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破产管理人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的法定机构,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管理并处分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独立执行职务并向法院报告、接受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管理人不是可有可无的助手,而是破产程序的实际操盘者。债务人交出财产之后,接管、调查、变价、分配、诉讼都由管理人完成。理解管理人,要抓住四件事:怎么来、谁有资格、什么身份、做什么。
一、产生方式: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只能申请更换。 第22条说得很干脆: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是法院职权,不需要债权人推荐,也不受债务人意思约束;指定与受理是同一裁定的两项内容,见破产受理词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注意是「申请」,决定权仍在法院。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现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各地法院通常还配套管理人名册与摇号、轮候规则。
二、任职资格:机构为主,个人为辅。 第24条第一款给了两类主体: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第二款开了口子: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是个人管理人的来源,但有两重限制:须是机构内具备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且须经法院征询意见。
三、四项消极条件要逐项对。 第24条第三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一项限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在禁止之列,这是常被写错的地方;第二项针对的是执业证书被吊销,不是任何行政处罚;第三项争点最多,与债务人、主要债权人、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此前为一方提供过实质性服务,都可能被认定有利害关系。个人担任管理人的,还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四、法律地位:法定机构,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23条的定位是: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由此可以推出三条。第一,权限来源于法律和法院指定,不来源于债务人授权,不存在委托关系,也不能按代理的规则解释它的越权行为。第二,管理人独立执行职务,债务人无权指挥,债权人会议也不能直接下指令,只能通过决议、监督和申请更换来制约。第三,管理人向法院负责,法院可以许可其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其报酬、审查其处分行为是否得当。
五、九项职责是工作清单,也是责任边界。 第25条列举的九项职责,从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到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内部事务与日常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管理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最后由法院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兜底。兜底句表明第25条不是封闭清单——第35条的追缴出资、第36条的追回非正常收入、第31条至第33条的撤销与确认无效,都是管理人职责的延伸。
六、勤勉忠实是法定义务,违反有双重后果。 第27条只有一句话: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130条写明后果: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款与赔偿并列,可以同时适用。破产法解释(二)第9条还从撤销权角度做了一层加固:管理人因过错未行使撤销权致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的,债权人可以主张管理人赔偿。
七、处分重大财产要过债权人会议这一关。 破产法解释(三)第15条把第69条的报告义务升级为表决前置:处分第69条规定的重大财产,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不得处分;处分前应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委会或者法院;债委会认为处分不符合已通过的方案,有权要求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可请求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不符合的,应当责令停止。这一条给管理人划了一条硬线:重大财产不是想卖就能卖。
八、报酬与聘用人员另有一道程序。 第28条要求管理人经法院许可才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指向法院的确定行为,不是与管理人协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管理人、清算组、重整中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经常被混为一谈,三者的权力来源与监督主体完全不同。
| 对比项 | 破产管理人 | 公司清算中的清算组 | 重整中自行管理的债务人 |
|---|---|---|---|
| 产生方式 | 法院指定 | 由董事组成,逾期不成立由法院指定 | 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 |
| 规范依据 | 破产法第22条 | 公司法第232条 | 破产法第73条 |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与法院指定 | 法定机关地位 | 法院批准后在管理人监督下行使 |
| 主要职责 | 接管、调查、管理处分财产、代表诉讼 | 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缴税款、分配剩余财产 |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 监督主体 | 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 股东会或者法院 | 管理人 |
最需要纠正的一个误写是「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后果归属被代理人;管理人则由法院指定,权限来自法律,行为受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监督。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人,管理人仍然继续履职到最后,这也说明它不是债务人的附庸。
另一个易混对象是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与一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人数不得超过九人;它没有财产处分权,只能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提供文件,或者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实操指引
- 管理人到底做什么、失职怎么追,破产管理人是谁、做什么、失职了怎么追责把第25条九项职责与第130条的责任串起来了。
- 债权人对管理人有意见的,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有意见,能不能要求更换讲清了第22条第二款的申请门槛与举证重点。
- 指定方式与报酬争议,看破产管理人是谁:指定方式与报酬怎么算。
- 想了解整个责任体系,包括董监高三年禁任与管理人罚款赔偿的关系,见破产里的法律责任:董监高搞垮企业要赔、三年禁任,管理人失职罚了还要赔。
- 相邻词条:破产受理、债权人委员会、公司清算。
常见问题
问: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答:不是。管理人由法院依第22条指定,依第25条履行职责,依第23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它的权限来自法律与法院指定,不需要债务人授权,也不受债务人指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改称破产人,管理人照常履职到最后。
问:债权人会议能不能自己把管理人换掉? 答:不能,只能申请法院更换。第22条第二款的表述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决定权在法院。申请的事由限于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例如与债权人存在关联、长期不履职、处分财产明显不当;仅对分配结果不满意,不构成更换理由。
问:管理人把重大资产低价处理了,债权人怎么救济? 答:分三层。程序层:依破产法解释(三)第15条,处分第69条列举的重大财产应事先制作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不得处分,处分前还应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委会或者法院。纠正层:债委会可以要求纠正,拒绝纠正的请求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不符合方案,应当责令停止。追责层:违反第27条勤勉忠实义务的,法院可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第130条赔偿。管理人因过错未行使撤销权导致财产不当减损的,债权人还可依破产法解释(二)第9条主张赔偿。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管理人的适格性、利害关系的认定、处分行为是否适当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材料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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