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名单期限与删除日计算器
被列入失信名单,最怕的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来」。填入纳入日期与情形,算出纳入期限、届满日,以及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最晚日期;已履行完毕的,同时告诉你法定删除日与可否申请提前删除。口径全部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原文。
计算口径与依据
- 纳入期限(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一条第(二)至(六)项情形为 2 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 1 至 3 年。第一条第(一)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不在列举内,因此没有固定期限。
- 删除时点(第十条):第一款七种情形(已履行或执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本后查控两次无财产、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 三个工作日内删除;第二款: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第一款,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 提前删除(第二条第三款):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是裁量,不是义务,所以越早履行、越早申请越有利。
- 删了还能再列:删除后再次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重新纳入;但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删除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申请纳入的,法院不予支持。
- 限高不等同失信:被纳入失信的,法院应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限高则不必然是失信。限高在提供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或履行完毕后解除(限高规定第九条)。
⚠ 本工具结果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本工具只按条文计算期限与日期,不判断个案是否符合纳入条件;是否纳入、是否延长、是否提前删除,由执行法院依法认定。