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杰某公司诉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中外合资、各占五成,治理僵了十年。外方起诉只提了一件事: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册。
法院没有停在知情权上:先做诉前行为保全封存账册,再花十几次调解,把股权转让一并谈成。
最后外方保留百分之五、百分之四十五作价五千七百五十万转让,签约当天办完全部手续。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某外方公司系在意大利注册、后经欧盟内跨境转换至荷兰登记并在美国上市的企业。二〇〇三年三月与温州某企业共同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双方各占五成股权。合作初期发展迅速,后因经营理念分歧,加之对等股权结构存在隐患,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外方协商转让股权退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册等资料。
受理前,外方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裁定以复制封存方式保全财务账册。审理中,公司对外方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名称与登记股东不一致),法院组织庭前会议审查证据,并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公开披露信息,交叉印证跨境转换与名称变更,认定系同一主体延续。经十余次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外方保留百分之五股权,百分之四十五作价五千七百五十万元转让给中方,同步修订合资合同与章程;法院对接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签约当日办结手续。
三、赵律师点评
五成对五成,谁都动不了
对等股权是合资企业的常见结构,也是最容易僵住的结构:重大事项需要双方一致,任何一方都能否决,谁也推不动。这家公司僵了多年,外方想退出,谈不拢;中方想继续,也走不动。外方选择的切口是股东知情权——先要求查账。这个选择很务实:知情权诉讼标的小、审理快,但足以把僵局推到台面上。
先封账册,再谈事情
案子受理前,外方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理由是担心诉讼期间财务账册被篡改或销毁。法院裁定以复制封存的方式保全。这个做法值得注意:既固定了证据,又没有把账册整体扣走、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对外方而言,这一步是谈判筹码;对公司而言,账册被封存也意味着「查不清」这个抗辩不再成立。很多僵局谈判的转折点,就在证据被固定之后。
「我还是我」,怎么证明
公司提出的第一道抗辩是主体资格:起诉方的名称与登记的外方股东不一致。这不是刁难——跨境转换(在欧盟内部变更注册地)、名称变更、上市重组,都会造成主体名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外方补充了证据与欧盟相关规定,法院还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开披露信息交叉印证,最终认定系同一主体的延续。给涉外诉讼的提示:主体资格证据要提前准备,包括注册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登记、上市披露文件,并附中文译本;这类问题一旦被卡,整个案子都要停。
为什么最后是调解,而不是判决
判决能解决「能不能查账」,解决不了「公司怎么办」。法院在庭审中把风险讲透:知情权只是股权纠纷的一个环节,判决之后还有一系列诉讼,公司面临解散清算风险,涉及千余名员工就业。双方因此转向一揽子方案:外方保留百分之五、转让百分之四十五,作价五千七百五十万,同步修订合资合同与章程;股权变更登记、税务处理、资金出境,签约当天办结。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修订合同时,外方同意把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由提交外国仲裁机构改为由中国法院管辖。这既是信任,也是这类纠纷真正的收尾方式——把下一次争议的成本降下来。
知情权是切口,不是终点。合资僵局真正的解法,是把「查账」换成「定价退出」:谁留、谁走、按什么价格、什么时候办完手续。判决给不了这个答案,谈判可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杰某公司(E***N.V.)系一家最早在意大利登记注册、后经欧盟内跨境转换到荷兰登记并在美国上市的国际知名企业。2003年3月,杰某公司与温州某知名企业共同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即夏某公司。合作初期,合资公司在外方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支持下发展迅速,外方股东亦通过分红获得投资回报。之后因双方经营理念发生分歧,且中外股东各占50%的股权结构存在隐患,合资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协商转让股权,退出在华投资亦未果。杰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合资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册等公司资料,并明确提出将视情提起后续境外仲裁、诉讼等。
案件受理前,杰某公司为防止合资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在诉讼期间被篡改或销毁,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以复制封存的方式组织实施,既保护了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对合资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为法院赢得信任、促成调解打下了基础。
案件受理后,合资公司发现杰某公司名称与原登记外方股东名称存在差异,遂对杰某公司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就此,杰某公司补充提供了证据及欧盟相关规定,拟证明外方股东经欧盟内跨境转换和名称变更,已在美国上市,系同一主体的延续。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庭前会议听取双方意见、仔细审查在案证据及欧盟相关规定,并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美国上市期间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交叉印证了相关域外法律事实,最终认定杰某公司与合资公司登记的外方股东系同一主体。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定均无异议,为案件后续调解打下了基础。经调解,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3)浙0303民初4850号民事调解书,对各方当事人就外方股东作价转让45%股权的相关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因本案涉及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与温州本土知名企业的中外合资纠纷,对我国营商环境和涉外司法公信力均具有一定的影响,承办团队制定“审判+调解”同步进行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依法推进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确定并查明准据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内法和域外法有关规定,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查明相关事实,作好裁判准备;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向双方充分释明,指出因合资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只是双方股权纠纷的一个环节,仅凭本案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合资公司还将面临系列诉讼并存在解散、清算风险,可能影响千余名员工的就业稳定等,积极引导双方考虑诉讼成本与风险,争取一揽子解决纠纷,获得双方积极反馈。
经过十余次线上、线下调解,承办团队成功运用“东方经验”和中国法治智慧解开中外当事人心结,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外方股东保留合资公司5%股权,将45%股权作价人民币5750万元转让给中方股东,并同步修订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同时,承办团队积极对接工商、税务、外管等单位,为股权变更登记、税务处理、股转资金出境等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在签署调解协议当天办妥全部手续,和解方案得以顺利履行,合资公司经股权结构变更后继续正常经营,成功避免了合资公司因陷入僵局而解散清算的风险,切实保障了合资企业千余名员工的就业稳定,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取得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外方股东出于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在修订合资经营合同时,同意将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由原约定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变更为由温州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涉外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处理涉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人民法院应注重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国内法律和有关域外法律,营造有利于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为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法治手段,积极尝试类似本案通过知情权纠纷“小切口”化解公司治理“大困局”,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以最小成本实质性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尽量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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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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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0303民初4850号 审理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8-6-267-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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