民终12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 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给你的启示
退股了还能查持股期间的账,但要拿出实在证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其查阅、复制持股期间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请求;受理后法院不应只对“初步证据”作形式审查,而应实质审查其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文件与查阅账簿凭证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0条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及查阅全资子公司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7条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文件的受理与原股东有限诉权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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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