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法院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职权活动,分为「依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它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补充,不是替代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不意味着凡是当事人拿不到的证据法院都必须去调。
构成要件
一、两种启动方式,法律分别列出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前一句对应依申请,后一句对应依职权,解释第九十四条与第九十六条分别对两者作了列举。
二、依申请的三类情形。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三类是兜底,但「客观原因」不能解释为「我自己不方便」。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和形式要求。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同样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两个条文要求一致:书面,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四、申请书应当载明四项内容。 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其中「明确的线索」最容易被忽略——只写「请求法院调取某公司账册」而不指向具体年份、具体科目,法院无从调取。
五、依职权的五类情形。 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即公益诉讼;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同条第二款还划了界限: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六、不予准许的情形。 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是法院审查的标准,也是申请被驳回时的主要理由。
七、调查的程序要求。 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人数要求是硬性程序,单人调查收集的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协助不等于照单全收,调查取得的证据同样要经过审核认定。
九、证据形式的要求。 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规定,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并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十、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人民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证据规定第三十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依申请调查收集 | 依职权调查收集 | 书证提出命令 | 证据保全 |
|---|---|---|---|---|
| 法律依据 |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解释第九十四条 |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解释第九十六条 | 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 |
| 启动方式 | 当事人书面申请 | 人民法院主动 | 当事人申请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
| 适用范围 |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三类证据 | 国家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等五类 |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 |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
| 时间要求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无此限制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诉中须举证期限届满前 |
| 拒绝的后果 | 不予准许 | 不适用 | 可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 | 不符合要件则不准许 |
| 程序要求 | 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 裁定责令提交 | 可要求到场并制作笔录 |
最需要分清的是前两列。依申请解决的是「当事人想拿但客观上拿不到」,典型如档案存放在国家机关而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依职权解决的是「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身份关系,法院必须查清」,典型如婚姻、收养、亲子关系这类身份关系案件,以及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专门划了界限:除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无限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把本该由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揽过去。
第三列的书证提出命令是另一条路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里且属于书证的,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认定对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它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而依申请调查收集主要针对案外的单位和个人,这是两者最实用的区分点。
实操指引
- 第一步,先分清证据在谁手里。 在国家机关、档案机构或者第三方单位手里且自己无权查阅调取的,走依申请调查收集(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在对方当事人手里的书证,走书证提出命令;涉及身份关系、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
- 第二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不要口头提出、不要拖到开庭。具体写法与常见卡点见如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第三步,申请书把四项内容写足。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证据的名称或内容、需要法院调查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明确的线索。线索要具体到保管部门、年份、编号,泛泛而谈的申请容易被以「无调查收集必要」为由驳回(解释第九十五条)。
- 第四步,说明「客观原因」的具体内容。 把为什么自己拿不到写清楚:该档案依规定只对司法机关开放、曾自行调取并被书面拒绝、涉及商业秘密对方拒绝提供等。附上自行调取被拒的回函或记录,说服力明显提高。
- 第五步,预判不予准许的理由并提前破解。 解释第九十五条列出三种情形: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申请书中应当直接写明该证据指向哪一项待证事实、为什么无法用其他证据替代。
- 第六步,关注调查程序与证据形式。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解释第九十七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提供原始载体(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需要固定现场状态的可申请勘验,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申请证据保全;举证责任的基本分配见证据在单位手里:举证责任倒置怎么用。
常见问题
问:证据在对方手里,我能申请法院去调吗? 答:要分情况。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控制且属于书证的,应当走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拒不提交的可认定对方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证据在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才属于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范围(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问:什么算「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答:解释第九十四条列了三类: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我自己不方便」「对方不配合」一般不算,但「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调取」「涉及他人隐私无法自行取得」算。
问:口头向法官提出调取证据,可以吗? 答:不行。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口头提出既不符合形式要求,也不便于法院审查和留痕,被拒绝时还难以救济。
问:法院驳回了我的调查取证申请,怎么办? 答:先看驳回理由是否落在解释第九十五条的三类情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说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请求记明,也可以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作为程序问题主张。更重要的是准备替代证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路径。
问:法院调查取证是不是就免除了我的举证责任? 答:不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调查收集只是对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补充。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问:法院调来的证据还需要质证吗?鉴定意见是不是「科学结论」? 答:三件事都要分清。第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样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不存在「法院调来的就不用质证」。第二,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形成的是鉴定意见而非「结论」——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已把「鉴定结论」改称「鉴定意见」,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是鉴定意见。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准许、取得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须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个案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