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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周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号:(2021)冀96民终256号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二审 · 2021-07-0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承包一百亩地种树,合同三十年。地被新区租去建苗景林,补偿标准是每亩每年一千五百元收益金加一千五百元一次性附着物补偿。

他起诉要两年的收益金三十五万六千四百元、青苗费十七万八千二百元。村委会说协议无效、收益金该归集体。

法院判:收益金不归他,青苗补偿十五万归他。理由是承包权已随合同解除而灭失,但树是他种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二〇〇一年六月,周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村集体机动地一百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费每年每亩七十元,期限三十年;乡政府作为批准机关签章同意。二〇〇二年双方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周某某在案涉土地种植林木并取得林权证。二〇一二年双方再签补充协议,明确扣除电力线杆及走廊、道路、坟地后为一百亩,承包费每年每亩三百元;相关票据显示其自二〇一二至二〇一七年均按一百亩、每亩三百元缴费。

二〇一八年案涉土地被租用建设苗景兼用林,按每亩每年一千五百元土地收益金、一千五百元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周某某起诉要求给付两年收益金与青苗费。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但按其缴费情况仅对一百亩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用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承包权随之灭失,土地收益金归土地原承包户;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承包人员,故判令村委会返还一百亩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十五万元。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亩,还是一百一十八点八亩

原告主张的面积比合同大:林权证登记一百一十五亩,他实际使用的地块可能更多。法院没有按林权证算,而是看履行:二〇一二年补充协议把承包面积明确为扣除线杆、道路、坟地后的一百亩;二〇一二至二〇一七年的缴费票据显示,他每年按一百亩、每亩三百元交费,即三万元。自己按一百亩交钱、按一百亩履行,就不能在补偿时主张一百一十八点八亩。这一条提醒:面积争议最硬的证据不是证书记载,是历年缴费与对账。

土地收益金,为什么归集体不归他

判决的逻辑链是这样的:合同因土地被征用、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解除后,他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随之灭失;土地收益金对应的是土地本身的价值(本案按每亩每年一千五百元计),依法应归土地原承包户,也就是村集体。他主张的是「我承包了地、补偿该给我」,但承包权已因合同解除而不存在,收益金的归属基础也就没有了。

青苗补偿费,为什么归他

青苗补偿费对应的是地上生长的作物与林木,谁种的、谁投入的,就归谁。判决明确: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既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他在案涉土地上种了树、投了资金、打了井办了电、建了房,是青苗的所有权人,所以一百亩对应的十五万元(每亩一千五百元一次性补偿)应当返还给他。

征地补偿款的四块钱,各归各的

集体土地被征收,补偿通常分四块: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安置补助费(归需要安置的人员)、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社会保障费用。本案是「租用」而非征收,但结构类似:土地收益金对应土地,一次性补偿对应地上附着物。判断归属,只需问一句「这块补偿对应的是什么」:对地的归地主,对树的归种树人,对人的归被安置人。混在一起主张,往往会被逐项驳回。

承包地被占,别把补偿款当成一笔总数去争。先拆开:哪一笔对地、哪一笔对树、哪一笔对人。拆清楚了,该拿的一分不少,不该拿的一分也争不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周某某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村委会、某乡政府共同给付原告2018年度和2019年度土地收益金356400元,给付青苗费178200元,以上合计534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村委会辩称:涉案土地承包协议无效,即使有效,也因未及时缴纳承包费通知周某某解除,涉案土地收益金属于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归村委会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6日,周某某、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某乡政府作为批准机关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同意。按照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某村委会东南破方村机动地100亩(南北长512米,东西长150米)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费每年每亩70元,承包期限30年(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2002年3月12日,周某某与某乡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书》,在案涉土地上种植了林木,并于2003年3月28日取得林权证。林权证登记载明土地115亩,林地使用期限28年。周某某承包后投入了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树木和大田作物,一直按约定缴纳承包费。2018年初,案涉土地被雄安新区租用建设十万亩苗景兼用林。

按照《植树造林用地协议书》的约定,新区按照每亩土地每年1500元的土地收益金和1500元的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对(户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至此,某村委会和某乡政府不再收取周某某缴纳的承包费,不再与周某某签订《植树造林用地协议书》。周某某称,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补偿款已给付,两年的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已给付某村委会,但某村委会、某乡政府拒付至今。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一、某村委会返还给原告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0000元。二、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某、某村委会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冀96民终2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某某与某村委会于2001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周某某依约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012年周某某与某村委会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周某某自2002年起承包张庄村土地,在扣除电力线杆及走廊、道路、坟地后为100亩,承包费每年每亩为300元。相关票据显示,周某某自2012年至2017年均是按照100亩、每亩300元,即每年30000元向某村委会交纳的土地承包费。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周某某对其余的18.8亩土地并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因涉案土地位于雄安新区植树造林用地范围内,包含周某某承包土地在内的地块被征用,周某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应予解除,周某某对涉案土地享有的承包权随之灭失,土地收益金依法应归土地原承包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后,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周某某系涉案100亩土地的承包方以及青苗的所有权人,该土地被征收后,某村委会应将周某某所承包的100亩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即150000元返还周某某。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案号:(2021)冀96民终256号 审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6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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