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辉、甘某琴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一、案情速览
公司欠钱被终本,股东认缴期限写的是二〇五〇年。执行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不服,提起诉讼,还在诉讼中转了三百万元、公示「已实缴」。法院调了流水:只有一百万,转了三圈。
结果:追加范围从七十八万变成二百二十八万,另处罚款五万元,材料移送公安。
二、裁判要点提炼
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八百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二〇五〇年六月九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依申请裁定追加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认缴七十二万)、陈某(认缴三百二十八万)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中,陈某提供转账记录显示其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向公司汇款三百万元,公司随后在公示系统填报其已实缴三百万元并修改章程备案。法院依职权调取三方账户流水查明:陈某先分两次向公司转账一百万元,公司随即向案外人转账一百万元,案外人又分两次向陈某转回一百万元,如此重复两轮,形成二百万元闭环,资金最终回到陈某账户;此后陈某再转一百万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法院认定其以同一笔一百万元循环转账制造三百万元流水,实际出资仅一百万元,判决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二百二十八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处罚款五万元、将涉嫌虚假诉讼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赵律师点评
认缴期限二〇五〇年,为什么现在就要缴
公司法上的认缴制给了股东期限利益:约定二〇五〇年缴,原则上就等到二〇五〇年。但这个利益有前提——公司能清偿债务。本案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期限利益就丧失,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依据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三百万的三圈闭环
法院把流水按时间排开,画面就出来了:陈某转公司一百万,公司立刻转给案外人一百万,案外人又转回陈某两笔共一百万;同样的动作重复两次,形成两百万闭环,钱回到原点。第三笔一百万才是真金白银,且已被执行。所以实际出资只有一百万,不是三百万。认定依据不只是流水:法院还看双方能不能解释这三笔交易的真实背景——陈某无法证明他与案外人有真实交易,案外人与公司之间也没有。没有真实交易关系,闭环就只能被认定为循环转账。
公示与备案,不能替代真实出资
本案还有一个加重情节:公司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股东已于某日实缴三百万元」,又修改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两步在形式上把出资「做实」了——公示信息可查、章程有备案。但判决没有认这个形式:出资是否真实,看的是资金是否真实、终局地进入公司并可供清偿债务,不是看公示怎么写。这一点对债权人是好消息:查公示只是线索,真正的核查要看银行流水。
代价:追加范围变大,还多了一张罚单
一审认定未缴出资七十八万元,二审改判二百二十八万元——因为二审认定实际出资只有一百万,未缴部分自然变多。除此之外,法院还认定其在诉讼中伙同他人循环转账、隐瞒真实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构成虚假诉讼,罚款五万元,并将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笔一百万的「过桥」,换来多担一百五十万责任、五万罚款和刑事风险,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给债权人与股东的两句话
债权人:公司被终本之后,第一件事是查股东出资——工商登记的认缴额、实缴额、公示年报、章程修正案;第二件是申请追加;第三件是在异议之诉里申请法院调取股东与公司的资金流水。别只信公示,公示是自报的。股东:认缴不是不用缴,公司还不上钱时就会加速到期;补缴出资必须是自己真实的钱、终局进入公司账户,任何「转一圈回来」的设计,在流水面前都藏不住;诉讼中造假,代价远高于补缴本身。
认缴制给的是时间,不是豁免。公司一旦还不清债,时间就到了。想用循环转账把出资做成「已缴」,等于把民事纠纷升级成虚假诉讼——补钱是成本,造假是风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币种下同),股东陈某辉、甘某琴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以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分别在各自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甘某琴(认缴72万元)、陈某辉(认缴328万元)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中,陈某辉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在形式上反映陈某辉于2023年1月18日(诉讼过程中)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汇款300万元。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陈某辉于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将陈某辉等出资信息予以载明,并将该章程备案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理法院依职权调取陈某辉、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案外人陈某华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查明陈某辉、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在2023年1月18日发生多笔连环交易:陈某辉先分两次共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0万元后,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陈某华共转账100万元,而陈某华收到100万元后又分两次向陈某辉转账100万元;前述连环转账交易重复两次,形成200万元闭环转账,全部资金最终回到陈某辉账户。后陈某辉又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0万元,该100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411号民事判决:一、不予追加原告甘某琴为(2022)粤0605执2832号案被执行人;二、追加原告陈某辉为(2022)粤0605执2832号案被执行人,陈某辉在其对第三人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缴出资78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605民初169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粤06民终1013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追加陈某辉为(2022)粤0605执2832号案被执行人,陈某辉在其对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缴出资228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69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陈某辉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金额200万元,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陈某辉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由于陈某辉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6月9日,股东陈某辉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执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所欠债务,并裁定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丧失,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辉因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辉“补缴”出资的事实,综合分析陈某辉、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转账交易的支付次数、支付金额、资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显识别出“陈某辉→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华→陈某辉”的资金转账闭环,且陈某辉未有效举证证明其与案外人陈某华之间、案外人陈某华与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据此可以认定,陈某辉系使用同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资金,通过与案外人陈某华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了共计300万元的转账流水,并采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填报年度报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方式,对外公示“陈某辉已于2023年1月18日实缴出资300万元”。
因前述循环转账结束后,最终实际用于清偿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务的资金为100万元,且甲公司亦明确认可其系在陈某辉实际出资100万元后收取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款项100万元,股东陈某辉实际出资金额仅为100万元。故判决追加陈某辉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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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粤06民终1013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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