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 催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的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催告书载明四项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与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不是“提醒”,而是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没有催告,执行决定就失去合法性基础。

构成要件

一、催告是强制执行的必经前置程序,不能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这意味着顺序是固定的:决定作出前必须先催告。先执行、后补催告,或者根本催告,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二、催告必须书面,口头通知不算。 这一条没有例外。电话通知、现场口头告知、微信通知,都不能替代书面催告。原因很实际:催告书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机关证明程序合法的证据。没有书面催告,双方都无法证明发生过什么。

三、催告书要载明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第一项,履行义务的期限——什么时候之前必须履行;第二项,履行义务的方式——怎么履行(缴到哪个账户、拆除到何种程度);第三项,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多少钱、怎么付;第四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项缺任何一项,催告就不完整。

四、催告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没有送达记录,等于没有催告。

五、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第三十六条:充分听取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三个动作——听取、复核、采纳——都要有痕迹。只收材料不复核、复核后不采纳又不说明理由,都是履行不到位。

六、催告期间不对当事人加重新负担。 这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要求, 催告的目的是给机会,不是施压。催告期内不应当采取新的强制措施(除非有转移隐匿财物的证据),不应当加重处理。这一点体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七、申请法院执行前也要催告,且有十日等待期。 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才可以申请。十日是等待期,不是催告期限。机关催告后第二天就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八、催告与“责令改正”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责令改正是行政命令,出现在处罚或者处理阶段,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催告出现在执行阶段,要求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实践中有机关用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代替催告,程序上不成立。

九、催告期满才能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但有紧急例外。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款是例外: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例外要有“证据证明”,不是凭感觉。

十、催告无效不等于催告可以省。 有的机关认为“反正他不会履行,催告没用”,直接执行。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催告的价值不只在于促成履行,还在于保障陈述申辩权、留下程序记录。省掉催告,就是剥夺程序权利。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行政催告责令改正律师函催告民事催告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各单行法委托合同、意思表示民法典
性质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行政命令私人法律文书意思表示
效果催告期满可作出执行决定要求纠正违法中断诉讼时效、固定证据中断时效、构成迟延
不履行的后果强制执行处罚或者强制执行提起诉讼违约责任

行政催告与律师函催告,名字相同、性质完全不同。 律师函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律师发出的私人文书,作用是催告履行、中断诉讼时效、固定证据(具体效力见律师函、催告函有什么法律效力,收到后要理吗);行政催告是行政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履行会直接导致强制执行。收到文书先看落款:是律所还是行政机关,决定后续应对方式完全不同。

催告与责令改正,是阶段不同的两种文书。 催告只出现在行政强制执行环节, 责令改正在违法行为查处阶段,要求当事人停止、纠正;催告在决定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有的文书名称叫“责令限期拆除”,实质是行政命令,不是催告;有的文书叫“催告书”,实质要求当事人拆除,那才是催告。看内容不看标题。

催告与“通知”也不同。 通知是告知事实或者要求,催告是设定履行期限并告知后果。第三十五条要求催告书写明期限、方式、金额、陈述申辩权——这些是催告的识别特征。只写“请于某日前来我机关处理”的文书,不是催告。

行政催告与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是同一条规则的两次适用。 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催告后即可作出执行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的,催告后还要等十日才能申请。十日等待期是第五十四条的特别要求,与第三十五条的催告并存,不能省略。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认收到的文书是不是催告书。 可对照催告函(通用范本)的要素结构, 看四项:有没有履行期限、有没有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的有没有金额与给付方式、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四项不全,可以书面要求补正。标题写“催告”但内容缺项的,同样不成立。

第二步,核对送达。 有没有送达回证、签收人是谁、送达日期是哪天。直接送达本人最好;留置送达要有见证人;邮寄送达要有回执;公告送达要有法定条件的证明。送达不到,催告就不生效。

第三步,算清催告期限与后续节点。 催告书上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机关才能作出执行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才能申请。把这两个时间点记下来,机关提前动手就是程序违法。

第四步,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内容三点:事实与理由(对义务有异议、已部分履行、有正当理由)、已采取的措施(整改、筹款、协商)、请求(延期、分期、减免、变更方式)。附证据。要求签收。

第五步,主张机关应当复核并采纳。 第三十六条要求对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如果机关既不回复也不采纳又不说明理由,可以在复议诉讼中指出程序违法。做法:提交后书面催问处理结果,保留往来记录。

第六步,用催告期争取执行协议。 第四十二条允许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催告期正是谈协议的最好时机——机关也希望避免强制执行。具体谈法见行政强制执行,能和行政机关协商分期履行吗?。

第七步,识别“跳过催告”的违法情形。 常见形态:直接上门执行不给催告书;催告与执行同日;催告书日期倒签;用其他文书冒充催告。这些都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主张,请求撤销执行决定。

第八步,把催告与后续执行决定一并主张。 催告是执行决定的前提,催告无效则执行决定失去基础。复议或者起诉时,把两者放在一起写:“因未依法催告,执行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文书格式参考行政复议申请书。

常见问题

问:催告书上的期限只给了三天,合理吗? 答:三天是否合理要看义务的性质与履行难度。缴纳一笔款项、提交一份材料,三天可能够;拆除一栋建筑、搬迁一个仓库,三天明显不够。第三十五条没有规定最短期限,但催告期限应当与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相适应,否则违反适当原则与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做法:书面申请延长期限并说明理由,附履行方案。

问:我只收到了短信通知,没收到催告书,算催告了吗? 答:不算。第三十五条要求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短信、微信、电话都不符合形式要求。除非机关能证明书面催告书已经依法送达(如邮寄回执、留置送达记录),否则视为未催告。这一点在复议诉讼中很容易证明,也很有说服力。

问:催告期内我已经缴了一半款项,机关还能执行全额吗? 答:不能。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只能就未履行部分执行。同时,主动履行的事实可以作为“有履行诚意”的证据,用于主张减免加处罚款、暂缓执行。做法:提交缴款凭证,书面要求按剩余金额执行,并要求停止计算已缴部分的加处罚款。

问:行政机关说“情况紧急”,催告期没满就执行了,可以吗? 答:只有符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才可以——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关键词是“有证据证明”。机关要拿出证据,不是凭主观判断。没有证据的“紧急执行”,属于程序违法。

问: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同一天送达,有效吗? 答:一般无效。催告的意义在于给当事人履行期限与陈述申辩机会,如果催告与执行决定同日,期限等于零,机会被架空。除非催告书本身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比如“三日内履行”),而执行决定是在期限届满后作出的,否则同日作出、同日送达,程序上站不住。

问:申请法院执行前,机关只催告了一次,够吗? 答:要看是哪一次。第五十四条要求申请前催告,且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才能申请。所以这一次催告必须满足:书面、送达、十日等待。如果机关用的是作出决定前的催告,时间已过很久,仍需要重新催告一次——因为第五十四条的催告是针对“申请执行”这一环节的。实务中有的机关用旧催告书直接申请,会被法院要求补正。

问:催告书应当写清哪些内容?少写了会怎么样?

答: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列了四项,缺一项就是程序瑕疵:一是履行义务的期限,二是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是涉及金钱给付的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四项各有各的作用。期限决定当事人还有多少时间准备;方式决定钱交到哪里、财物交给谁;金额必须明确到具体数字,不能只写缴清罚款而不写数额;陈述申辩权则是把当事人的意见引入执行程序的入口,写明这一项,才谈得上后续的听取意见和记录复核。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催告书照抄处罚决定书,只写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既没写金额也没写缴款账户,或者写了金额却漏掉陈述申辩权。这类催告书不能产生催告的法律效果,据此作出的执行决定也缺乏合法前提。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先逐项对照这四项,缺哪一项就在期限内书面提出,并要求机关重新催告。

问:行政机关能不能用公告的方式催告?

答: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以,不能为了省事直接张贴公告。催告书属于应当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规则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也就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穷尽这些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才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还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告的载体和期限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能在自己办公楼的公告栏上贴一张纸就算完成;二是公告内容仍须包含前述四项,不能只公告一个限期履行的结论。现实中不少强制拆除案件,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根本不在本地、也未尝试邮寄的情况下直接公告催告,事后被认定为未依法催告,执行决定随之被撤销。当事人如果长期在外,应当主动向行政机关预留有效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避免因为送达不能而被公告。

注意避坑

本词条由赵跃律师审校,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所引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 6 月 30 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催告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方式与效力依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各单行法对催告期限、催告内容另有规定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责令限期缴纳的规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词条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实际争议请结合完整卷宗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